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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經驗:監察使制度的反思(上) 瀏覽268|回應0|推薦6
2008/01/11 10:54:14


  中國時報曾推出北歐新專題,並介紹了瑞典護民官(國內通譯為國會監察使)制度,這是全球第一個設置國會監察使(Parliamentary Ombudsman)的國家。

  一八○九年,瑞典根據國王與國會平權的原則制定了憲法,其中主要特徵之一,係強化國會對行政權的控制,據此而設置了國會監察使一職。

  監察使對國會負責,脫離國王指揮而獨立行使權力;其主要職權,係以國會代表的身分,監督行政與司法機關,是否違背「人權保障」之原則,對人民之權益有所侵犯。

  換言之,監察使的主要職責,是確保公共行政與司法的品質,與許多其他國家的制度設計不同。瑞典的國會監察使兼具檢察官的角色,對於未被移送法院的失職案件,如果經過監察使的介入與調查,可以移送法院偵辦。

  但在實際的運作過程當中,監察使目前多係以對行政機關批評或譴責的方式,予以鞭策,並公諸大眾,以期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形成壓力。

  根據一九七四年瑞典憲法之規定,國會監察使代表國會,完全獨立的行使職權,負責監督法院、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並了解這些機關運用法令的狀況。
目前瑞典監察使共有四位,多具有傑出的法學背景,其中一位係首席,任期均為四年一任;由國會選舉產生,且得連任。

  首席監察使負責監察公署的行政工作,但與其他三位監察使一樣,均係平等而獨立的行使其職權。在監察使公署中,有五十四位助理協助監察使的工作,至於四位監察使所負責的監察對象,則各有所區隔,其職權劃分情況如次:

  首席監察使:負責監督法院、檢察系統、警政。

  第一位監察使:負責監督獄政、武裝部隊、稅務、海關、社會保險等。

  第二位監察使:負責監督社會福利、公共健康、醫療、教育等。

  第三位監察使:負責監督行政法院、房屋與建築、移民、外交事務、環境保護、農業與動物保護、勞動市場,以及其他各位監察使未負責監督的業務。

  國會監察使的監督對象,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員工,以及其他所有執行公共權威的人士。

  監察使平均每年會收到民眾近五千件的陳情投訴(以書面為主),有40%左右會被駁回。其餘35%-40%的陳情案,經初步的調查之後,即予退回。剩下20%-25%的案件,則會進行充分的調查。這也是國會監察使工作重心之所在。

  另外,國會監察使也會主動進行調查,有的是基於新聞媒體報導,有的是在調查陳情案時發現問題的。

  以二○○○年七月至二○○一年六月這一年期間為例,國會監察使共處理了四、六八四份案件,其中四、五五一件是民眾陳情與投訴,一三三件是監察使主動提出的。只有一件採取起訴或懲戒的程序,足見監察使雖具備檢察官的職權,但卻甚少運用此一權限。但是採取警告或譴責的卻有五九五件,佔百分之十二.七。

  由於監察使多具法學專業知識,且具清譽與公信力,這些警告或譴責常能對政府當局發揮針砭的效果。

  監察使的結案裁決書通常非常細緻,通常和法院判決書的寫法如出一轍。其裁決書常能引起大眾媒體的關注,發揮輿論效果。

  瑞典監察使每年都會出版年度報告書,送交國會。中央政府也會對各級政府及官員發送相關的監察裁決書。

  此外,監察使也會向國會提出建議,包括:當前法律或行政命令中的缺失、扞格,其結果常會引國會的重視,並據以作為修法之重要依據。

  國會對監察使的職權運作是充分尊重其自主性;但無權對監察使交付指令。

  對於監察使提交給國會的年度報告,國會會安排一個常設委員會針對此一年度報告,提出意見書。

(未完,待續)

( 時事評論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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