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本人在臉書社團購買東西,當初賣家說可退換貨,真要退換貨時不回應,卻被封鎖退出,朋友幫加入詢問卻也被封鎖退出,感覺受騙上當,但是這樣資料不齊全,應該怎麼申訴?
案例二:本人1月初在Yahoo拍賣平台購買二手行李箱,消費金額17,600元,賣家表示商品非全新品,但用不到10次。雙方協商不需在網頁下標,可直接轉帳給賣家。收到商品後,本人覺得物況不如售價,向賣家要求退款、清潔箱子或送回維修中心免費更換新手把,賣家要本人將商品寄回,但截至目前賣家皆無回應,本人又將於2月初將出國唸書,折衷起見,希望賣家退回17,000元,我應該找誰求助?
案例三:前日在Yahoo網拍平台與一賣家成立買賣契約,現今拒不辦理換貨與退款。我僅有賣家網路帳號的聯絡方式,並無真實姓名、電話與連絡地址。今賣家完全拒絕與我溝通,寄電子郵件或以即時通訊聯絡對方均不回應。本人有向Yahoo會員中心詢問處理方式, 但僅回覆不介入買賣雙方之私人糾紛中。不知如何請求Yahoo奇摩提供賣家資料,方便我進一步申訴或進行訴訟程序?
案例四:本人在Yahoo拍賣平台向賣方購買商品,支付訂金293元,待賣家確認有貨後本人於當天匯款29,300元給賣家,並於買賣交易留言版留下匯款紀錄,並獲賣方確認。但幾天後Yahoo拍賣未經通告,便自行取消並移除該交易的所有記錄,賣場網址僅有該商品因違反使用規範已被管理員取消拍賣的訊息。賣方無法確認本人為已付款之買方,本人亦無法證明有此交易存在。本人要求還原遭刪除之資料,平台卻拒絕還原資料。請問應該怎麼辦?
根據資策會統計,台灣的網路購物市場在2010年共有3,580億元(新台幣,下同)規模,2011年成長至5,620億,2012年更持續成長至6,605億,預估2013年可以繼續成長至7,400億。
縱觀近年的消費市場已經產生了很大的轉變,消費者除了可以從實體商店購物外,透過商家或個人賣家成立的網路商城、拍賣平台以及貨到付款、宅配到府、便利商店24小時不間斷服務的取貨方式,消費者只需要在家裡就能用手指頭逛街,輕鬆完成一次次購物,簡單又方便,卻也出現不少於網路交易時產生的消費糾紛及詐騙。
根據警政署統計估算,2012年的網路詐騙多達2,245件(包含網路帳號盜用、交友網站詐騙等),佔全年詐欺案件的10.88%。雖非全然都是網路交易的案件,卻也足以看出「網路」造成的社會問題。
網路交易的漏洞
目前,網路交易分為兩大項目,一是買賣雙方分別為消費者與企業主(Business to Customer),簡稱「B2C」;另一種則是私人對私人(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律師表示,「B2C」因為是企業體對一般消費者,因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C2C」是私人對私人,是兩個人之間的契約,屬於民法範疇,並非消費者保護法可以保障的。
消基會指出,現在許多賣家就是遊走在「B2C」與「C2C」之間的模糊地帶(個人賣家大量地且持續地賣同一件商品,或是以個人名義在網路交易平台上販售多種類的商品),網路交易平台業者也沒有確實將兩者分類,導致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時,遇到消費糾紛後無所適從,產生為數不少的申訴與詐騙案例。
謝天仁提到,若將網路平台視為「業者」,買賣雙方則皆為使用業者服務的「消費者」。如果因為業者管理不當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可以適用消保法,向業者主張消費者保護權益。
而檢視目前我國主管機關對網路交易平台業者的相關規範與管理,付之闕如,幾乎呈現無政府狀態,致使消費者在網路上看到精美的照片與讓人驚喜的價格就下單購物,而後發生問題,若正好是特種買賣範疇,還能訴諸消保法第19條,尋求消保單位或民間組織消基會請求協助,但若事後才發現自己是向個人賣家購物,就只能向警局報案,或循司法途徑捍衛自己權利。
消基會指出,網路環境存在著極大的資訊不對等性,因為網路有很大的自由度以及提供匿名的特點,消費者上網購物,必須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聯絡地址、電話、銀行帳戶甚至信用卡卡號,卻對賣東西給自己的賣家是誰,一無所知,於是心懷不軌的騙徒或是缺乏信用、商譽的網路個人賣家,便有了可趁之機。
此時,若是提供交易平台的業者不善盡管理責任,放任不肖賣家大量註冊帳號,不主動協助處理糾紛及協助買家避免遭受網路詐騙,那麼「上網購物」就會變成消費者保護的死角,政府主管機關放任該種情形氾濫,亦有失職之虞。
網路賣家實名認證
為解決諸多爭端,目前許多線上網路交易平台都提供自行研發的電子信箱認證或是手機認證等認證系統,目的就在希望可以不只透過網路帳號,還能透過其他方式,確認使用網路帳號的使用者就是賣家本人,也確保賣家不會被駭客盜取帳號,進行違法的網路交易,造成消費者的損失,只是該等措施均屬自發性,且不具強制力和公信力,尚未形成買賣雙方的信賴基礎。
政府公部門則推出反詐騙宣導措施,「165反詐騙專線」偵查員邱俊惟表示,為了全面讓網路購物交易賣家使用認證系統,該中心從2010年開始也研擬了全新的認證機制,近幾個月也提供部分中、小型網購交易平台業者試用,但對於「網路交易」目前我國沒有任何規定或法律可以管制,因此實名認證系統亦皆非強制性。
若是消費者向有透過實名認證的賣家進行交易,遭遇詐騙或消費糾紛時,邱俊惟表示,執法單位可以透過賣家的認證方式找到真正使用帳號的賣家,雖然並非絕對有效,但確實可以多出不少線索讓執法者追查,對受害者來說也的確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
消基會呼籲
有鑒於網路交易市場的日漸蓬勃,經濟部應該即刻正視網路購物所產生的消費者保障問題,不僅應該明確標明「B2C」與「C2C」的分辨方式,網路交易平台的管理、義務和責任歸屬更應該有所規範,而不是讓交易平台業者總是以鴕鳥心態規避,直言「不介入買賣雙方私人糾紛」,逃避應該提供安全交易環境的責任。
面對一年有7,400億元的網路消費市場,消基會強烈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立即全面、強制推動實名認證制度,加強管理所有網路銷售的業者,並致力網路資訊的對等,以積極作為管理龐大的網路消費環境,給所有的消費者一個安心消費的環境!
BOX(一):錢已匯出才發現可能是詐騙,怎麼辦?
165反詐騙專線偵查員邱俊惟表示,如果你已經把錢給匯出去,才赫然發現可能遇到網路購物詐騙,可以馬上撥打165專線,只要嫌犯尚未將錢領走,都有可能把匯出的匯款攔截歸還。如果嫌犯已經將錢領走,165專線專員也會引導消費者前往各地警局報案,不用擔心不清楚賣家的所有資訊,警察單位可以一一處理。
BOX(二):網路購物糾紛及詐欺分類,可分為下面四種類型:
賣家惡意詐欺 消費者投訴無門
消費者於網路交易平台上搜尋商品,發現喜歡的東西時立即下單購買,卻在匯款後遲遲等不到貨物送達,才發現自己已經落入網路詐騙陷阱。
網購商品瑕疵退貨 業者惡意拖延
消費者於網路上購買商品,發現瑕疵想退貨,業者雖然口頭同意,卻在消費者將商品寄回後,再也無消無息。消費者只能眼看七天猶豫期即將到期,業者不肯退還消費金額又置之不理,花了錢卻彷彿當了冤大頭。
商品標示不實 實物和照片「差很多」
消費者因為照片與文字描述購買了商品,拿到物件後卻發現實物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想要退貨,不是業者以產品本來就有誤差來回應,就是責怪消費者自己當初沒有問清楚。即使順利退貨,一來一往之間的運費及浪費的時間,也讓消費者損失不少精力。
非專門網路交易平台 糾紛更無助
近年來幾乎人人都有的facebook社群軟體帳號,就有相當多的購物社團,憑藉著便利性,消費者只要點個「讚」,或是由好友直接邀請加入,不需填寫任何選項就能成為社員,馬上能盡情在社團內瀏覽商品,並且透過「臉書」訊息下單購物(若是您突然被加入購物社團,也有可能是您的好友被駭客盜用帳號,強迫式地直接將您加入社團)。
此外,像是網路上行之有年的BBS(電子佈告欄系統)及多種提供資訊交流的網路論壇,只要有網路空間放上商品照片或描述,消費者就可以下單購物。但這些平台皆非專門處理買賣交易的網站,時常有付了錢卻不出貨、退換貨遭刁難,被封鎖帳號而投訴無門的情況更是多不可數。
BOX(三):何謂實名認證?
「實名認證」是指通過對個人身分訊息進行驗證(如身分證、健保卡、手機、電子信箱、信用卡等),以此證明會員身分的真實性。
在網路交易平台上,賣家申請帳號加入後,再透過對自己方便的方式進行認證(如輸入身分證字號、上傳證件圖檔、填寫發送到手機或電子信箱的認證碼、信用卡1元扣款等),好讓交易平台與網路買家確定使用賣家帳號的人是正常使用,而非詐欺等投機嫌犯,確保網路購物消費的安全與保障。 對賣家而言,通過實名認證後,部份網路交易平台才會開啟出售商品的權限,同時也會向買家標明「此賣家經過認證」增加賣家可信度,並且當賣家忘記註冊帳號時可通過上傳認證的證件找回帳密,也能防止賣家帳號被網路駭客盜用。
BOX(四):他山之石
以ebay為例,賣家明確被分為「個人賣家」(C2C)與「商業賣家」(B2C)。
在美國,ebay的客服中心是隸屬在安全部之下,由業者扛下所有責任。只要在ebay消費,發生被騙、對商品不滿意或是商品有瑕疵,不論是向個人賣家或是商業賣家購買,都可以採用買家保護機制。
如果消費者是用paypal付款(ebay自己的付款機制),只要有消費者抱怨就立刻賠償,再由ebay與賣家周旋,消費者只需要寄回貨品,錢就還回給消費者,最高上限1,000美金。如果買家並非使用paypal付款,就只賠償200美金。因為網路交易金額不高,成本比請律師協助客服花費還要低。對ebay而言,先賠給買家就不會抱怨,沒有抱怨就沒有糾紛。
ebay在韓國則是採用ESCROW模式(交易中介人)。錢先給第三方單位,在規定天數內沒有消費者抱怨,就撥款給賣家。如果在規定天數之內接獲問題,就把錢與貨物都扣留起來。對買賣雙方而言,這種情形下比較容易退讓協商,因為僵持太久,雙方都沒有利益。
網路購物陷阱多 消基會呼籲速建立實名認證制度
2013/03/1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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