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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正官
2012/09/0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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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正官

官以剋身,雖與七煞有別,終受彼制。何以切忌刑冲破害,尊之若是乎。豈知人生天地間,必無嬌焉自尊之理,雖貴極天子,亦有天祖臨之,正官者分所當尊。如在國有君,在家有親。刑冲破害,以下犯上,烏乎可乎。

以刑冲破害為忌,則以生之護之為喜矣。存其喜而去其忌則貴,而貴之中又有高低者,何也。以財印並透者論之,兩不相礙,其貴也大。如薛相公命;甲申、壬申、乙巳、戊寅。壬印戊財,以乙隔之,水與土不相礙,故為大貴。若壬戌、丁未、戊申、乙卯。雜氣正官,透干會支,最為貴格。而壬財丁印,二者相合,仍以孤官無輔論,所以不上七品。

若財印不以兩用,則單用印不若單用財。以印能護官,亦能洩官,而財生官也。若化官為印而透財,則又為甚秀,大貴之格也。如金狀元命。乙卯、丁亥、丁未、庚戌。此並用財印,無傷官而不雜煞,所謂去其忌而存其喜者也。

然而遇傷在於佩印,混煞貴乎取清,如宣參國命。己卯、辛未、壬寅、辛亥。未中己官透干,用清,支會木局,兩辛解之,是遇傷而佩印也。李參政命。庚寅、乙酉、甲子、戊辰。甲用酉官,庚金混雜,乙以合之,合煞留官,是雜煞而取其清也。

至於官格透傷用印者,又忌見財,以財能去印,未能生官,而適以護傷故也。然亦有逢財而反大貴者,如范太傅命。丁丑、壬寅、己巳、丙寅。支具巳丑,會金傷官,丙丁解之,透壬豈非破格。卻不知丙丁並透,用一而足,以丁合壬而財去,以丙制傷而官清,無情而愈有情。此正造化之妙,變化無窮,焉得不貴。至若地支刑冲,會合可解,已見前篇,不必再述。而以後諸格,亦不談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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