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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意見:聯合報描述性侵過程如同黃色小說 瀏覽680|回應0|推薦3
2007/05/17 09:57:07

聯手性侵凌虐 3人判重刑

潘秀榮、傅紋政、張嘉淵,去年8月間把一名認識不久的女子騙到山區,前後夾攻輪番性侵凌虐,還恐嚇不得報警,事隔7個月,被害女子透過電腦指認仍驚恐哭泣,新竹地方法院昨天把3人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罪判刑10年至15年6個月。

判決書指出,潘秀榮(26歲,屏東人)因詐欺案被通緝,躲在新竹市。去年和傅紋政(21歲,新竹人)、張嘉淵(23歲,新竹人)及一名女子,在竹市一家KTV喝酒後,騙女子上車,趁她昏睡,載到新竹縣寶山鄉山區。

她驚醒下車,潘秀榮猛打她,剝光衣服後拖入草叢,逼她口交,只要動作停止,潘即毆打,因未射精,即示意傅、張2人上。

傅紋政從她身後性侵,張嘉淵則逼她口交,張後來中止,潘接著逼她口交,與傅一前一後性侵她,傅射精後,潘躺著逼她繼續口交,並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她拒絕就被痛毆,直到射精。

她苦苦哀求,3人才載她到新竹市區,途中還拿走她的皮包,拿出她的身分證,恐嚇「我相信妳很聰明,不希望我去妳家」,然後把近全裸的她趕下車。

法院審理時,潘秀榮3人否認性侵女子,堅稱是性交易,已付4000元。合議庭調查,女子與潘秀榮3人在KTV包廂內座位離得遠,並未交談,不採信3人。

合議庭認為,3人幾近凌虐對被害女子密集性侵害,加重處罰,潘秀榮判刑15年6個月、傅紋政13年6個月、張嘉淵10年。

【2007/05/15 聯合報】

聯合滋事庫轉貼讀者意見,聯合報至今無回應。

黃瑞典記者,有必要像寫色情劇本嗎?!   3 人推薦       於 2007/05/15 08:58:34 留言
 
有能力的記者,不用把被害人的被害經過再一一的詳述
也可以把加害人的惡行寫出來

這樣的報導,跟拿著攝影機去拍,事後再放給大家看有什麼不一樣的呀!

 
記者是在寫A片小說嗎?   1 人推薦  shiuhuai 於 2007/05/15 09:32:04 留言
 
說那麼清楚做啥?記者自己寫都不會臉紅嗎?我看了記者寫的都覺得很猥褻 


 
DO NOT DISCLOSE DETAILS!!!!    岱 於 2007/05/15 19:46:53 留言
 
DO NOT DISCLOSE DETAILS OF A CRIMINAL OFFENCE!!!!

請問社會大眾有必要知道"苦主"的受害過程嗎?

請問我們有必要知道性侵的順序跟"體位"嗎?

這樣是在教育犯罪嗎?

WHAT THE!?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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