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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月令法 二
2010/07/1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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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月令法 二

舊書十二月支中所藏諸干,具分日用事,相沿既久,遵若金科玉律,但實理不然。推本論之,寅卯只是甲乙木,巳午只是丙丁火,申酉只是庚辛金,亥子只是壬癸水,辰戌 丑未只是戊己土。若亥中有甲,寅有丙,巳有庚,申有壬,蓋木火金水生地之故。未有乙,戌有丁,丑有辛,辰有癸,蓋木火金水墓地之故。辰又有乙,未又有丁,戌又有辛, 丑又有癸,蓋木火金水餘氣之故。寅巳又有戊,午又有己,蓋土隨火母生旺之故。總之,但有其氣,非能分諸支之位,而各得若干日也。惟有其氣,故論命者必兼取之,惟不能分其位,故論命者必以本支為主,而後及其所藏也。今例舊列於左,如果如其所分,則巳有戊,猶可言之,亥有戊,寅申有己,有是理乎?古今論命,曾有遇亥月而取戊,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且又牽於土生申之說,故於申中混列戊己其七日,夫諸支皆分某 干若干日,申中何不明分戊若干日,己若干日乎?論命逢申,將取戊乎,取己乎?舊書陰生子午卯酉,則子午卯酉中,當亦分乙丁辛癸各若干日,何以止言長生,而不分日乎?陽之所墓,既能分日,陰之所墓,何不亦分日乎?四時止有三百六十五日,乃每支中諸 干皆共三十一日,豈非四時共三百七十二日乎?種種難通,將何說以處此,則各干分日,萬不可拘矣。舊例:

子:壬十日三分半癸二十日六分半辛長生

丑:癸九日三分辛三日一分己十八日六分

寅:丙七日三分半己七日二分半甲十六日五分

卯:甲十日三分半乙二十日六分半錢癸長生

辰:乙九日三分癸三日一分戊十八日六分

巳:庚七日二分半戊七日二分半丙十六日五分半

午:丙十日三分半己九日三分丁十一日三分半

未:丁九日三分乙三日一分己十八日六分

申:戊己七日二分半壬七日二分半錢庚十六日三分

酉:庚十日三分半辛二十日六分半丁長生

戌:辛九日三分丁三日一分戊十八日六分

亥:戊七日三分半甲七日二分半壬十六日五分

再考曆法,木火金水,分旺四時,各七十二日,土旺四季,各十八日,立春日始,甲木用事三十六日,驚蟄後六日,乙木用事三十六日,清明後十二日,戊土用事十八日,於仿此。是則卯月前六日,當用甲而不用乙,辰月前十二日,當用乙而不用戊癸。然昔人論命,甲木生卯月前六日,取卯為刃,不以為本氣。生辰月前十二日,先論季土,次取透 干之乙癸,未有竟取乙者。蓋既已分建,卯自當從乙,辰自當從戊,且命法不同曆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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