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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司法權力:台灣的司法,還留有滿清時代的遺毒 瀏覽1512|回應9|推薦17
2008/07/05 03:44:14

引用文章口交非通姦?

今天看到一個新聞,有一男子懷疑另一女子是陰陽人(同時有兩性之性器),告上法庭說那女子與其妻子同睡通姦。結果法院(檢察官?)命令該被懷疑陰陽人的女子接受法醫檢查性器。

剛剛看到鮮師談到為確定是否有口交,執法人員應該檢查嫌疑人之口腔,看是否有精液殘留。

我在想,如果法院(檢察官?)有權命令被告要接受法醫檢查性器,那麼大概也會有權強制檢查嫌疑人的口腔。

想到這裡,心中感到不寒而慄,我忽然覺得,台灣好像還活在十九世紀,還是滿清時代以前,那就是司法人員為了要斷案,可以對人身隱私任意而為,不必受任何人權觀念,或尊重人身尊嚴之約束一樣。

只因有人提告某女人有男性性器,和他妻子通姦,為了證明那女子是否有男性性器,法院就可以檢查那女子的性器;假如那女子果真有男性性器,那麼為了證明她是否有能力與那男子之妻性交,法院是否也可以令那女子與另一女子,或是甘脆與那男子之妻做性交表演呢?

我想起一個很多人津津樂道,大人經常拿來教小孩的故事。說在某地有個斷案如神的縣太爺,有一日兩個婦人鬧上公堂,都說她自己才是一個嬰兒的母親。這位縣太爺想出了一個辦法,說既然二位婦人都說那小孩是她的,那就把小孩分成兩半,一人一半。其中一位婦人說好,另外一位婦人則自願放棄。小孩分成兩半,自然要沒命。縣太爺認定真正的生母必然不願小孩死亡,因此會自願放棄。

故事也許是虛構,會有這種故事,卻反映了某個時代或是某種文化。那就是為了決案,可以不計手段。

現在當然不可能把小孩分成兩半了,但是沒有想到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司法人員的權力竟然大到這種地步,只因有人提告,就可以任意檢查一個人的性器官。

我覺得非常可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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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2014356

 回應文章

amys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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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有些異見
2008/07/13 00:15

我不認為我國司法如此可怕!

凡涉及刑事之案件 法院於審理時著重於證據與事實認定 若起訴法條與事實錯誤 或無證據顯示其犯行 應予駁回 版主所舉屬於爭議已久的通姦類案件 無論如何判 必然引起許多爭論 

相較於北美刑法 我國(成文法)甚至較北美完善 公正 北美因認罪協議之故 雖能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但被迫認罪者多不可計 

另 民訴(民事訴訟)方面 北美和我國制度相較 我國法制對民眾可算"超"公平便民 即使如此 仍無法讓訴訟兩造滿足或心服口服(更況許多當事人隱瞞事實?)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8-07-13 03:28 回覆:

英美法體系國家中,被迫認罪者的確不計其數,那些作法的目的,是為了減少訴訟和法案,而並非要追求公平與正義。這個我完全同意。

這篇文章所談的是我國法官和檢察官,似乎仍然擁有古代地方官(同時也是司法官)的權力,為了斷案,可以採用違反人權的方式。

其實,我國文化對人身的不尊重,也可以從許多方面看得出起。舉例而言,人需要行走,但是我們的建築和馬路,似乎並不尊重這個權利,即使設有行走的路面,往往可以因為其它的需要,而將之犧牲。

為了解決垃圾發臭的問題,於是弄出了一個垃圾不落地政策,讓每個人在垃圾車來到的時候,提著垃圾站在路邊守候,浪費所有人的時間。為了要讓人們知道垃圾車來了,少女的祈禱大聲播放,根本不考慮到噪音污染的問題。

要解決一個問題,有很多的方法,如果政府尊重人,他們就會想出別的方法來,而不會用犧牲老百姓人身權利和尊嚴的方法,來便宜行事。


whoops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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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ittle contridition here
2008/07/07 23:57
You believe that court shouldnt have the right to do a medical check on the defendent, but you think the custom have right to jail anyone that comes in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without any charges? that doesnt make sense. If i misunderstood you, I apologize.

My personal opinion is that court does entitle the right to gather the information as they seem fit to help them make a correct judgement on the issue at hand. On issue like this, I think your concern is about if court should use such unncesssery brutal way to gather the information rather than the rights that court entitle to.

If my asusmption is correct, then you should change your title to that specific judge is still in ching dynasty, instead of the whole court system.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8-07-08 03:14 回覆:

1.  Didn't you just say the word defendent?  If the custom could check a traveler's private part of body, they surely can jail them with whatever the reason.

2. Yes, I believe the court has abused their power.  Judicial power abuse is in fact a common phenomenon all over the world, be it in a democracy or authoritarism.

3.  Thanks for the suggestion.  Per your suggestion, I have tried a possibly better new title.


Arabesque Cher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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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WE DON"T NEED!!!
2008/07/07 05:27
What a MESS!!!

shame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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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連滿清時代還不如!
2008/07/07 05:11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143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買賣自己合法擁有數十年的土地,到底妨害了什麼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台灣的司法院形同有執照的超級詐騙集團,以八旬老嬤賣地的案子為例,賣地賣到地沒有了,錢也沒拿到;連原來沒有要賣的地也變成對方的;登報伸冤有檢察官將 83高齡的老先生公訴抓去坐牢三個月,如果不幸你我是當事人,會怎麼做?
老嬤無可奈何之下,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把一切不公不義的遭遇在部落格【台灣司法◎人間煉獄】上披露請求公評;如果老嬤真有毀謗污衊公正莊嚴又專業的司法院,大可以再抓起來呀?難道皇后的貞操就這樣天天在網上任人質疑?

難道台灣的司法,當真好官我自為之,連滿清時代還不如!

linglee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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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作者所說的話........
2008/07/06 01:16

如果不能檢查,那麼,台灣將成犯罪天堂。

很簡單,今天有人利用身體運毒,請問能不能檢查?例如藏在陰道、肛門.......,如果檢查,那檢查人員豈不是比法官更大??法官還要有人告才能依法命令被告接受檢查,然而,入關遊客可沒有人告;如果法官為了要判刑而不能命令被告接受一定處所人員之檢查,那麼,請問這個案件要如何判決?一方說有通奸,一方說他是男的沒有通奸,法官如何認定?

法官不是神,為了減少誤判,適當的命令是必須的,而法醫也正是為了減少溝法官誤判,協助法官形成證據而存在,因此,小弟認為,法官命令接受法醫檢查並無不妥。當然,該法醫應由女法醫為之。基本上,一個女人被男醫師檢查,總會感到被侵權,但是,不論男或女,被女法醫檢查,感受被侵權的感覺應該比較輕微。

此案的被告如果清白,因人權被侵害,難道作者不知道可以依法請求原告賠償,相信這應該不必小弟說明,因為作者老大比小弟更清楚法令才是。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8-07-06 02:39 回覆:

我不知道我有沒有比你更清楚法令,但我覺得你的思想很可怕。我就是反對那種思想,才寫這篇文章。

你要認定一個人利用身體運毒,在你進行檢查之前,你要有相當的證據推斷才行,否則就是濫用職權。

有時候,用公權力檢查他人身體,是一種不得已的惡。但是我所舉的實例,是只因為有一個人認為一個女子是陰陽人,有能力和她妻子通姦,因此就告上法庭,法院就下令對她檢查身體,以證明那個人的假設是否正確。我認為這個權力大太了,講個更白一點,法院在欺負人。

今天,假設有個男子想羞辱高雄市長陳菊,於是就認定陳菊是是陰陽人,向法院告陳菊和他的妻子通姦,你認為法院可不可以下令檢查陳菊的性器官?如果不能或不可,那麼為什麼實例中那個女子就可以呢?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8-07-06 04:39 回覆:

想知道嫌疑犯是否利用陰道或肛門運毒,不需要檢查,只要留置一定時間,就可以發現。


覺迷醒世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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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其實是停留在秦朝的啦
2008/07/06 00:07

為掩飾兩顆子彈都能把陳義雄殺人滅口了

檢查性器官算什麼

台灣其實是停留在秦朝的啦


勇者無懼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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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現在才知道!?
2008/07/05 22:57
台灣的司法和執法者大多是爛的,爛到看了就惡心. 台灣政治腐敗,其司法不彰亦是腐敗之一環. 在司法人員的眼中,對于案件審理之過程,哪會考慮到人權這字眼.呵呵.....別把司法人員看成神,審理案件只是他的職業.大清帝國的縣太爺審案無知、不重視人權......等等, 是因那時之時代背景所使.

Henri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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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確實悲哀
2008/07/05 20:51

台灣的司法被誤解及污懱到這樣的程度,實在是全民的悲哀.

學校裡的法律常識教育顯然有待加強,否則,台灣社會要進步是很困難的.

法院有啥權力?你知道嗎?他可以依法剝奪特定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不要搞錯了!這樣的權力當然要配合適當的證據調查.否則,如何做成判決?哀哉.悲哀!


Henri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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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錯誤,抱歉!
2008/07/05 11:48

我需聲明,案件內容我不清楚,所以,我僅就問題發表一般性看法.

一個刑事案件已經系屬於法院後,法院可以交付鑑定,這並不是人權問題,因為,案件系屬後,法院必須裁判,裁判必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就須調查證據,適用法律就要注意罪刑法定主義.鑑定是否有其必要,辯護人可以就被告的權益依訴訟程序主張,自然有其救濟的途徑.對裁定提起抗告,對判決提起上訴,再審,或非常上訴.

就本篇文章,我看不出台灣的司法有停留在滿清時代的問題.

我個人的看法,台灣司法的問題在於司法官的歷練不足,及某些司法官沒有風骨,會受政治的影響,而令人有司法不獨立的疑慮.至於人權問題,我覺得是在執法人員的調查階段,可能有侵犯人權的情形[如非法竊聽],在審判階段,個人還看不出有這個疑慮.

時季常(ubhuang) 於 2008-07-06 00:15 回覆:

案情很簡單,你有個男性友人和你一起出遊,夜晚同宿一間旅舍。該男性友人之妻,認定你是個陰陽人,同時具有男女的性器官,認定你與其夫通姦,因而以妨害家庭或其它罪名將你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後,命令你必須接受法醫檢查你的性器官,如果你拒絕,就要強制執行。

你覺得法庭(檢察官?)應該有這個權力嗎?如果你不願意,你也不能拒絕嗎?

我認為司法者如果有這種權力,那麼和滿清時代無異。而如果同意司法者可以有這種權力,那思想也還停留在滿清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