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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5 03:44: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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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口交非通姦? 今天看到一個新聞,有一男子懷疑另一女子是陰陽人(同時有兩性之性器),告上法庭說那女子與其妻子同睡通姦。結果法院(檢察官?)命令該被懷疑陰陽人的女子接受法醫檢查性器。 剛剛看到鮮師談到為確定是否有口交,執法人員應該檢查嫌疑人之口腔,看是否有精液殘留。 我在想,如果法院(檢察官?)有權命令被告要接受法醫檢查性器,那麼大概也會有權強制檢查嫌疑人的口腔。 想到這裡,心中感到不寒而慄,我忽然覺得,台灣好像還活在十九世紀,還是滿清時代以前,那就是司法人員為了要斷案,可以對人身隱私任意而為,不必受任何人權觀念,或尊重人身尊嚴之約束一樣。 只因有人提告某女人有男性性器,和他妻子通姦,為了證明那女子是否有男性性器,法院就可以檢查那女子的性器;假如那女子果真有男性性器,那麼為了證明她是否有能力與那男子之妻性交,法院是否也可以令那女子與另一女子,或是甘脆與那男子之妻做性交表演呢? 我想起一個很多人津津樂道,大人經常拿來教小孩的故事。說在某地有個斷案如神的縣太爺,有一日兩個婦人鬧上公堂,都說她自己才是一個嬰兒的母親。這位縣太爺想出了一個辦法,說既然二位婦人都說那小孩是她的,那就把小孩分成兩半,一人一半。其中一位婦人說好,另外一位婦人則自願放棄。小孩分成兩半,自然要沒命。縣太爺認定真正的生母必然不願小孩死亡,因此會自願放棄。 故事也許是虛構,會有這種故事,卻反映了某個時代或是某種文化。那就是為了決案,可以不計手段。 現在當然不可能把小孩分成兩半了,但是沒有想到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司法人員的權力竟然大到這種地步,只因有人提告,就可以任意檢查一個人的性器官。 我覺得非常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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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