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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兔
2012/04/13 12:33

【失蹤】【雲林縣】銀白色金吉拉 四個月大 4/11凌晨在興農西路與廣興路口跳車

{尋貓啟事}

小名:泡芙

品種:金吉拉

顏色:銀白

年齡:四個多月

性別:公

個性:調皮搗蛋、好動

遺失時間:4/10凌晨12點10分

遺失地點:雲林縣西螺鎮興農西路及廣興路口

遺失時身上未佩帶名牌及項圈

聯絡電話:0982288066翁小姐

麻煩請各位網友們幫忙注意或轉貼

在此萬分感謝

 


吳佳恩
2012/02/11 10:08

鎮長張先生您好:

  我是一位單親媽媽,我的母親現住在斗南鎮。而我帶著我的女兒在嘉義租房子。因日前居住地較不穩定,而戶口飄移不定,所以我就把我們母女倆戶口遷過來和媽媽一起。而我在嘉義原本有一筆兒少的補助津貼,除了一個月1400的津貼外女兒的健保費也可以免繳。雖金額不大對我來說卻不無小補。

  我是一個鋼琴老師,一個月在音樂教室所賺的錢只有16000。把戶口遷回斗南後,戶政人員說,因為房子在媽媽名下,因此這筆補助款項就通過不了了.....這對我來說真的又增加了不少負擔。而戶政人員只能憑據文件上的條件,不能深入去了解。希望鎮長能幫幫忙,我應該透過甚麼管道,怎麼樣申請?

  每個人都跟我說,你只有一個人帶著一個小孩,你可以去申請補助。應該很好過。而我卻也沒有管道,也不知道如何申請,也或者怎麼申請都到處碰壁!

  麻煩鎮長幫幫忙! 再三感謝!

Email:bastty549@hotmail.com

linlisa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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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16:13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很奇怪,就是下面那則新聞,竟然未見平日就愛開記者會來捍衛兒少權益的團體站出來譴責他的父母失職,社會輿論也不譴責他的父母失職,

但是平日只要成年男子看看性交刊物或影片或是媒體報導有一點點腥或羶(如蘋果日報),就有女性立委或一堆社福團體站出來罵,好奇怪的兩套標準,

兒少會出問題,社會責任根本沒有,重點在他的家庭與家族

只要看他的爸媽,就可以知道兒女的德性


小兄妹流浪環島
 
...............................................................................................................

我們最近成立了言論自由聯盟
因為
台灣必須進行二度言論自由的解放運動
歡迎您及您的朋友支持
http://blog.udn.com/wendy0930737311/5875807



出處: 五一起消費者自備環保杯可享連鎖店優惠業者違者要罰 ! - 聯合報雲林地方新聞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yunlinnews/5157492#ixzz1gaZjwC00

阿海
2011/10/15 10:12
“非法公開庭” :
前提:邱文甫是“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者。
對方之意思表示:
只要有人舉證,命案的發生是因為另有主謀,那麼邱文甫的一切犯行都將是“微罪不足舉”發,申訴者將構成毀謗罪。
問題點:
1.舉證:並非事實,而是虛偽之陳述,不實之公文書。
2.將來任何案件,只要能夠以任何形式之手段,足以讓司法人員屈服者,就可以枉顧事實,達到比照辦理之目的?〔豈可有如此之做為。〕
“非法公開庭”:
Question:裙帶關係
1.劉明賢是劉縣長在法律上的兒子,其實劉明賢是蔡麗珠女士所生,邱家血緣。
彭明珠才是劉縣長與彭玉英女士所生,劉縣長的親生女兒。
2.邱文甫與林柏青事實上是同母異父的關係,林柏青是民國60年9月出生,邱文甫是民國61年7月出生,因為就學的關係,就喬成同一屆。
3.林柏青與黃悅敏是夫妻關係,可是卻又有一說是“黃悅敏的骨肉是邱文甫的。”
4.邱文甫與李家則是婚姻關係,林家〔真正的福建安溪人〕與簡家也是婚姻關係。
5.邱文甫讓女性官員未婚生子,造成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情況。

以上,敬告奉勸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務必崇法務實,依法處理,如此才不至於失去民主法治之真諦。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阿海
2011/10/15

阿海
2011/10/15 10:11
懇請 要求對方終止此一危害敝人生活之侵擾做為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備註:
1.星期六大約將近AM 4:00,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
2.星期日早上鄰居為血手印報警處理。
3.星期一大約將近AM 7:00,逮捕到兇嫌。

黃姓士兵一事,是國防軍事出問題;
劉宅官邸血案,是刑事案件;
貪污腐敗,是地方自治出問題;
食物中毒,人死在警察局,是警政單位出問題;
全是偽造文書,是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
眾所周知,發生劉宅官邸血案,是劉縣長任內,他底下的一群義子參謀〔官僚〕、之間的爾虞我詐所造成!請邱文甫〔“一發不可收拾”、“扛死人”、“再補一熗”的那一個官員〕、彭玉英女士、蔡麗珠女士、邱淑娥女士、簡達諒先生、劉明賢、林柏青〔“沒有身分證的那一個”〕、蕭智仁〔“食物中毒事件”〕、江幸恬、簡清文、劉煌源、劉永慶、許志雄、簡秀愉等與案件相關之人士,終止一切的侵擾與毀謗。

淋淋
2011/10/10 02:29

議員你好:很冒昧有個問題想請教你.......就是我有一個很要好的朋友因為毒品而被關..阿我又非常想念他..想看他.但我不知道怎麼辦?不過我聽人家說要辦特見..但我不到怎麼辦才好.所以想請你幫幫我好嗎?謝謝

Email:w8527999@YAHOO.COM.TW


2011/09/01 11:06

不想談政治,但台灣人民的生活卻已被政客搞得一大糊塗。年輕人養不起小孩生育率之低已居世界之冠。我的親戚李龍川醫師對台灣的沉淪看不下去,決定公證不拿一毛薪資,出來競選雲林海線的立委,並拋磚引玉,吸引財團捐獻,讓雲林沿海地區每月有上億的捐助款。由此推廣,讓所有立委都把薪資捐出來,讓台灣貧富差距不再一直攀升,請告訴雲林縣的親友,支持李龍川醫師,讓他當選立委,讓他改變台灣的政治生態。如有任何疑問可以到部落格留言給我,

或寄至ysa168@yahoo.com.tw 

網址  uhttp://tw.myblog.yahoo.com/jw!f3BRUVCLAxZIrgGphU8-

我們都會誠心為您服務!

Email:ysa168@yahoo.com.tw URL:uhttp://tw.myblog.yahoo.com/jw!f3BRUVCLAxZIrgGphU8-

阿海
2011/09/01 10:30
Only“Over”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其實,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卻又為何要拖累本人,牽連更多的不知情人士,並且刻意運用案件與許多的事件,廣範地製造混淆?平心而論,我與對方不相往來,又怎能知道些什麼呢,是全然不知情的狀態,不過對方既然刻意要拿案件與許多的事件來侵擾本人,達到對方所謂的拖延時間之目的或是另有企圖,敝人似乎就非申訴明白不可,並且勢必針對侵擾內容,列舉重點要項,提出質疑與探討,好讓事實真相為所有的人都能通盤瞭解,避免將來仍要彼此猜疑,冀希此一侵擾事件得以早日結束,敝人之生活得以恢復正常。
本人既然已經將本人所知之事實遞呈於桃園地檢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維持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並且應該是早已告知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本人為司法上“關鍵證人”之立場,無論如何,對方不論是被害人、兇嫌或是被牽連到的所有的人,必須終止一切之侵擾,Good luck.Bye-bye.“Over” only。
基本上敝人是一名與大家不相往來、獨立的個體,加上種種的案件或事件,與對方之案件相關人士皆處於對抗之立場,或者是不相干者。時至今日,案件的所有架構與細節等,該討論的,幾乎皆提出來徹徹底底地討論過了,事實真相為何,彼此的立場為何,其實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明白。立場就是如此地明確,所以,不論如何,對方一些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勿需白費心機,挑撥離間,刻意製造混淆,必須立即終止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與危害社會安寧之做為。敬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備註:“”;引號部分主要的是根據對方侵擾內容所聽聞之事實(“”)。

阿海
2011/9/1

阿海
2011/09/01 10:28
Only“Over”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問題與探討:
A.劉縣長任內,官場之上,包括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是怎樣的“爾虞我詐、官官相護、肝膽相照、貪污腐敗、怨怨相報∙∙∙∙”,我一介平民百姓,哪會知之呢?根據對方之說詞,“劉邦友的日記;從頭到尾都是劉縣長與邱文甫在玩爾虞我詐”,這是什麼情況呢?
B.“一名官員,兩名警察。”: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然而根據對方之說法,刑事偵查與案發現場:劇本之動機與目的為何?一發不可收拾之動機與目的為何?為何而殺戮?
C.“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根據對方之說法,聽起來就是15年來一直在玩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全部的人已經簽名蓋章,指控你就是劉邦友命案的主謀”,這種狀況,名顯就是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況,公務員偽造文書併為全部的人誣告偽證罪的情形。
*司法上所謂的“後件壓前件;死神”;另外一個講法,就是“Over=沒命”。這種情況,如何是好?
D.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是眾所周知的現行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法源於違警罰法之置換〕: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然而劉宅官邸血案已至司法上所謂的“ 後件壓前件;死神”,並且“ 牽連甚廣”,又怎麼能報警處理,解決當前之危機呢?
E.提供技術,全部的人使用一個channel,長年累月、連續性地以隻字片段、真假難辨之說詞、虛偽之陳述,廣泛地製造混淆,共同幫助兇嫌侵擾與毀謗某一特定人士,並且侵擾人民!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豈可於登記範圍之外,有危及國家與社會法益之做為!
*對方〔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做掩護〕善於法律技巧,以操弄得剛好處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廣泛地製造混淆的情況!
F.貪污腐敗?食物中毒事件〔更有一說,“食物中毒事件有兩次”〕?這些問題恐怕得問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他們才會知道詳細情形了。記得結拜大約是國小4年級時的事情了,本人沒有參與他們的結拜,畢業之後,各奔前程,更是不相往來,如今對方卻為了貪污腐敗、劉宅官邸血案與食物中毒事件來侵擾與毀謗本人,危害本人之 job and living〔life〕,實在是無理至甚欸!
*“食衣住行全靠劉縣長”;“不然怎麼那麼多人被關十年”。
*“貪污,你也有一筆”;貪污的錢到底是流到誰的口袋裡了呢!
G.時至今日,真相眾所周知,敝人之立場非常明確,反而更加地凸顯得對方的立場竟然是那樣地曖昧不明了。肇因於對方之兩造的意圖暧昧,以至於事件延宕至今不能終止,夫復高談“ 司法尊嚴”呢?
H.手機通訊技術的使用與“鐳射武器”:
*手機通訊技術:現行對話之現行事件;先錄音再播放之現行之行為。使用這個channel的人〔測試SIM卡與手機通訊技術〕,都有製造謠言、挑撥離間之嫌疑。
*“鐳射武器”:“拿工業用途之照射技術,用於對付平民百姓”;“美國資產”;“兩塊骨頭ㄚ連做會,就是ㄉ做愛”。
I.“結拜兄弟,有誰在部隊中,他不敢講出來,擺明心中有鬼。”
回顧: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黃姓士兵當時是某據點之士兵,敝人當時之職務為守總機。
*當時曾監聽得自外界打給連上之可疑電訊,或可推定是外力涉入,以掩飾他人罪行。
*造假軍中記錄一事,明顯是責任歸屬問題。
*顯然是對方用以脫逃及脫罪之藉口。

阿海
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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