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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7 19:2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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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憲正當性問題 邇來,針對「第七次修憲」進行另一次修憲的擬議再起,立即引發了國人的爭論與反彈。尤其是有關立委人數的調整方案(自113席擴增為164席或200席),更引發了「自肥」的爭擾。其實,立委席次的多寡本來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以目前社會輿論與政治生態分析,只要本屆(第六屆)立委不以「自利」動機擴增下屆(第七屆)的立委名額,而且在修憲條文中明文規定,立法院自第八屆起改為「若干人」,應無所謂的「自肥」問題。基於此,立委名額問題實應就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作一比較分析,再做調整,方才允當。 二、 立委名額問題 一般而言,一般中型民主國家(人口在6000萬人以下,1000萬人以上),多以每十萬國民中產生一位國會議員作為員額的規劃基準。我們且以下列十個人口與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地區)較近的案例作一比較: (一) 澳大利亞,人口2009萬,國會採兩院制,共226席。 由此看來,第七次修憲將立法委員名額自225席裁減為113席,實顯嚴重不足。若能在第八次修憲將其改為164席(即第三屆立委之名額)或增加為200席,並規定自第八屆立委(預定在民國一百年改選)方才適用。此應屬負責任,且合乎國際民主先例之修憲舉措。 三、 選制配套與選區規劃 至於選舉制度應如何配合修正,原則上在憲法中只應決定其基本架構,至於細節應另以法律定之。第七次修憲中將立委總額中之七成(共79席)列為「地區席次」,三成(共34席)列為「政黨比例代表名單」,明顯失衡,且對小黨非常不公平,茲建議基於德國選制之成功經驗,將其分為兩部分: (一) 若立委總額調整為二百席,則其中一半(即一百席)由各選區依人口比平均選出,每一選區產生一席,每一縣市至少有一席。 (二) 政黨比例代表名額亦為一百席,包括「全國不分區」和「僑居國外國民」兩部分,依各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 (三) 至於原住民代表名額,包括「山地」和「平地」兩部分,則由第一項「地區」中選出,各為四席,共計八席。 在上列的建議中,係採取德國式名額各半的設計,並未採納最近有關「中選區多席次」的新建議,另外,我們也未倣傚德國式「聯立制」的計票方式,以免選制過於複雜,且失之模糊。 四、 有關議會內閣制的修憲提議 本次修憲另一重點是將「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雙首長制」修正為「議會內閣制」(parliamentarism),這在修憲技術上並不困難。基本上,應恢復下列三項機制: (一) 修改增修條文第三條(有關行政院之規定),恢復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行政院長應經立法院同意產生,亦即恢復立法院對行政院之「閣揆同意權」。 (二) 修改增修條文第二條(有關副署權之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亦即恢復行政院長完整的「副署權」。 (三) 修改增修條文第三條(有關「覆議」之規定),恢復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此外,對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覆議,亦應比照之,「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至於立法委員是否得兼任政務官的問題,朝野若有共識,改為「得兼」自無不可;但若維持現規定,「不得兼任」,亦無礙「議會內閣制」之精神。歐洲之議會制國家,如荷蘭,即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部長,足見「議員兼任部長」,並非議會內閣制必然之要件。 當然,重建「議會內閣制」並不只是一個單純的修憲問題,真正的「行憲」與「實踐」,才是未來憲政運作成敗之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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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