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辦理事件範圍
2012/10/18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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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令
發文字號: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2155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27日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三項增訂司法事務官辦理事件之範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生效。
一、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返還擔保金事件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 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保全程序事件中之下列事件:
(一)聲請假扣押事件及撤銷假扣押事件。但本案已繫屬者,不在此限。
(二)假扣押事件中之命限期起訴事件。
三、 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承法官之命,就訴訟事件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於保全證據時,協助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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