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杯穀物飲 健康未必 膨風有餘?!
2013/10/0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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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即食穀物沖泡包食用方便、快速,深受許多人愛戴,市面上也不斷推陳出新,口味千變萬化,提供消費者多元的選擇。
即食穀物沖泡包除了方便食用外,更有人當作正餐飲用,認為能補充營養。然而,您飲用的穀物沖泡包真的含有營養成分嗎?包裝上標示的高鈣、高鐵、富含維他命E、全穀、延年益壽等宣稱,是真有其事,還是只是一種噱頭?
有鑒於市面上五花八門的品牌及口味,讓人眼花撩亂,消基會於2013年6月間,至超市、有機商店、網站購買15件各式即食穀類沖泡包樣品,進行相關標示的檢視,為消費者把關。
一、2件樣品營養宣稱不符「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根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針對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如維生素、礦物質),若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或「含有」時,有其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之特定營養素規範含量。
本次購買的15件樣品中,即有2件不符合規範。1號「(馬玉山)紫山藥黑米仁」於包裝袋上宣稱「含有維生素E」,根據「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宣稱含有維生素E者,每百公克固體(半固體)需達到1.8毫克含量,但參考該商品之營養標示,一包38公克中含有0.6毫克的維生素E,換算下來,100公克維生素E含量為1.58毫克,並沒有達到所宣稱的部分。
再以2號「(呷七碗)南瓜養生沖調」為例,宣稱「含鈣」,但依規定,宣稱「含有」者,必須達到每百公克120毫克的鈣含量,換算下來,本樣品僅有103.93毫克的鈣。
以上違反者,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並依同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此外,7號「藍藻糙米麥片」於外包裝上洋洋灑灑列出20多種營養素,營養標示中卻不見這些營養素的含量,令人質疑,如果真含有這麼多營養素,業者應大方標示出來讓消費者瞭解,不應只是列出讓消費者誤以為本商品「可能」含有該營養素。
二、花錢可以延年益壽?宣稱誇大其辭
現代人生活忙碌,壓力大,飲食不均衡,腦筋動得快的業者便想到在食物中添加各式滋補食材,用著吸引人的各式宣稱,以刺激買氣,為此,衛生福利部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訂定有「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業者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如幫助消化、青春美麗或促進新陳代謝等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有醫療效能之詞句。
並於去年9月28日修訂該認定基準,並刪除與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意義相近之通常可使用例句(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
此次調查發現,有4件樣品直接或間接在外包裝上宣稱「延年益壽」,包括2號「(呷七碗)南瓜養生沖調」、3號「(頂好)紫米黑芝麻糊」、5號「味全醇品穀麥飲」、8號「桂格穀珍紫米紫山藥蓮藕」,另有一件樣品宣稱「減少疲勞感」為6號「(味丹)隨緣纖穀粒核桃黑豆芝麻」。
上述5件樣品均違反該認定基準,然由於本基準於去年公告生效,主管機關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但以製造日期「103年9月29日前(自公告日起2年內)為限」(標示於整體表現無明顯涉嫌違規之情況下)。
另外,還有其他五花八門宣稱包括「強筋補鈣」、「抗衰老」等遊走於法令邊緣的詞句,建議主管機關應嚴加查核,督促業者加以改善。
三、宣稱全穀,真的假的啊?
本次一件樣品(15號)英文品名為「The Classic Whole Grain Powders Collection」,標示「whole grain」全穀,但中文名稱卻為「經典穀粉分享包」(內含六種口味)。倘若以全穀標準來看,根據衛福部「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固體產品所含全穀成分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宣稱」。該樣品中含有6種不同口味,照常理應該要每一包均為全穀,業者應加以標示全穀比例,不是僅標示「Whole Grain」,可能誤導消費者,以為真的買到「全穀」商品。
以其中一項「紅布朗香醇高鈣燕麥奶」來看,成分包括「天然燕麥粉、大豆卵磷脂、碳酸鈣、水溶性纖維、大豆蛋白、啤酒酵母、關華豆膠、鹽、綜合維生素(維生素C、維生素E、泛酸、菸鹼素、維生素B6、維生素B2、維生素B1、β-胡蘿蔔素、維生素A、葉酸、生物素、維生素D、維生素B12)、甜菊萃取物(甜味劑)」洋洋灑灑十數種成分,究竟各項成分各占多少比例不得而知,建議業者既然宣稱「全穀」,應告知消費者全穀之比例以示負責!
四、內袋標示各家不一,消費者要自行留意
根據今年6月19日修訂後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1. 品名;2. 內容物名稱;3. 淨重、容量或數量;4. 食品添加物名稱;5. 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6. 原產地(國);7. 有效日期;8. 營養標示;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再依據衛署食字第0910080738號函「最小之販售包裝應依規定完整標示,商品如無小包裝單獨販售之情形,則於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由於本次購買的沖泡包商品為大包裝中分裝數量不等的小包裝商品,消費者可能為了收納方便,會將大包裝袋回收或丟棄,將各單包商品分裝在密封罐或抽屜中,本刊此次檢視15件商品內袋標示情形,可能由於法規並未強制規定,各家業者標示狀況不一:
1. 1家業者未完整標示商品名稱;
2. 3家業者未標示成分,另外也有2家業者(3項商品)外包裝成分與內包裝成分標示不一;
3. 8家業者未標示有效期限;另外,有1家業者其同包裝的5項商品有效期限與外包裝標示不同;
4. 5家業者(10項商品)無營養標示;
5. 1家業者未以中文標示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讓人好奇的是,既然有誠意標示廠商資料,為什麼不直接以中文標示呢?
值得注意的是,15家業者中,有8家未標示有效期限,以消費者的使用習慣,如果業者沒有在內袋標示有效期限,很可能消費者陸續買了數包商品,到後來也忘了各商品的有效期,建議業者本著體貼消費者,至少應於內袋上註明有效期限,以免消費者使用到最後忘了時間,吃到過期商品分裝,對業者及消費者來說,都是不好的結果。
另外,15號「紅布朗經典穀粉分享包」盒裝6種口味中,有5種口味內袋標示有效期限與外包裝不同(外包裝標示有效日期2015.01.23,內包裝分別標示2015.02.02、2015.02.25、2015.01.25、2015.01.28、 2015.02.17),消基會質疑,這表示業者的品管有問題,有造假的嫌疑,消費者究竟要相信哪一個日期?何者為真?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督導業者改善!
也提醒消費者,部分小包裝食品由於體積小,無需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標示,在拆封分裝後,建議在外罐或明顯處註明有效期限或廠商資訊,以免某天想到要吃時,卻不知道是否過期了,白白浪費食物,豈不可惜?
五、打著各項認證與專業單位背書,您信嗎?
本次15件樣品中,許多樣品宣稱「通過○○○認證」、「○○醫院推薦」、「通過重金屬、農藥檢驗」、「某大學指導」……等術語,消費者看到後會覺得「賺到了」?還是會質疑呢?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消基會認為,如果業者宣稱通過某項檢驗,應該標註是哪一年進行的檢測,倘若明明是數年前送驗的,卻沿用至今是不合理的,業者應該要負起責任,主動標示清楚,此外,倘若涉及專業代言的部分,消費者可以要求業者舉證,是否真的由某醫院或大學的專業團隊背書,倘若業者不提供,消費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業者提出證明。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業者的宣稱、認證百百款,很多標章如果不是針對該項商品就不需要太相信,選擇有品牌、有口碑的商品,其他的宣稱只是一種錦上添花的選項,而不是必然的!
六、糖分及鈉含量標示須留意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每天所攝取的「糖」最好不要超過總熱量的10%(以每日1,800卡的熱量需求計算,一日含糖攝取量最好不要高於45公克,約9顆方糖)。由於目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中並未規定需註明含糖量,但觀諸市面上商品,少數業者會主動告知,但本次觀察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在即食穀類沖泡包中,可能部分商品因為外銷的關係,會在英文營養標示處註明含糖量(編按:美國的營養標示中,需要列出含糖量),但中文標示處卻完全沒有標示,包括1號「(馬玉山)紫山藥黑米仁」標示「sugars 3.8 g」、4號「(馬玉山)黑芝麻牛奶燕麥片」標示「sugars 2.1 g」、8號「桂格穀珍紫米紫山藥蓮藕」標示「sugars 8.2 g」、13號「(台糖)南瓜蔬菜珍穀」標示「sugar 7.7 g」,讓人好奇的是,既然廠商已估算出實際數值,為什麼不能一起以中文標示,提供消費者更完整的資訊?
講到糖,就不能不提到鈉含量了。或許大家心裡會納悶,明明是穀物沖泡包,應該是甜食吧,但任何食物中,其實或多或少都含有鈉,只要細讀營養標示,您會相當驚訝的發現其實小小一包的沖泡包,鈉含量也不容忽視(請記得,一般人一天的建議攝取量是2,400毫克)。
本次調查的樣品,每包內容量約22~35公克,統一換算成每百公克來比較,鈉含量介於24至1,415.91毫克間,兩者鈉含量相差近60倍(以百公克計)。如果消費者沒有評估個別商品鈉含量的不同,很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攝取了額外的鈉含量。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鈉含量最高及含糖量次高的,竟然是同一件商品(13號「(台糖)南瓜蔬菜珍穀」),營養背後隱藏的陷阱,真的要仔細看清楚!
消基會呼籲
建議政府
1. 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及「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等相關法規未能完整落實,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督導業者改善。
2. 依據衛署食字第0910080738號函「最小之販售包裝應依規定完整標示,商品如無小包裝單獨販售之情形,則於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本次購買之沖泡包商品為大包裝中分裝數量不等的小包裝商品,考量消費者使用習慣,會將各單包商品分裝在密封罐或抽屜中,時間一久可能忘了保存期限,建議主管機關應要求業者於內袋至少要標示有效期限,以提供消費者最基本食的安全。
3. 目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中並未規定需註明含糖量,但觀諸市面上商品,少數業者會主動告知,建議政府應增訂相關規範,為國人健康把關。
4. 本會近期在請教食管署的過程中,不是電話沒人接聽形同空轉,就是受理諮詢的人員無法正確提供法規資訊,食管署為國家最高食品主管機關,掌握的是國家級的資源,本會秉持正面期盼,希望食管署能在升格之後,積極作為,掃除過去的一切陰霾,帶給全體消費者安全無虞的食安環境。
建議業者
1. 產品包裝及宣稱為吸引消費者購買的一大誘因,但在購買後發現產品宣稱與成分不符,不僅會挫敗消費者信心,業者信譽也會大受影響。業者應秉持誠信原則,清楚標示產品成分,並使用相符之宣稱及宣傳詞句,勿誇大其辭,以免違反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相關規範,也使消費者產生誤導。
2. 本次調查發現內袋標示各家業者不一,15家業者中,有8家未標示有效期限,建議業者本著體貼消費者,至少應於內袋上註明有效期限,以免消費者使用到最後忘了時間,吃到過期商品,對業者及消費者來說,都是不好的結果。
3. 產品各項檢驗驗證,應標示清楚檢驗年份及檢驗項目,包括該檢驗機構在哪一些檢驗項目是否經過政府或驗證基金會認可通過,方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4. 本次採買樣品過程中發現,15號「紅布朗經典穀粉分享包」,盒裝販售6包商品中,竟然含有2包「試吃品」!業者在販售商品時應該提供等量的品質,否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業者補償損失的2包商品!
建議消費者
1. 消費者購買即時沖泡包時,應審慎留意產品成分及營養標示,勿全然聽信包裝上之宣稱。購買後也應注意產品內外包裝標示是否相符。
2.部分小包裝食品由於體積小,無需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標示,在拆封分裝後,建議在外罐或明顯處註明有效期限或廠商資訊,以免某天想到要吃時,卻不知道是否過期了,白白浪費食物,豈不可惜?
3. 即食穀物沖泡包雖然飲用方便,但飲食仍需多樣化,方能使營養均衡,沖泡包可作為餐與餐中間的點心,但決不能取代正餐。
4. 應注意產品含糖量。糖除了本身的糖分外,沒有其他營養成分,吃進去只提供熱量,不提供其他營養素,如果吃多了會排擠其他食物而導致營養成分的攝取不足,呼籲消費者含糖飲料還是少喝。
5. 沖泡包中的鈉含量也不容忽視。本次調查的樣品,每包內容量約22~35公克,統一換算成每百公克來比較,鈉含量介於24至1,415.91毫克間,兩者鈉含量相差近60倍(以百公克計)。如果消費者沒有評估個別商品鈉含量的不同,很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攝取了額外的鈉含量。
即食穀物沖泡包除了方便食用外,更有人當作正餐飲用,認為能補充營養。然而,您飲用的穀物沖泡包真的含有營養成分嗎?包裝上標示的高鈣、高鐵、富含維他命E、全穀、延年益壽等宣稱,是真有其事,還是只是一種噱頭?
有鑒於市面上五花八門的品牌及口味,讓人眼花撩亂,消基會於2013年6月間,至超市、有機商店、網站購買15件各式即食穀類沖泡包樣品,進行相關標示的檢視,為消費者把關。
一、2件樣品營養宣稱不符「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根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針對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如維生素、礦物質),若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或「含有」時,有其必須分別達到或超過之特定營養素規範含量。
本次購買的15件樣品中,即有2件不符合規範。1號「(馬玉山)紫山藥黑米仁」於包裝袋上宣稱「含有維生素E」,根據「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宣稱含有維生素E者,每百公克固體(半固體)需達到1.8毫克含量,但參考該商品之營養標示,一包38公克中含有0.6毫克的維生素E,換算下來,100公克維生素E含量為1.58毫克,並沒有達到所宣稱的部分。
再以2號「(呷七碗)南瓜養生沖調」為例,宣稱「含鈣」,但依規定,宣稱「含有」者,必須達到每百公克120毫克的鈣含量,換算下來,本樣品僅有103.93毫克的鈣。
以上違反者,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並依同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此外,7號「藍藻糙米麥片」於外包裝上洋洋灑灑列出20多種營養素,營養標示中卻不見這些營養素的含量,令人質疑,如果真含有這麼多營養素,業者應大方標示出來讓消費者瞭解,不應只是列出讓消費者誤以為本商品「可能」含有該營養素。
二、花錢可以延年益壽?宣稱誇大其辭
現代人生活忙碌,壓力大,飲食不均衡,腦筋動得快的業者便想到在食物中添加各式滋補食材,用著吸引人的各式宣稱,以刺激買氣,為此,衛生福利部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訂定有「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業者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如幫助消化、青春美麗或促進新陳代謝等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有醫療效能之詞句。
並於去年9月28日修訂該認定基準,並刪除與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意義相近之通常可使用例句(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
此次調查發現,有4件樣品直接或間接在外包裝上宣稱「延年益壽」,包括2號「(呷七碗)南瓜養生沖調」、3號「(頂好)紫米黑芝麻糊」、5號「味全醇品穀麥飲」、8號「桂格穀珍紫米紫山藥蓮藕」,另有一件樣品宣稱「減少疲勞感」為6號「(味丹)隨緣纖穀粒核桃黑豆芝麻」。
上述5件樣品均違反該認定基準,然由於本基準於去年公告生效,主管機關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但以製造日期「103年9月29日前(自公告日起2年內)為限」(標示於整體表現無明顯涉嫌違規之情況下)。
另外,還有其他五花八門宣稱包括「強筋補鈣」、「抗衰老」等遊走於法令邊緣的詞句,建議主管機關應嚴加查核,督促業者加以改善。
三、宣稱全穀,真的假的啊?
本次一件樣品(15號)英文品名為「The Classic Whole Grain Powders Collection」,標示「whole grain」全穀,但中文名稱卻為「經典穀粉分享包」(內含六種口味)。倘若以全穀標準來看,根據衛福部「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固體產品所含全穀成分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宣稱」。該樣品中含有6種不同口味,照常理應該要每一包均為全穀,業者應加以標示全穀比例,不是僅標示「Whole Grain」,可能誤導消費者,以為真的買到「全穀」商品。
以其中一項「紅布朗香醇高鈣燕麥奶」來看,成分包括「天然燕麥粉、大豆卵磷脂、碳酸鈣、水溶性纖維、大豆蛋白、啤酒酵母、關華豆膠、鹽、綜合維生素(維生素C、維生素E、泛酸、菸鹼素、維生素B6、維生素B2、維生素B1、β-胡蘿蔔素、維生素A、葉酸、生物素、維生素D、維生素B12)、甜菊萃取物(甜味劑)」洋洋灑灑十數種成分,究竟各項成分各占多少比例不得而知,建議業者既然宣稱「全穀」,應告知消費者全穀之比例以示負責!
四、內袋標示各家不一,消費者要自行留意
根據今年6月19日修訂後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1. 品名;2. 內容物名稱;3. 淨重、容量或數量;4. 食品添加物名稱;5. 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6. 原產地(國);7. 有效日期;8. 營養標示;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再依據衛署食字第0910080738號函「最小之販售包裝應依規定完整標示,商品如無小包裝單獨販售之情形,則於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由於本次購買的沖泡包商品為大包裝中分裝數量不等的小包裝商品,消費者可能為了收納方便,會將大包裝袋回收或丟棄,將各單包商品分裝在密封罐或抽屜中,本刊此次檢視15件商品內袋標示情形,可能由於法規並未強制規定,各家業者標示狀況不一:
1. 1家業者未完整標示商品名稱;
2. 3家業者未標示成分,另外也有2家業者(3項商品)外包裝成分與內包裝成分標示不一;
3. 8家業者未標示有效期限;另外,有1家業者其同包裝的5項商品有效期限與外包裝標示不同;
4. 5家業者(10項商品)無營養標示;
5. 1家業者未以中文標示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讓人好奇的是,既然有誠意標示廠商資料,為什麼不直接以中文標示呢?
值得注意的是,15家業者中,有8家未標示有效期限,以消費者的使用習慣,如果業者沒有在內袋標示有效期限,很可能消費者陸續買了數包商品,到後來也忘了各商品的有效期,建議業者本著體貼消費者,至少應於內袋上註明有效期限,以免消費者使用到最後忘了時間,吃到過期商品分裝,對業者及消費者來說,都是不好的結果。
另外,15號「紅布朗經典穀粉分享包」盒裝6種口味中,有5種口味內袋標示有效期限與外包裝不同(外包裝標示有效日期2015.01.23,內包裝分別標示2015.02.02、2015.02.25、2015.01.25、2015.01.28、 2015.02.17),消基會質疑,這表示業者的品管有問題,有造假的嫌疑,消費者究竟要相信哪一個日期?何者為真?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督導業者改善!
也提醒消費者,部分小包裝食品由於體積小,無需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標示,在拆封分裝後,建議在外罐或明顯處註明有效期限或廠商資訊,以免某天想到要吃時,卻不知道是否過期了,白白浪費食物,豈不可惜?
五、打著各項認證與專業單位背書,您信嗎?
本次15件樣品中,許多樣品宣稱「通過○○○認證」、「○○醫院推薦」、「通過重金屬、農藥檢驗」、「某大學指導」……等術語,消費者看到後會覺得「賺到了」?還是會質疑呢?按「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消基會認為,如果業者宣稱通過某項檢驗,應該標註是哪一年進行的檢測,倘若明明是數年前送驗的,卻沿用至今是不合理的,業者應該要負起責任,主動標示清楚,此外,倘若涉及專業代言的部分,消費者可以要求業者舉證,是否真的由某醫院或大學的專業團隊背書,倘若業者不提供,消費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業者提出證明。
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業者的宣稱、認證百百款,很多標章如果不是針對該項商品就不需要太相信,選擇有品牌、有口碑的商品,其他的宣稱只是一種錦上添花的選項,而不是必然的!
六、糖分及鈉含量標示須留意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每天所攝取的「糖」最好不要超過總熱量的10%(以每日1,800卡的熱量需求計算,一日含糖攝取量最好不要高於45公克,約9顆方糖)。由於目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中並未規定需註明含糖量,但觀諸市面上商品,少數業者會主動告知,但本次觀察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在即食穀類沖泡包中,可能部分商品因為外銷的關係,會在英文營養標示處註明含糖量(編按:美國的營養標示中,需要列出含糖量),但中文標示處卻完全沒有標示,包括1號「(馬玉山)紫山藥黑米仁」標示「sugars 3.8 g」、4號「(馬玉山)黑芝麻牛奶燕麥片」標示「sugars 2.1 g」、8號「桂格穀珍紫米紫山藥蓮藕」標示「sugars 8.2 g」、13號「(台糖)南瓜蔬菜珍穀」標示「sugar 7.7 g」,讓人好奇的是,既然廠商已估算出實際數值,為什麼不能一起以中文標示,提供消費者更完整的資訊?
講到糖,就不能不提到鈉含量了。或許大家心裡會納悶,明明是穀物沖泡包,應該是甜食吧,但任何食物中,其實或多或少都含有鈉,只要細讀營養標示,您會相當驚訝的發現其實小小一包的沖泡包,鈉含量也不容忽視(請記得,一般人一天的建議攝取量是2,400毫克)。
本次調查的樣品,每包內容量約22~35公克,統一換算成每百公克來比較,鈉含量介於24至1,415.91毫克間,兩者鈉含量相差近60倍(以百公克計)。如果消費者沒有評估個別商品鈉含量的不同,很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攝取了額外的鈉含量。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鈉含量最高及含糖量次高的,竟然是同一件商品(13號「(台糖)南瓜蔬菜珍穀」),營養背後隱藏的陷阱,真的要仔細看清楚!
消基會呼籲
建議政府
1. 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及「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等相關法規未能完整落實,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督導業者改善。
2. 依據衛署食字第0910080738號函「最小之販售包裝應依規定完整標示,商品如無小包裝單獨販售之情形,則於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本次購買之沖泡包商品為大包裝中分裝數量不等的小包裝商品,考量消費者使用習慣,會將各單包商品分裝在密封罐或抽屜中,時間一久可能忘了保存期限,建議主管機關應要求業者於內袋至少要標示有效期限,以提供消費者最基本食的安全。
3. 目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中並未規定需註明含糖量,但觀諸市面上商品,少數業者會主動告知,建議政府應增訂相關規範,為國人健康把關。
4. 本會近期在請教食管署的過程中,不是電話沒人接聽形同空轉,就是受理諮詢的人員無法正確提供法規資訊,食管署為國家最高食品主管機關,掌握的是國家級的資源,本會秉持正面期盼,希望食管署能在升格之後,積極作為,掃除過去的一切陰霾,帶給全體消費者安全無虞的食安環境。
建議業者
1. 產品包裝及宣稱為吸引消費者購買的一大誘因,但在購買後發現產品宣稱與成分不符,不僅會挫敗消費者信心,業者信譽也會大受影響。業者應秉持誠信原則,清楚標示產品成分,並使用相符之宣稱及宣傳詞句,勿誇大其辭,以免違反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相關規範,也使消費者產生誤導。
2. 本次調查發現內袋標示各家業者不一,15家業者中,有8家未標示有效期限,建議業者本著體貼消費者,至少應於內袋上註明有效期限,以免消費者使用到最後忘了時間,吃到過期商品,對業者及消費者來說,都是不好的結果。
3. 產品各項檢驗驗證,應標示清楚檢驗年份及檢驗項目,包括該檢驗機構在哪一些檢驗項目是否經過政府或驗證基金會認可通過,方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4. 本次採買樣品過程中發現,15號「紅布朗經典穀粉分享包」,盒裝販售6包商品中,竟然含有2包「試吃品」!業者在販售商品時應該提供等量的品質,否則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業者補償損失的2包商品!
建議消費者
1. 消費者購買即時沖泡包時,應審慎留意產品成分及營養標示,勿全然聽信包裝上之宣稱。購買後也應注意產品內外包裝標示是否相符。
2.部分小包裝食品由於體積小,無需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標示,在拆封分裝後,建議在外罐或明顯處註明有效期限或廠商資訊,以免某天想到要吃時,卻不知道是否過期了,白白浪費食物,豈不可惜?
3. 即食穀物沖泡包雖然飲用方便,但飲食仍需多樣化,方能使營養均衡,沖泡包可作為餐與餐中間的點心,但決不能取代正餐。
4. 應注意產品含糖量。糖除了本身的糖分外,沒有其他營養成分,吃進去只提供熱量,不提供其他營養素,如果吃多了會排擠其他食物而導致營養成分的攝取不足,呼籲消費者含糖飲料還是少喝。
5. 沖泡包中的鈉含量也不容忽視。本次調查的樣品,每包內容量約22~35公克,統一換算成每百公克來比較,鈉含量介於24至1,415.91毫克間,兩者鈉含量相差近60倍(以百公克計)。如果消費者沒有評估個別商品鈉含量的不同,很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攝取了額外的鈉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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