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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24 01:3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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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國民黨立委諸公,急著將國際機場委外改行政法人經營,真正所為何來? 民間企業經常會將一些內部工作,如垃圾清運等,交給其它公司去做,雖然這麼做會增加支出,但是由於可以節省自己在非本業的工作的人力和非生產性支出,反而可以提高本業的效率和效能,增加獲利的可能。但如果做得太過頭,說要把自己本業的工作,也去委外經營,這個公司就沒有生存的價值了。 近十多年來,台灣政府採行了很多手段,希望將公營企業的一些業務委外經營並將股票持有民營化,一個常用的藉口是可以提升效率,政府以政府行政效率低落,法令僵硬,難以靈活應變為理由,說服立法諸公,將公營事業委外經營或民營化。 然而真正的理由並非如此,因為政府的行政效率是可以改善的,民營企業也有很多效能不彰而倒閉的;法令是可以修改的,就算改成民營,一樣有法令加以限制的;經理人如果經過充分授權,一樣能夠靈活應變,而且比民營機構可以有更多的資源加以運用。 我以為政府想要把公營事業委外經營或民營化,至少有三個理由: 一是規避責任: 公營事業必須接受國會和民意監督,背負社會責任,和配合政策。當執政者發現公營事業如果只是讓他們責任更大而已,那當然會將之視為燙火山芋,必欲去之而後快。 像一、二十年前,英國政府賤賣鐵路(註),以及近十年來,國立編譯館不再編教科書,就是很明顯的例子。 二是短視近利: 民營化可以藉由賣售股票在短期內增加政府財富。 三是以人民的納稅錢圖利財團和個人: 焉知這裡頭沒有不可見人的暗室交易? 以台灣高鐵為例,台灣高鐵的興建支出絕大部份出自人民的納稅錢,鉅額債務,由政府在承受。高鐵雖然財務情況靠著政府在支撐,政府沒有所有權。高鐵公司的主管,不論高鐵賺或賠,人人坐領國際水準的高薪(比其它公司類似職位高數十倍到數百倍),根本不負經營成敗責任,但是因為台灣高鐵是民營企業,其主管和經營,立法院和民眾都無權監督。 註: 一、二十年前,英國政府以鐵路行政效率低落、虧損嚴重為由,將國有鐵路分段賤賣給不同的民間公司。賤賣之後,造成鐵路系統的紊亂,運輸成本更為增加。為了維持鐵路運輸的暢順,政府必須訂定更多的法令,以規範業者的行為,並額外花費許多人力,扮演業者之間的協調者。更諷刺的是,政府不得不花費比以前更多的金錢補貼業者的虧損,以免那些業者宣佈倒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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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