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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2/11 11:31:00瀏覽707|回應3|推薦8 | ||||||||||||
假如冤獄賠償法改為刑事補償法,是讓這樣的人渣得利,還不如不要 |
| 第 1 條 |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 | |
| 第 2 條 |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 | |
| 第 3 條 | 前二條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 |
| 第 4 條 |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 |
刑事補償法(即原冤獄賠償法)第4條規定之解釋,是本案例的關鍵點。
若照條文文義解釋,(高院前幾審都判決有罪,但都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該高院關鍵更審之無罪判決,檢察官竟然逾期才上訴,導致案件於法定上訴期滿時即已無罪確定,則後續多次有罪之裁判與審理過程,都是無效之裁判,其於其後所受之羈押日數,即構成補償事由。
我是認為多次有罪的判決,即可構成「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的態樣,而不必補償。另外,我認為這法條訂得真爛,語意不清,若改成「若受害人「與有過失」,招致自身人身自由之侵害」,則不須賠償,不是就好多了?
更重要的是,這個「可惡的」(真的沒有別的名詞可以描述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之作為)最高法院,為什麼要不斷的隨便挑個原審判決的毛病,就廢棄該高院判決,然後發回更審呢?不斷的廢棄發回更審,不是就給這貪污法官操弄法律,甚至擔任律師執行辯護業務的空間呢?
最後,我反對現行法官與檢察官於其退休或離職,就可直接轉任律師的辦法,這根本就是對於律師專業的重大侮辱,這個轉任律師的辦法應該立即廢除,不然,一大堆操守有問題的爛法官與爛檢察官,一見苗頭不對,就打報告退休或離職,然後混進律師界,擔任白手套與司法黃牛,進行其原先的各種不法勾當,極為不當。
udn.com 前法官許聰元被控貪汙,多次判有罪,更審改判無罪,因為檢察官上 訴逾期、全案確定;許聰元在偵審期間被羈押七十七天,自認坐冤獄 ,還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要求補償每天最高金額五千元。「高院這次依去年新通過的「刑事補償法」,認為許聰元與吳京遂員 工多次出入酒店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能容忍的程度,因案被 羈押,自己也須擔負相當責任;如給予一天五千元補償金顯然過高, 決定補償一天兩千元。許聰元與最高檢察署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決 定書後廿日內,向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看問題/行為不當照賠? 為何全民埋單?
【聯合報╱記者 蕭白雪】 2012.02.11 02:36 am
跟著當事人員工進出酒店、涉嫌收賄的法官,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而無罪定讞,還聲請刑事補償金;不論法院判決結果能否服人,但因為二、三審變來變去的法律見解,檢察官逾期上訴等陋習造成的無罪判決,為何要全體國民埋單?本案最可議的是,即使許聰元最後無罪定讞,但法官在判決中仍認定,許聰元曾與吳京遂員工多次進出酒店,甚至連結識吳京遂員工的場所,都是在台北的知名酒家。從一審判決到高院更十審,十二次的事實審判決中,除了三次認定無罪,八次認定有罪;更十審只就程序認定檢方上訴逾期,並未作有罪、無罪的認定,許聰元案就這樣定讞。翻來覆去的判決結果,不管是檢調蒐證不夠齊全、檢察官怠忽,還是法官自由心證、「判決隨人作」,結果都是讓一般小老百姓看了覺得莫名其妙。更離譜的是,過去冤獄賠償法規定,當事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因重大過失行為而被羈押」,不得請求賠償。但去年因應大法官解釋而新修正的刑事補償法刪除此項規定,即使當事人本身有可歸責事由,仍可獲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補償。本案從法院纏訟多年、最高法院不斷撤銷發回高院,最後以檢察官上訴逾期為由無罪定讞,但法院認定事實卻又指責許聰元諸多行為不當之處;在這種情況下,卻要全民掏腰包為司法人員疏失善後,這是什麼樣的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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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許聰元被控貪汙,多次判有罪,更審改判無罪,因為檢察官上 訴逾期、全案確定;許聰元在偵審期間被羈押七十七天,自認坐冤獄 ,還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要求補償每天最高金額五千元。
「高院這次依去年新通過的「刑事補償法」,認為許聰元與吳京遂員 工多次出入酒店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能容忍的程度,因案被 羈押,自己也須擔負相當責任;如給予一天五千元補償金顯然過高, 決定補償一天兩千元。許聰元與最高檢察署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決 定書後廿日內,向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看問題/行為不當照賠? 為何全民埋單?
【聯合報╱記者 蕭白雪】 2012.02.11 02:36 am
跟著當事人員工進出酒店、涉嫌收賄的法官,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而無罪定讞,還聲請刑事補償金;不論法院判決結果能否服人,但因為二、三審變來變去的法律見解,檢察官逾期上訴等陋習造成的無罪判決,為何要全體國民埋單?
【聯合報╱記者 蕭白雪】 2012.02.11 02:36 am
跟著當事人員工進出酒店、涉嫌收賄的法官,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而無罪定讞,還聲請刑事補償金;不論法院判決結果能否服人,但因為二、三審變來變去的法律見解,檢察官逾期上訴等陋習造成的無罪判決,為何要全體國民埋單?
本案最可議的是,即使許聰元最後無罪定讞,但法官在判決中仍認定,許聰元曾與吳京遂員工多次進出酒店,甚至連結識吳京遂員工的場所,都是在台北的知名酒家。
從一審判決到高院更十審,十二次的事實審判決中,除了三次認定無罪,八次認定有罪;更十審只就程序認定檢方上訴逾期,並未作有罪、無罪的認定,許聰元案就這樣定讞。
翻來覆去的判決結果,不管是檢調蒐證不夠齊全、檢察官怠忽,還是法官自由心證、「判決隨人作」,結果都是讓一般小老百姓看了覺得莫名其妙。
更離譜的是,過去冤獄賠償法規定,當事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因重大過失行為而被羈押」,不得請求賠償。但去年因應大法官解釋而新修正的刑事補償法刪除此項規定,即使當事人本身有可歸責事由,仍可獲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補償。
本案從法院纏訟多年、最高法院不斷撤銷發回高院,最後以檢察官上訴逾期為由無罪定讞,但法院認定事實卻又指責許聰元諸多行為不當之處;在這種情況下,卻要全民掏腰包為司法人員疏失善後,這是什麼樣的司法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