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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戳破羅文嘉之抹黑栽贓、移花接木 瀏覽428|回應1|推薦6
2005/11/21 18:45:25
標  題:得意的笑戳破羅文嘉之抹黑栽贓、移花接木
發  表 人:澔緯(wei_hao_chen)
發表時間:2005/11/19 22:30:56
不管是永洲案,還是瑋士案;都是同一組人:(楊晏典、楊晏典之妻賀瑩瑩);都用一樣的詐欺手法:設立兩家不同的公司(也就是兩個不同的法人),向同ㄧ家銀行貸款;而周錫瑋以連帶保證人之立塲的主張,舉證也是一樣,只是兩個法院,法官有不同的心證,瑋士案之終局判決是台灣中小企銀敗訴!(而永洲案之判決,終局則以和解結案)

【永洲公司案】
● 台灣中小企銀告周錫瑋
● 地方法院判決台灣中小企銀勝訴(北地91重訴2號民事判決)
● 高等法院判決台灣中小企銀勝訴(台高91重上235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以92台民兩字第1825號函,核准和解結案
●歷審判決失效

【瑋士公司案】
● 台灣中小企銀告周錫瑋及林珊珊
●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灣中小企銀敗訴(北地90重訴2261號民事判決)
● 高等法院判決台灣中小企銀敗訴,並為終局判決(台高91重上408號民事判決),法院判決台灣中小企銀敗訴的主要依據就是認定楊晏典偽造文書,周錫瑋及林珊珊未曾同意擔任保證人。(有法務部調察局91.5.13調貳字號09100237410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1.7.5刑鑑字號第172448號之鑑定報告佐證)。

李坤源
● 為永洲案訴訟代理人
● 信用狀融資貸款契據變更,保證責任之相對保人為曾俊升
● 李坤源聲請出庭為對保事宜作證者,乃為曾俊升
● 李坤源在媒體之任何說詞,從未在永洲訴訟案提出
楊晏典
● 楊晏典利用永洲公司及瑋士公司偽造周錫瑋及林珊珊簽
名及印文向台灣中小企銀仁愛分行詐貸;周錫瑋以委託律
師提起刑事告訴。
● 楊晏典已逃亡,遭通緝中(台北地檢署92.5.27之北檢茂
營緝字第1979號通緝函為證)。
● 楊晏典同時也以同樣的手法偽造楊晏典妻舅賀士麃印章,簽名向台灣中小企銀仁愛分行詐貸,已被高等法院判刑ㄧ年六個月;有90年11月9日判決(90年度上訴字號1870 號)
【周錫瑋、林珊珊掛名董事】
● 只要熟悉公司法的都瞭解,有限公司的董事只負責出資,唯一能代表公司融資貸款的只有董事長。
【為何沒擔保品就可以貸款】
● 只要熟悉貿易實務地都瞭解,憑信用狀就可以融資貸款
【爲何台灣中小企銀肯和解】
● 民進黨推動第一次金改,台灣中小企銀配合民進黨的第一次金改政策將三十億、五萬筆債權賣給(AMC)債權管理公司,變成該公司與周錫瑋之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周錫瑋特權施壓台灣中小銀,並在Colony Capital Asia Pacific Pte .Ltd 之要求下,周錫瑋與該公司二百萬元和解,並塗消周錫瑋的債權,其他三位連帶保證人的債權依然存在,該公司依然可以繼續追償。

結論:
周錫瑋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針對羅文嘉暨李坤源之不實指控,提出刑法第310條(公然毀謗罪)、刑法第309條(公然污辱罪)、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2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罪行依法提起告訴。

請多轉寄 幫幫周錫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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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intermoon&aid=10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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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to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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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大相信任何政治人物
2005/11/21 19:59

不管藍綠,我對政治人物的話都是存疑的!

不過,理性討論總是正面的事,

這位朋友幫周錫瑋解釋這些過程,讓所有人更了解整個過程,當然很好!

不知到有沒有羅文嘉陣營的人,也提出更多反證及另一種觀點,

我相信理性,也希望選舉的各方都能嚴格地檢驗對手,這就是民主政治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