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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 瀏覽167|回應2|推薦6
2008/04/27 14:34:00

什麼是『特別費』一般人一定不懂,聽我慢慢道來:

由『領導統御』談領據與發票

媒體、網友、法官、檢察官對特別費完全誤解,以為特別費是薪資的補貼,這是錯誤的觀念,就是公務單位的承辨人員也不了解,所以特別費才會捅出這樣大的麻煩。

其實特別費不叫特別費,所有的法條與法規中沒有特別費這名詞,現在說的特別費本來是稱『主官特支行政事務費』,簡稱『特支費』,就是有行政事務費的主官或首長特別支用行政事務費的科目,大多是不用發票用領據有權支用1/2以下的行政事務費

為何主官、首長可以特別支用行政事務費,這要由領導統御談起:

一、                主官對單位成敗負完全責任,故主官有獎懲部屬的權責,這些是記功記過的主官權責,但國家有規定一個主官有限制記功的範圍,不是要記部下多少功就可以記多少功,記功有點數限制,嘉獎是1點、小功是3點、大功是9點,有特別事項『公務救災或軍中大演訓』突發的記功,這不在限制點數範圍之內。

二、                主官除了記功外,有獎勵下級團體的方式,是發加菜金,加菜金在軍警消中發的最多,有時一發五萬十萬,如台北市長獎勵消防警察救災有功,就可發加菜金,台中市長獎勵警察局防治治安有功也可以發加菜金,總司令獎勵參加漢光演習的演訓官兵有功也可以發加菜金。中國的春節到了,軍警消全有發加菜金,一些弱勢老人也會發得加菜金。長官發出的這些加菜金,沒有發票可報銷全是用下級的領據報銷。

三、                主官還有發『獎助金』的方式勵下級的個人,這是對有特另功勞或功績的下級個人發的獎金,因下級在公務上的表現特優,可以發獎金獎勵下級的個人,這種獎金稱『獎助金』,也是沒有發票報銷,以個人領據報銷獎功金。

四、                主官也有發『慰助金』的方式獎下級生病或家中的變故,有些下級生病、或家中變故,主官去探病或訪察可以慰發助金慰勞生病或變故的下級個人與家庭。這些也沒有發票報銷,是用下級的領據報銷。

五、                主官為了公關常收到紅帖,這是中國人的特別習慣,主官可以用行政費中發紅白帖的各種支出。這些沒有發票報消,是以領據報銷。有些紅白帖可以送花籃或禮品就要以發票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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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中國特有的領導統御方式,在日本也興用,在大陸時期就行之有年,久而久之就演變成行政事務費中主官可以用領據報銷『1/3~1/2』的行政費,這就是『主官特支行政事務費』的由來,之後又演變成『特別費』這怪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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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高法院三審馬英九特別費的判決書』中明示『特別費不用發票之部分』不是『主官薪資特別補貼』是要『公款公用』,證明三審審理法官真的用心可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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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特別費不是歴史共業,也不是主官薪資特別補貼,是主官發給下級的『加菜金』『獎助金』『慰助金』『紅白帖』等的支出,這是要公款公用。

所以特別費『沒有大赦問題』『沒有修法問題』只有『合法問題』『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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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m.cca.gov.tw/bhedu/cate_00_090.html

http://www.haoran.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age=45e65f0c

http://sdpo.dorts.gov.tw/news/940831/news_940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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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實質補貼:最高法院的震撼彈!

最高法院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中,認定領據部分的特別費,不是「實質補貼」,而仍須符合「因公」支出的要件。如此一來,目前偵查中的首長特別費案,恐怕皆須詳查其用途,不能「善了」。

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所認定的馬英九「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未使用詐術,會計人員亦未陷於錯誤」等,檢察官在上訴時對此並未具體指摘出何處違背法令;另一方面,檢察官上訴理由指高等法院對特別費領據部分作成實質補貼之認定有瑕疵,但高院亦已認定馬英九的款項已全部因公用罄,所以這部分的瑕疵不影響判決結果。於是,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

分析最高法院的見解,可以確認:特別費領據部分不是實質補貼,就仍是公款,既是公款就須因公支出;倘有首長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未用於公務支出,就有違法的可能。最高法院的判決尚非判例,下級法院或檢方未必皆採相同見解;但最高法院既已就特別費領據部分表示意見,考量社會視聽,恐怕仍會對下級法院或檢方有相當的影響。亦即,目前及未來的首長特別費案之調查,恐怕都要耗費更多心力。

比較須憑「單據報銷」的特別費,和僅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前者的發票、收據等憑證都在卷內,查證起來固然極耗人力物力,但尚屬有據可查;僅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既然沒有任何憑證,要如何查證?相關首長宣稱的各種用途,是否皆可採信?若不予採信,又將如何核實?最高法院拒絕了「實質補貼」說,對目前尚未解決的首長特別費案,不啻是投下了震撼彈。

解決的方法之一,是檢方調整偵辦尺度。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在總統大選前,對謝長廷和蘇貞昌的特別費案,雖仍然不採實質補貼說,但卻以「罪疑惟輕」、「被告毋須自證己罪」等理由,放過了謝、蘇兩人特別費領據部分。倘若這是一個解決辦法,即必須對所有的被告首長一體適用才可。不過,當初馬英九卻未獲得這樣的待遇。檢方對馬案和謝蘇案的明顯差別待遇,在當時曾引起輿論的強烈質疑。其實,檢方若不用「罪疑惟輕」、「被告毋須自證己罪」的標尺,「領據核銷」部分恐根本不可能偵辦,辦了也必失公平;但若檢方未來均採此一尺度來解套,即似應先就過去辦案的差別待遇有個交代,並追究相關檢察官的責任,方足以服眾。

當然,最徹底的解決是修法,明定首長特別費的性質就是實質補貼;目前未解決的案件,亦可因法律有變更、行為不罰而得以解套。但若要以修法方式解決,朝野之間即不能再有歧見,以共同解決此一「歷史共業」。

另須特別強調者:所謂是否實質補貼的爭議,是指首長特別費以「領據核銷」的部分。至於須憑「單據報銷」的部分,倘若有首長的發票、收據經查有不實虛偽的情形,那毫無疑問是貪汙犯行,這是不容含糊的。就此而言,當初呂秀蓮、陳唐山被起訴,乃至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和吳淑珍蒐集發票報銷、侵吞公款的案件,仍然要追究清楚,自不待言。而目前未偵結的首長特別費案之中,如有發票、收據不實虛偽的情形,當然也要追究到底,不能縱放。另余文已因最高法院對其偽造文書罪定讞而須服刑,則其他特別費案中如確有以假發票報銷的情事,亦恐無寬貸的餘地。

首長特別費案紛擾至今,隨著馬英九的案件判決確定,應該是個徹底解決的契機。但不論如何解決,檢察體系在處理過程中出現的因人而異、政治考量、拒絕作成統一見解,及筆錄造假等等嚴重問題,一定要追究責任,向社會作出交代。尤其,本案充分顯示檢察體系之必須徹底改革,已是毋庸贅論!

【2008/04/26 聯合報】@ http://udn.com/

依法論法,不宜輕啟大赦

http://www.cdnews.com.tw 2008-04-27 08:45:10
 馬英九特別費案日前三審定讞,最高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一方面固然還他清白,另一方面,卻也衍生出其他因為特別費涉案的首長以及涉及國務機要費的陳水扁總統,是否應該一併處理,甚至大赦的問題。連日來,各界意見紛紜,莫衷一是,我們認為本案雖應通盤考量,但大赦事關重大,不宜輕率為之。
 
 這次最高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是認為他在特别費領據核銷部分,並無任何不法所得,故無貪污與背信的犯行;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第三審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法律性質進行爭執,空泛指摘首長特特費性質認定違法,但對馬英九主觀沒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未做任何指摘,因此檢方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法院緣引刑訴第377條及刑法第57條各款,判決馬英九無罪,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認為特別費的性質是因公支出,不得私用,同時認定二審判決的確有兩項違誤,其一是二審判決將首長特別費視為「實質補貼」或是「特別酬庸」,其二是將事先以領據請領特別費的陋習視為是「行政慣例」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二者均屬違誤,只是在此部分,馬英九特別費已全數因公支出並無不法所得,因此認定馬英九是清白。
 
 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固然替馬英九解套,對於其他仍在審理中的首長特別費案,也具有指標性意義,但卻無法使呂秀蓮、陳唐山及游錫堃等綠營首長解套,因為只要使用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就涉及偽造文書及貪污等罪,勢將仍被起訴,司法程序也將繼續進行。
 
 換言之,馬英九特別費三審定讞,特偵組仍將陷於特別費的泥淖中,繼續耗費大量人力來偵辦,在這樣的狀況下,許多人都建議要通案處理,或是大赦,或是修法,或是檢方統一見解。立法院王金平院長,就認為應該修改《會計法》,以釐清特別費的性質。
 
 基本上,我們一向認為,檢察機關對於特別費確實應該有統一見解,通案處理。不過,以往的爭議點主要是特別費究竟是屬於實質補貼還是公款,如果是實質補貼,則涉及特別費案的首長們的問題就比較小,但現在最高法院已經確認特別費不是「實質補貼」或是「特別酬庸」,領據核銷部分就已經沒有見解歧異的問題,因此特別費是否用於因公支出,才是真正有罪或無罪判決的關鍵。
 
 至於憑單據核銷部分,完全不涉及法律見解的問題,只要有虛偽不實的情形,就必須要依法處理,絕不能矇混過關,最高法院既已做出特別費是公款,倘若這些尚在審判中的綠營首長確有用於不是因公支出的用途,或是拿假發票報銷,當然就應該依法處理。
 
 我們認為,法律不分藍綠,豈有在這些涉案首長犯罪尚未查明前,就遽爾大赦之理?尤其是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與特別費性質迥異,且違法事實明確,罪證確鑿,當然不能與馬英九特別費罪等量齊觀,更遑論大赦問題!總之,特別費狀況因人而異,就算要通案處理,也要循修法之途才是正辦!唯有如此,特別費才能真正解套,在事實尚未釐清前,就輕啟大赦,必然立下不良的司法範例,勢難令國人信服。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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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的特別費用在『家庭用品』
2008/04/27 16:00
 

蘇貞昌的特別費用在『家庭用品』為多

一、蘇貞昌是行政院長或台北縣長,在行政院與台北縣政府全編制有總務人員,工友,蘇貞昌會不用總務人員或工友買文具,是委託大女兒蘇巧慧代購文具,這點蘇貞昌與侯寬仁說不過去。

二、行政院、台北市政府的文具全有年度預購,蘇貞昌不可能臨時要特殊的文具,請蘇貞昌或蘇巧慧說明是買了什麼文具。

三、餘略。

大赦恐藏不公 修法易釀惡鬥意見紛陳
馬英九特別費案雖獲三審無罪定讞,但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手中仍有兩百多名藍綠首長的特別費案,且目前法界對於究竟該大赦、立法修法,或由檢方統一偵辦標準,何者才能解套,意見紛陳;未來如何取捨各種方案的優缺利弊,將考驗馬英九政府的智慧與能力。
統一見解效果不大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蘇友辰支持用大赦解決問題,他說:「只要總統一聲令下,偵辦中或已被起訴的兩百多名藍、綠首長都解套,還沒偵辦的六千五百多名公務員也可免訴。」
蘇強調,「優點是立即節省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又能促進朝野和解共生,馬英九應用同理心來幫助其他首長脫離漩渦。」
但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蔡茂松反對大赦,支持立法或修法,因為「大赦是針對所有涉案人,但每個人涉案情節輕重不同,全部赦免其實不公平。」
蔡建議,「立法或修法可以訂定特別條例,免除真正誤觸法網者的刑責,又能明確釐清特別費性質及使用方法。」不過,台北地院一名資深法官不贊成透過立法院解決爭議,認為像特別費這種高度政治性的提案,容易從立法院為起點,造成新的社會動盪,「後患無窮」。
至於檢方統一特別費見解能否平息爭議,律師蔡茂松認為不樂觀,他說:「檢方即使統一特別費起訴標準,法官不見得認同,解套的效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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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的去處
2008/04/27 14:58

這就是『特別費』的去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