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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二次施工,損失消費者承擔,卻罰不到建商!
2014/01/26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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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新板特區內「國家世紀館」、「國鼎」、「巴黎16區」、「畫世紀」、「權世界」及「超級F1」等六處豪宅,因其開放空間為二次施工違建,未開放給一般民眾使用,新北市執行強制拆除。但居民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購屋時並不知道建商將開放空間捐出換取容積率獎勵,認為建商蓄意欺騙購屋民眾,將控告建商涉嫌詐欺。(新聞來源:2013年6月21日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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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深坑「立益百合花園」社區以「百坪四季溫控泳池會館,新RV渡假生活」廣告宣傳,李姓男子等45人購買入住後發現廣告上的健身房、游泳池等休閒設施,竟是停車場改建的違建,擔心遭開罰或拆除均不敢使用,要求建商立益建設賠償房價減損,台北地院日前判建商須賠二千四百餘萬元。(新聞來源:2013年12月12日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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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多仕建設公司銷售「水蓮硯」建案,廣告強打「茶藝室」、「視聽室」等公共設施,但實際上建築執照核准的用途是空調機房、樓梯,土地屬於工業區,新屋落成後可能會面臨拆除,公平會認定廣告「虛偽不實、引人錯誤」,裁罰建商百萬元。(新聞來源:2013年12月19日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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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新板特區有6處豪宅因佔用開放空間,遭新北市工務局拆除阻隔開放空間之物件。日前工務局前往其中一處「國鼎」複查,發現又裝上5片玻璃門阻隔開放空間,立即開出限期改善單要求自行拆除,若未拆除工務局將派人強制拆除。(新聞來源:2014年1月4日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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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違建二次施工問題一直存在未解,以往常見情形如陽台外推加窗、1樓防火巷(隔間)佔用、1樓平台(陽台)外推或加蓋頂棚、機房作為室內使用,及屋頂加建等,多屬於住戶本身違建之情況。而近期許多相關新聞報導則指向建商販售二次施工違建商品,改建不符合原使用目的之設施,但廣告或銷售時並未清楚告知消費者,致使消費者購買後才發現部分區域或設備屬違建,不僅看的到用不到,甚至造成權益損失!
二次施工違建問題存在已久,卻遲遲無法解決,甚至越來越嚴重,難道建商為了賺錢可以無視法規?政府是無法可管還是有法管不了?
*假個別磋商,真規避責任?建商違法二次施工仍應負責!
從前述的新聞報導可以看出,建商看準現代人越來越講究居住空間的品質,因此以游泳池、健身房、接待中心、視聽室等休閒設施作為購買房屋之附加價值,廣告內容也強打共用設施以吸引消費者,但這些設施原來可能是建商違規二次施工的違章建築,然而建商卻不見得會在廣告上或銷售時清楚告知消費者,或明確告知消費者二次施工之違建所可能導致的損害,讓消費者誤以為這些違建部分沒有問題,等到被檢舉、須拆除時才發現原來問題大了!
消基會也曾接獲消費者申訴類似案件。經檢視消費者提供的合約書等相關文件後發現,建商竟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二次施工是在買方同意情況下施作,日後若有主管機關命令拆除回復原狀,買方自行處理,賣方不負回復或賠償責任,藉此規避其應負責任。雖然該「個別磋商條款」內容為手寫字跡,但事實上此「個別磋商條款」是事先寫好的,將影本附在買賣契約書之後,並非業者與消費者在買賣簽約過程中現場進行個別磋商所訂定之條款,消費者往往在一知半解下簽名,造成紛爭不斷。
根據《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第七十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建商須依法申請建造執照並依審查通過之相關文件內容建造完成並請領使用執照。
因此,未申請變更而二次施工已屬違法,建商不論採任何磋商條款或任何形式之承諾,與現行法令牴觸均須負責,但在以上的案例中,建商以另附「個別磋商條款」的手法與消費者簽約,消基會質疑業者是否藉由此手法,躲避主管機關對定型化契約之查核,企圖規避其行政及民事責任。但事實上,此「個別磋商條款」仍屬於定型化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同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建商藉由「預先書寫」(全部住戶均有相同約定)的「個別磋商條款」之外觀形式,以規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惡行、逃避主管機關查核之行為,是相當嚴重的問題,消基會呼籲政府,針對此種銷售手法,要求該個案建商提供全部之契約書,並列為不得記載事項,才能遏止歪風。根據「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不得記載事項皆規定「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故針對業者以上的手法,本不生效力,但實際上,消費者在法院敗訴案例仍屢見不鮮,此款附加之個別磋商條款顯有在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規定之必要,方可避免業者鑽法律漏洞。
此外,在寸土寸金的高房價時代,花費鉅資所購買的房子,其中看得到但很少用、甚至看得到卻用不著的公設比高的嚇人。消基會曾於2008年9月隨機抽查雙北38棟大樓的房屋登記面積資料,發現其公設比(共用面積/總銷售面積)為21.52%~52.62%不等,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當時消基會即呼籲中央建管與地政機關,應改善建物登記面積與建管執照面積不一致問題,避免建商有「灌虛坪」的機會,同時建議業者應仿放美日等先進國家,採用以主建物計價的銷售方式,不只公平、合理,亦可塑立誠信、公平的經營形象,爭取消費者的信賴。
然而時至今日,政府依舊未改善此類問題,讓消費者仍然需花大錢買不是自己專用的共用面積;業者更是惡劣,竟然將比例不低的公設以二次施工違建的方式販售給消費者,讓消費者花冤枉錢買不能用的公設,若遭檢舉被拆除,所受損害也是由消費者承擔,極不合理!
*政府靠檢舉才能稽查?應儘速修法補漏洞!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各地方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對於違建雖然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可據,但因政府欠缺執行之人力與決心,導致違建「春風吹又生」。目前,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中雖然有針對二次施工進行規範,如第三條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第二項:「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2.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於 月內予以改善或回復原狀。」但「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僅是參考性質,不具有強制性,而在《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卻無相關法規規範,因此亟待建立法源,強化管理。
此外,「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已於2012年4月修正,有關違章建築之查察,可以委託民間積極查報,地方政府竟還要等有人檢舉,才進行查核,如此消極因循,難怪建商可以有恃無恐。日前更有新聞指出,位在新竹科技園區附近的金山街,有250棟、超過4,000戶違建套房,其中最誇張的是原本3層樓的透天厝增建為9層樓!然而每年被舉報3、40件違建,新竹市政府只拆了9件,其理由竟為經費不足,即使有人檢舉政府仍無法積極處理,二次施工違建問題要到何時才能解決?
也許違建管理辦法縱然修正,但可能因民意的壓力(如對清境違規民宿之放任態度),也可能因欠缺委外之預算而出現「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窘境,故政府應釜底抽薪,儘速積極修正《建築法》(兼採委託查報、聯合稽查及從重處罰等多元方式處理),且為杜絕二次施工,應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增訂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期間如違反義務,應予罰則。事實上,上述二法之修正案業於2013年6月間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中,本會特再呼籲立委諸公重視此一法案,儘速完成修法,讓違規二工完全絕跡。
消基會呼籲
二次施工問題不再單純是住戶自行施作,而是由建商主導直接販售有二次施工情形之商品,若消費者不察或根本無法查知的情況下,不僅花了一大筆錢購屋卻無法使用原先預期可享受的設施設備,還可能遭受設備拆除等額外損失,對消費者極不公平!

一、 消基會除呼籲政府機關應積極處理二次施工問題,儘速修法源頭管理,重罰建商,加以防杜外;對於目前假藉「個別磋商條款」之外觀形式,以規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惡行,更應給予當頭棒喝,加以重罰。
二、 呼籲法院應保障消費者權益,針對此類案例,以定型化方式交易之預售屋、成屋,應為有利於消費者認定。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 至於業者更應該嚴守法規、販售合法商品,而不是乘瑕蹈隙、投機鑽營以吸引消費者購買牟取暴利;消費者在購買前也應仔細檢視契約書內容是否有不合法條款,消費者針對二次施工,會有遭拆除之風險,消費者應拒絕此款商品,並不要在個別磋商條款簽名。有問題就不要購買,才不會讓業者繼續提供違建商品,導致消費爭議不斷,最後只有雙輸的局面。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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