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幼節-國曆4月3或4日或5日 (休假)Y
2013/04/0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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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孔祥熙發起建立的中華慈幼協濟會提議,將4月4日定為兒童節。行政院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中規定,4月4日兒童節,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1991年-1997年與婦女節合併放假一天(正式名稱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1998年以後取消放假,併入週休假期。
1998年實施隔週休二日以前,國小及以下學童放假一天。
2011年起恢復為國定假日,全國放假一天。2012年再次修法,如果遇到與清明節同一日,則在前一日4月3日放假,如遇週四則於後一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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