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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享?廣告代言?部落格薦證貼文僅38.5%完整明示!
2012/08/01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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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來每個人都有15分鐘成名的機會」by Andy Warhol。在眾多選秀節目、媒體傳播平台如youtube、blog的推波助瀾之下,只要有心,人人都能成為大明星!尤其生活周遭小人物的參與不像名人或明星般有距離感,部落客的風趣用字、甚至將所見所聞以繪圖方式生動描寫,更易打動人心吸引成千上萬網友的瀏覽。而這些部落客的高人氣也為他們帶來不少商機,不僅有廠商提供試吃、試用的產品,甚至還免費招待出國遊玩,出書、至各地演講,成為另一種新興的行業。不同於撒大錢請大明星,廠商只需要花費少量的廣告成本就能達到宣傳效果。
但是部落客所發表的文章中,有多少是真實的生活經驗分享、還是受廠商的委託而寫出來的廣告文呢?為瞭解這些內容是否據實告知是受業者委託推薦、還是體驗分享,消基會隨機挑選26個不分類型、累積瀏覽人次至少50萬以上的部落格,檢視在其推薦文章中是否有清楚告知為廣告文,以瞭解有無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調查方式
為瞭解樣本部落格是否有明確告知網友廠商廣告合作的關係,消基會於每個部落格中,至少挑選3~5篇內容看來有薦證含義的文章做檢視,依文章內容及分類來分析以下情形:(1)是否有於「標題」或「分類」中標示廣告商業合作關係、(2)文章中有放廣告/店家資訊,但看不出是否為廣告商業文、(3)文章為廣告商業文但僅在內文中告知,未落實標題告知或文章分類。
10個部落格於標題與文章分類皆告知為廠商合作文章,占38.5
以往消費者獲取流行時尚資訊的方式,大多藉由電視節目或報章雜誌等,但隨著網路科技發展,部落格的興起成為新的資訊傳播管道,也造就出許多部落格,漸漸成為流行資訊的集散地,只要是美食部落客所推薦的食品或餐廳往往很容易引起搶購或吸引排隊人潮;主攻彩妝穿搭的部落客所放上的美美照片,也會引發街頭女孩紛紛效尤。
針對網路部落客代言的情形,立法院於2011年10月25日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新修正之第21條第4項後段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上修正條文代表,以往只針對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所產生的廣告不實情形會作出處罰,自修訂後連一般的民眾、部落客若薦証不實,也將需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公平交易法》修法後將部落客等素人代言納入管理的行列中,但是卻沒有明文界定廣告代言的界線在哪?也無強制要求部落客撰寫的廣告商業文要向消費者揭露合作關係或告知其他訊息。這條被暱稱為「部落客條款」的規定,引發廣大網路部落客寫手的討論,紛紛擔心好心分享介紹的食記、商品使用心得,會被冠上廣告代言的誤解,深怕不小心踩到法律邊緣線;但對網友來說,到底所觀看的貼文是部落客單純地抒發心情、分享日常趣事與消費經驗、還是在幫業者打廣告?
根據本會所抽樣的26位部落客所發表的文章中,有8位部落客僅在文章標題上告知為廠商合作文章,包括:(1) I ? 77 時尚、百變、愛穿搭:「體驗/試用/合作」;(2)Bonjour HQ!!潛水日誌、(4)Benshee。花猴。購物狂:「邀稿」;(9)RainDog:「邀稿/試用」;(6)Guana!瓜娜的棲息地:「試用報告」;(22)崔咪 Tramy "Try me to be Beauty":「邀稿/試用/活動相見歡」;(23)熊熊二五的部落格:「合作/邀稿」;(24)熊寶的塗鴉日誌:「工商服務時間」。
而將廠商合作文章另外分類,但未於標題上告知有:(11)TSFM搭配誌:「工商服務時間」;(13)小米麻糬的旅遊部落格:「工商時間」;(15)四小折's繪本日記:「百貨合作社」;(17)林氏壁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工商服務」;(20)旅行者「Blog Work」工頭堅部落。部落格臥客:「廠商合作專案」。以上5位部落客雖有將商業文章另行分類,但分類字體過小,消費者若沒有仔細看仍容易忽略。
值得稱許的是有10位部落客會於文章分類及標題上皆告知為廠商合作文,佔整體抽樣的38.5%,包括:(3)Ariel部落格:標題-「試用」、分類-「試用邀稿」;(5)Daphne's Fresh Look:標題-「邀約/分享/體驗」、分類-「活動邀約」;(10)SANA的漫畫網誌:標題-「邀稿」、分類-「邀稿文章」;(12)七先生與艾小姐:標題-「試吃」、分類-「活動邀稿」;(16)宅女日記:標題-「活動/工商」、分類-「休息一下進廣告」;(18)波痞到底是在幹嘛?:標題-「試吃/試用/開箱」、分類-「試吃試用搶先看」;(19)香蕉太太白爛圖文日記:標題-「體驗/邀稿」、分類-「體驗/廠商合作邀稿」;(21)海豚男的塗鴉本:標題-「工商服務時間」、分類-「試用邀稿」;(25) 藥師吉米-旅行攝影美食:標題-「邀稿」、分類-「試吃、試用活動」;(26)彎彎~夏天到!:標題-「工商」、分類-「工商服務時間」。
但也有3位部落客以較隱晦的方式呈現如:(7)HiHi我是小吹、(8)oops!!!i am An,僅在文章中提及廠商邀約試用,(14)史丹愛亂來,則將商業廣告文章分類於「江湖救急」標籤中,讓人難以一眼判斷到底是何性質的分享貼文。
游走灰色地帶?73%部落客個別貼文的性質讓消費者難以分辨!
部落客為了讓有相同喜好的網友們可以直接購買到所介紹的商品,在所抽樣的26位部落客所發表的文章中,有19位、73%的部落客將商品、店家或活動的詳細資訊公開於文章中,但該篇文章卻未被部落客歸類標籤於商業廣告項目中,這種處於廣告灰色模糊地帶的貼文,是否單純為經驗分享還是隱藏了商業關係,一般網友不得而知。
部落格貼文中有以上情形的包括:(1)I ? 77 時尚、百變、愛穿搭:6/28 「美甲蜘蛛人」一文,提供店家及使用品牌資訊;(2)Bonjour HQ!!潛水日誌:7/10 「光療指甲」一文,放置店家資訊;(3)Ariel部落格:7/11「生日趴在貝果店」,將店家資訊公開;(4)Benshee。花猴。購物狂:7/8 發現可愛小店,提供店家資訊;(12)七先生與艾小姐:7/9「電廠冰棒」有提供店家資訊;(13)小米麻糬的旅遊部落格:7/10 濟州必吃美食,提供店家資訊;(23)熊熊二五的部落格:6/20 「醫美雷射」提供診所資訊,以上7位部落客將店家資訊詳細註記於文章中,是否為單純的心得分享、還是暗藏商業交換的利益關係,讓消費者相當難以判斷。
另外,(5)Daphne's Fresh Look:7/9 「日月潭行館」,該篇未分類標明為商業文,但6/18作者曾為該飯店撰寫邀約文章;(6)Guana!瓜娜的棲息地:6/30 「穿搭練習」,文末有將衣物的價位品名及品牌列出;(7)HiHi我是小吹:6/21 「愛逛網拍清單」,附上網拍連結;(8)oops!!!i am An:6/20 穿搭迷你文,將品牌介紹於文中;(9)RainDog Retina:6/19 「能量飲」文中有放置商品廣告;(14)史丹愛亂來:7/5 宣傳演唱會資訊;(17)林氏壁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7/10東京住宿飯店的資訊介紹;(18) 波痞到底是在幹嘛?:7/11 「飾品」一文中有品牌、品名跟價位;(19)香蕉太太白爛圖文日記:6/25 「不脫妝防汗防水」文中有提到使用品牌;(20)旅行者「Blog Work」工頭堅部落。部落格臥客:12/16書本推薦,以及書本發表會資訊;(22)崔咪 Tramy "Try me to be Beauty":7/12 「撞色單品look」,提供商品購買網址;(25)藥師吉米-旅行攝影美食:6/30 「飯店茶餐廳」一文,作者於部落格中發表多篇該飯店介紹。以上12位部落客會於文章中點名商品的廠牌及價位,甚至直接放上購物連結等,尤其部落格常利用商品、商家的照片作為寫作輔助,讓文章看起來更豐富多元化,然而這些照片難免會拍攝到商品、商家的logo等資訊,這些似是而非的狀況,讓人難以分辨是否為廣告文章。
廣告方式百百款,公平會也分不清!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中第二點的名詞定義:『薦證廣告:指廣告薦證者(以下稱薦證者),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而成之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薦證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及一般消費者……。』
依照公平會的廣義定義來看,現行網路上部落客所分享的心得皆可被認定為廣告的一種,雖然部份部落客會將接受廠商邀約、試吃、試用的文章標明註記,但是否確實將合作關係揭露,也是由部落客們自由心證、自行發揮,對於未揭露的貼文,消費者就無法判定其為單純的經驗分享或是和廠商間有利益交換的廣告。
在本次隨機抽樣的文章中也發現,(2)Bonjour HQ!!潛水日誌:7/11發表的「6雙美鞋穿搭」、(18)波痞到底是在幹嘛?:7/9發表的「吃的香水與膠原蛋白」、(23)熊熊二五的部落格:7/1發表的「髮品修護精華」,以上3位部落客所發表的內文有提到廠商合作,但卻未在標題或是文章分類中揭露廣告合作關係。
另外(4)Benshee。花猴。購物狂:7/5發表的光療指甲文、(7)HiHi我是小吹:7/10發表的穿搭韓系女孩文,2位部落客所發表的該篇文章文末,有提供獨家優惠折扣或是免費的體驗試用課程,雖未直接點明告知有廠商合作的關係,但以提供優惠折扣或是體驗贈品的情況判斷,要撇清毫無合作利益關係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老鼠屎壞了一鍋粥,部落格成為另一個購物頻道
一般來說,消費者拿取購物型錄或是轉到電視購物頻道、甚至打開網路購物平台,是以預設可能會買東西為目的而觀看的,然而網友點閱部落客的貼文,卻是以非預期會購物的心情為出發來觀看,民眾長期關注或是隨機點選某位部落客的網誌,可能只是因為對方文筆風趣、針砭時事有獨到的見解,或是在某領域有長期研究的專長心得等,然而等文章看完後才發現是一篇廣告文,不免有受騙上當的感覺。
這類隱藏在部落格文章中的置入性行銷,巧妙的將商品以不經意的情況下包裝介紹給大眾,減低觀眾對廣告的抗拒心理,因此若無明確的規範來限制部落格廣告的方式及定義、以及應揭示的資訊,將嚴重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消基會呼籲
(1) 對主管機關:
公平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二章案件之處理程序第十點「檢舉人以書面載明具體內容,並書明真實姓名及地址。」、十一點「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請檢舉人提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並釋明他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足以使相關交易相對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產生合理之懷疑,及所受之損害。委託他人檢舉者,並應提出委任書。」
也就是說,在《公平交易法》修正案通過實施後,部落客等素人代言也納入廣告不實的連帶處罰行列,但是需要檢舉者自行蒐證舉發,然而一般消費者如何能確保蒐證工作的落實?加上網路世界無遠弗屆,若是以匿名發表文章甚至可以任意修改刪除,當消費者質疑有廣告不實情形,欲蒐證舉發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2)對部落客:
收取報酬替廠商寫推薦廣告文章無可厚非,但一旦接受廠商的招待或報酬,所評論或推薦的商品與服務難免就會失去公平客觀性。尤其當《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文的廣告、代言薦證定義界定仍模糊不清、且未強制規定如何標示與廠商間合作的關係時,利益當前之下部落客若欲代言接洽,應慎選廠商,並實際試吃、試用之後保持誠信原則來撰寫文章,為廠商和讀者雙方加值。
3)對消費者:
廠商為求能吸引消費者的目光,達到購買的目的,往往會將產品美好的一面放大介紹,但是類似的資訊如此之多,消費者應培養自身的判斷能力,而非盲目的盡信追求,若發現部落客有廣告不實的嫌疑,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於第一時間備份蒐證,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追蹤-消基會再行檢視2010年的調查樣本
消基會曾於2010年6月30日發表「有薦證不處罰?公平法到底有沒有用!?」記者會,當時調查的10位部落客樣本包括:「女王」、「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艾瑪。隨處走走」、「魔鬼甄與天使嘉」、「西喜」、「Camay‧樂活誌」、「奶茶大小事」、「天使的咖啡屋」、「Wisely 的 拍拍照.寫寫字」、「輔大猴」。以上部落客均曾撰寫單一品項的推薦文,當時調查發現,其中8位部落客有告知為廠商提供試用或邀稿。
若以本次的調查標準重新檢視以上10位部落客發現:(1)9位部落客有於「標題」或「分類」中標示廣告商業合作關係,另外1位「西喜」則仍堅持於明顯處表示拒絕廠商試用文;(2)10位部落客文章中均有放廣告/店家資訊,但看不出是否為廣告商業文,尤其是以食記等放置餐廳店家資訊的最為眾多;(3)「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艾瑪。隨處走走」2位部落格中有發現文章為廣告商業文,但僅在內文中告知,未落實標題告知或文章分類。
綜合以上情形可以得知,2010年所調查的部落客,於文章中有放廣告/店家資訊,但看不出是否為廣告商業文的情形,是比較需要再加以改善的。

 

全站分類:休閒生活 生活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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