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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的意見
2013/02/23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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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頃公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記載: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制度,增訂判決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明定判決主文含判決結果及形成判決之要旨,經法庭充分合議並依法評決後,授權由提出裁判主文之大法官一人主筆判決書。主筆大法官依形成判決之要旨,提出法庭之綜合理由,無須再經全體大法官表決。其他大法官則得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書(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復明定判決之主文,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由以上說明,值得注意者,為判決之內容須經法庭充分合議並依法評決者,僅判決主文,即判決結果及形成判決之要旨。至於判決之綜合理由,係由主筆大法官依形成判決之要旨提出,無須再經全體大法官表決。

如此規定,讓原具有拘束力,等同外國法制之多數意見,且須經多數決通過之解釋理由書變成無拘束力,使其性質上降階等同外國判決之不具拘束力之附論,且與少數大法官各自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本質上並無不同,則何必多此一舉,即何必由主筆大法官再撰寫解釋理由書呢?他/她若有話想說,提出協同意見書即可。

且該草案規定,解釋理由書(判決之綜合理由),係由主筆大法官依形成判決之要旨提出,無須再經全體大法官表決。依此規定,主筆大法官更可以據判決主文自由發揮,如同協同意見書,插播個人意見於該解釋判決書裡,並且公布。此項判決書之綜合理由既無拘束力,就應該刪除,否則法官於審理一般訴訟案件時,如採用綜合理由或協同意見,會造成無謂紛擾,且對於大法官判決之公信力亦發生困擾。

更有疑義者,係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案件,經法庭評決受理後,應於六個月內提出裁判主文意見,送請評決;則法庭於評決判決之結果及要旨時,是否仍應逐字斟酌,予以修改?還是由各大法官提出修正意見,而要求主筆大法官負責協調彙整,以取得多數決,才能通過公布?草案對此亦無明文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內容草率如此,令人搖頭。

記得美國最高法院形成判決的方法,是先做一輪假投票,由多數派中一人來執筆撰寫,通過巡迴會辦取得意見,由主筆大法官負責修正協調其所撰判決文,然後將該判決文附諸投票,若蒙通過,才會公布,判決文才具有拘束力,也有公信力。不論其他大法官所寫之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基本上都是各說各話,都無拘束力。這樣的規定,強制要求協調與統整意見,就不可能會有負責撰寫多數意見之主筆大法官,會插播自己的意見到解釋理由書裡的情事發生了。

參《誰來守護公正----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訪談錄》,本書是美國最高法院全體在職和卸任大法官們首次集體接受媒體訪問的結集。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分法院意見,多數意見、協同意見、異議意見,多元意見。如果九位大法官對一個案件的判決意見一致,那麼,這個判決就叫法院意見。如果九位大法院對一個案件的判決意見不一致,那麼多數方的意見,就叫多數意見。法院意見與多數意見都可以形成先例,具有法律約束力。若有大法院同意多數意見的判決結果,而對判決推理過程、依據等有不同看法,他還可以撰寫協同意見。而持異議的大法官,則可以撰寫異議意見。協同意見與異議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僅是意見。如果最高法院判決了一個案件,一個統一的多數意見,就會形成一個各說各話的多元意見。不論是法院意見、多數意見,還是協同意見、異議意見、多元意見,都可以在法庭上公開公佈,任人查閱。

由以上可知,為了形成一個統一的法院意見,或多數意見,以維持法院的統一----這一點對公眾的信任很重要,被指定撰寫判決意見的大法官就要努力爭取大多數大法官的支持,而爭取的方式就是盡量使判決接近各位大法官的意見,通過妥協取得一致。當然,在司法理念各不相同的最高法院,想做到這點很難,但是,撰寫判決的大法官至少要爭取到四人才能獲得五票,形成多數意見。這個過程既是妥協,也是制衡,保證了法律的連續性、緩進性。應該說是一種很智慧的程序設計。

而撰寫異議意見就簡單得多了。由於其不具備約束力,不需要通過妥協去爭取別人的同意,就可以更個性化,屬於自說自話。但是,不是說個性化的東西就偏激,總有一些人是走在時代的前面的,甚至不需要走在前面,而只要順應時代就可以了。事實上,最高法院有許多異議意見都在歷史上留下了光輝的一頁,都被歷史證明是正確的。正因為如此,最高法院經常被批保守,不能及時反映民意,其實這正是美國制憲先賢所需要、所設計的製度要求----最高法院不是民意機關,而僅僅是法律的解釋者,只對法律負責,而法律是需要穩定性的,雖然會付出一些代價,但是很必要。


另附美國新聞總署撰寫的美國大法官投票方式,不止是前所述,做一輪假投票那麼簡單,大家可以參考。

文獻篇: 最高法院大法官依資歷投票作出判決

 

最高法院如何判決案例--專文二之二

美國新聞總署撰稿人

黛博拉.布朗

華盛頓--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雖然在選擇案例上受到限制,但對如何做成判決,則限制少了許多。

每個案例的判決結果受幾個因素影響,包括每個大法官個人的意見,他們對前任大法官對某個問題的解釋,可以贊同也可以不贊同。

不過不管個人的意見如何,一旦他們決定受理某個案子,就必須共同做成最後的判決。若訂有日期進行口頭辯論,則兩造僅各有三十分鐘的辯護時間。 每次審理案件,九位大法官中至少要有六位出席。

聽完當天所有的辯論後,只有九位大法官齊聚一堂討論案例。首席大法官先說明案情並表達個人意見。他發言完畢後,接著由其他八位大法官依年資的先後次序發言。除大法官個人做的私人筆記外,這些集會不保留正式記錄, 每位大法官發言時,可對案子本身發表意見,也可設法說服與他意見相左的同僚,或是因本身無法決定而徵詢更多的資訊。

當首席大法官認為勿需再繼續討論時,就請大法官們投票表決。投票次序與發言次序相同,由首席大法官先投第一票。

投票完畢,接著指派判決文起草人。若首席大法官的意見屬多數,則他可指定意見相同的大法官中的一人來寫,或是自己寫。若首席大法官的意見屬少數,則由佔多數的大法官中最資深者來指派。若他願意可以自己寫,也可指 定多數中的另一位大法官來寫。

判決文起草後,主筆的大法官將它送交其他大法官傳閱。其他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補充,彼此的主張往往可能完全相反。在起草判決文時,大法官們也有改變立場的情形,或是由少數轉向多數,或是由多數轉向少數。

雖然最後的判決文僅由一位大法官撰寫,任何其他大法官均可自由撰寫個人對某一案例的意見。最後的判決文必須有至少五位大法官的認可,始得正式 發佈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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