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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廚、星級餐廳年菜到你家?預購型錄89%未明示「代工」或「親製」!
2013/01/18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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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倒數完2012世界末日,緊接著農曆新年也即將來臨。對於家庭主婦而言,過新年除了大掃除外,準備祭祀、拜拜用品及年菜才是另一種末日,尤其是職業婦女往往到了除夕夜才開始放年假,因此超商、賣場所推出的年菜預購服務,讓婆婆媽媽們省去許多煩惱。
年菜預購型錄上美美的圖片令人食指大動,但與實品落差甚大等情形而導致紛爭的事件層出不窮,因此消基會於2013年1月間,蒐集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三大賣場(愛買、家樂福、大潤發)及兩家超市(全聯、頂好)的年菜型錄(DM)總計9件樣本,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原行政院消保會)所公佈的「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檢視其廣告資訊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內容。
◎委託食品廠製造還是餐廳直出?89%的型錄未載明!
台灣的超商密集度位居全球之冠,服務內容也愈來愈多樣化,使得民眾對超商的依賴愈來愈深。而密集且便利的超商、超市甚至量販店間的競爭也相對更形激烈。業者所推出的各種節慶禮盒、年菜和地方小吃預購,往往也藉由名廚、名店甚至星級餐廳的名氣來吸引消費者購買。
然而以知名大廚或是星級飯店作為號召、但實際產品卻是委託廠商代工的話,不免有誤導欺騙消費者之嫌。針對此情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2012年1月17日以新聞稿方式,促請業者在預購型錄或廣告單的個別年菜照片明顯處,明確記載係「○○餐廳委託(任)○○食品廠製造」字樣,並在年菜外包裝明顯處標示實際製造之廠商名稱,以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且『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應記載中第三條第三點也規定:「使用方法及產品製造人名稱,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之記載亦同。」。
根據檢視所抽查的9家預購型錄發現,僅有(2)全家便利商店有在個別品項圖示的下方標註「本產品為品牌委託專業合格食品廠商製造」,讓消費者可以輕易判別。其餘8家業者的情形如下:
一、(4)統一超商在預購年菜型錄每頁最下方,以極小字體記載「本DM產品為原店直出或合格食品廠製造」,但究竟該頁產品中哪些是原店製造、哪些又是委外製造的,並未分別標明,消費者仍然無從分辨等於是沒有標示。
二、(1)OK mart的DM型錄中,雖然有部份商品在年菜照片上有標註「本商品由○○餐廳研發監製,委任專業合格食品廠商生產製造」,但卻又在整本型錄最後一頁記載「本DM商品皆為各品牌委任合格食品廠商生產製造」,兩種不同的表達方式,讓消費者誤以為僅有在圖片上標示「委任廠商製造」的品項之外,其餘產品皆為該餐廳或大廚所製造的錯覺,而忽略了在DM型錄末頁細小字體的說明,仍有誤導消費者之疑慮。
三、在預購年菜型錄上,完全未記載委任其他食品廠生產製造等字樣者包含(3)萊爾富、(5)大潤發、(6)全聯福利中心、(7)家樂福、(8)頂好、(9)愛買以上共6家業者,因此無法透過型錄瞭解實際製造廠商的情形。經去電詢問賣場業者所得結果如下:(3)萊爾富:多數由飯店委外技術合作、(5)大潤發:產品由餐廳中央廚房製造、(6)全聯福利中心:合作產品皆由餐廳親製、(7)家樂福:以包裝盒上所標示製造商為主、(8)頂好:餐廳設有中央廚房出貨、(9)愛買:產品由該品牌餐廳製造。
本次索取的年菜預購型錄中,除了(8)頂好未在明顯處打出知名廚師或餐廳的名義或照片外,其餘8家業者皆可看到名廚或名店所製的年菜廣告。但其中又僅有(2)全家便利商店有在個別品項標註是否為委託食品廠商製造。消基會認為,業者應清楚說明是名廚、名店親手製作或生產,或是委託給其他食品工廠代工,才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消費者也能依此評定價格的合理性,否則在精美的文宣廣告包裝之下,消費者掏錢購買,以為買到由主廚親自烹調、星級飯店廚房生產出來的菜色,結果等拿到實品拆開包裝後,才驚覺只是一般食品代工廠製造的食品,將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或《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2家業者圖片仍舊標示「僅供參考」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亦即廣告內容為契約之ㄧ部分,縱業者於廣告或契約上載明該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也不得因此而主張免責。然而消基會幾年來數次檢視業者的廣告型錄,仍然可見「圖片僅供參考,產品以實物為準」等類似字句。在本次抽樣中,(7)家樂福、(8)頂好兩家業者即明確標註圖片僅供參考字樣。
另外(5)大潤發:價格、文案、圖片如有誤,則以賣場之實品及價格為主;(9)愛買:本DM所刊登之價格、文案及圖片,如印刷有誤,皆以賣場實品及價格為準。兩家業者的註記雖無直接點出「圖片僅供參考」,但若消費者實際購買後才發現商品與預期有所落差,業者仍不可以廣告型錄上所加註的標語來主張免責,應負違約之責。
◎版面有限?型錄內容標示過於精簡
常見的預購型錄商品與食品而衍生的消費爭議,除了外觀與內容物有所落差外,商品份量與消費者期待不同也是常出現的糾紛之一,即使在同一業者所提供的同一份型錄上,也有不同的標示方式,讓消費者看得很辛苦。因此本次調查,參照「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歸納出【食品之品名】、【內容物】、【數量/重量/份數】、【熱量標示】、【產品保存方式及期限】以上五大項目作為檢視判斷標準。
一、【食品之品名】:(4)統一超商的「阿基師-幸運福膳便利年菜」、「滴水坊吉祥圓滿素食套餐」、「天恩滿堂富貴素御宴」、「故宮晶華家家喜福宴」以上4種套餐組合雖有提供組合名稱,卻未告知組合內容中的單項品名,消費者僅能由小圖示猜測內容物。其餘8業者皆有標示食品之品名。
二、【內容物】標示:會對某些食物過敏的消費者,若不小心誤食含有過敏源的食物,輕者會有臉部腫脹、蕁麻疹、氣管收窄或抽搐、嘔吐、肚痛或肚瀉等症狀,嚴重者則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對於這些過敏者而言,日常生活飲食需要格外得小心。然而本次的調查中發現,(1)OK mart、(4)統一超商、(7)家樂福、(8)頂好、(9)愛買以上5家業者在年菜預購型錄中未標示出該品項的內容物。而(5)大潤發的DM型錄則是有部份品項內容物未標示。其餘3業者皆有於型錄中標示食品之食材內容物。
三、【數量/重量/份數】標示:(2)全家便利商店的「永豐棧 龍鳳和鳴永豐宴」、(4)統一超商的「大億麗緻富貴金龍宴」2家業者DM上的套餐組合,未標示該組合的總重量也未告知各別品項的重量。另外,(2)全家便利商店的「吉祥小套餐」、「富貴小套餐」、「天恩 吉祥鴻運素御宴」、「天恩 逢年迎彩素御宴」;(4)統一超商的「阿基師-幸運福膳便利年菜」、「滴水坊吉祥圓滿素食套餐」、「天恩滿堂富貴素御宴」、「故宮晶華家家喜福宴」。以上兩家業者共8種套餐組合,雖有標註套餐總重量,但型錄上缺乏單品重量,消費者在取得商品後,可能產生認知上的誤差,造成不必要的爭議。其餘7業者皆有於型錄中標示食品之數量、重量或份數。
雖然大多數業者均有將品項的重量/數量標示出來,但僅(4)統一超商有部分年菜套餐中有標示食用人數。因此消基會建議,業者不僅應將年菜單品重量(數量)標示於型錄中之外,若加註該品項適用的食用人數,可讓消費者更便於選擇。
四、【熱量標示】:每到過年,大魚大肉讓人過完年也隨之圓潤不少。隨著現在人注重養身、健康之道,吃下肚的食物熱量都得斤斤計較。但本次9件樣本中僅有(2)全家便利商店、(4)統一超商、(6)全聯福利中心共3家有熱量標示。其餘(1)OK mart、(3)萊爾富、(5)大潤發、(7)家樂福、(8)頂好、(9)愛買等6家則無標示。
五、【產品保存方式及期限】:為避免除夕夜當晚餐桌上唱空城計,多數消費者會選擇提前將預訂的年菜領回。本次抽樣的樣本中,(2)全家便利商店、(3)萊爾富、(4)統一超商、(6)全聯福利中心4家有告知產品保存方式及期限。而(1)OK mart僅告知保存方式而無保存期限。另外(5)大潤發、(7)家樂福、(8)頂好、(9)愛買則未在型錄上有產品保存方式及期限標示,消費者因此無法藉由DM型錄上的保存期限來判斷應該多久前下訂單才不會太早購買回家後,年菜卻無法等到年夜飯開動時就已過期。
各賣場商家的預購型錄愈做愈精緻,甚至還有特別專刊,但因版面限制的關係,商品資訊內容也是「簡潔有力」!如此「簡潔」的商品型錄不僅讓消費者選購上疑惑重重,更容易造成後續的糾紛。
◎牛肉產地標示落實與否?4家未標示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規定,凡是2012年9月20日後製造的含牛肉或牛肉可食用部位原料的食品,均強制要求標示牛肉產地。讓消費者可藉由原料原產地標示,有選擇不含「萊克多巴胺」的牛肉或牛可食部位相關食品的權利。
在本次的年菜預購型錄的檢視中發現,有4家業者於牛肉產地標示部分未落實,分別為(1)OK mart-紅燒牛肉粉絲煲、(3)萊爾富-<過海香辣蟹>香辣半筋肉、(4)統一超商-憶長御坊御品牛三拼、(5)大潤發-荷葉牛小排。其他(2)全家便利商店、(6)全聯福利中心兩家業者有標示牛肉產地來源,(7)家樂福、(8)頂好、(9)愛買則未販售含牛肉的商品。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 條及第17 條之1 之規定,如業者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另外,不管是天上飛的、地上爬的、還是在水裡游的、通通都可以入菜做成美食珍饈,然而光是肋排又可依不同的動物類別製成豬肋排、牛肋排、羊肋排……。在本次調查的樣本中,年菜型錄中的(2)全家便利商店-有夠滷 橙汁黃金肋排、(4)統一超商-榮榮園富貴一烤排、(6)全聯福利中心-蔥?肋排,各式肋排看起來都油亮可口卻未告知消費者究竟是用哪種動物所製成的。雖然一般來說所謂的肋排指的是豬肋排,但有些家庭因宗教或個人因素而不吃某種動物的肉製品,業者標示不清楚會讓消費者無從篩選。
◎退換貨條件,5家業者未告知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施行細則第16條則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應告知消費者本法第18條所定事項,及第19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在「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應記載中第五條:「(業者)應載明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日內(不得少於7日),對商品欲退貨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不附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經檢視,9家業者中除了(2)全家便利商店、(3)萊爾富、(4)統一超商、(6)全聯福利中心外,(1)ok mart 、(5)大潤發、(7)家樂福、(8)頂好、(9)愛買5家業者均未提供此資訊!業者沒有盡到完全揭露資訊的責任,部分消費者可能不瞭解自己的相關權益,在交易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消費者更可能會被誤導,假設收到不合意的商品卻不知道可在猶豫期內無條件解約退款,就只能吃悶虧了!
消基會呼籲
1. 主管機關:日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擬定「餐飲、食品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已通過衛生署的審查,但仍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查通過。消基會呼籲應儘快審查發佈,讓業者製作型錄時有法可依,消費者的權利也更有保障。
2. 業者:從此次調查的型錄上發現,業者提供的資訊仍嫌不足。消費糾紛的產生往往是因為雙方認知上的差異所導致,因此呼籲業者,愈詳細的資訊揭露不僅讓消費者清楚明瞭,也能降低糾紛的產生。而萬一發生糾紛,也應以郵購買賣7天內可無條件退貨的方式處理、不得刁難消費者。
3. 消費者:預購年菜因無法事先檢視商品,屬於郵購買賣,消費者可享有7天的無條件退貨期。另外,對於標示不全及沒有標示(烹飪方式、有效及保存期限、保存方法、業者資訊、退貨標示、成份、營養標示)的業者,不要購買其商品;對於製造來源、保存期限、退貨條件,也應詢問清楚。拿到冷凍的年菜時,除應清點各道年菜有無缺漏外,並應檢視包裝的完整性和保存期限,另外還要找一找加熱說明,若是有所缺漏應立刻向業者查詢,以免食品產生質變或損及風味,影響過節之心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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