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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影片(限制級?) 瀏覽837|回應8|推薦44
2008/07/08 00:21:29

偶最近找不到什麼好玩滴了

如果偶也這樣企玩一玩

不知道會有什麼下場?

可以給偶一點意見嗎?

在南北部的浴場結果會不會一樣 ? 

這影片算不算是限制級?附上出版品有關法令參考

按「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第 55 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及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均應予分級;其中列為限制級者(註二),雖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但供應(註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始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換言之,供應限制級之錄影帶,並非當然被處罰,其是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5 條第4項處罰之,仍須視是否與暴力、猥褻或色情有關而定,蓋暴力、猥褻(註四)或色情與限制級(註五)並非等同也(註六)。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8月27日朋友所問。
註二: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5條參照)。至於錄影節目帶,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制級: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12條參照)。
註三:此稱之供應,包括直接供應與間接供應在內,內政部兒童局93年5月3日童保字第0930053131號函:「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酒、檳榔…等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旨在該等物質或物品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有害,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提供予兒童及少年必要,因此應包括直接供應與間接供應在內。貴府查獲案件如係由成年人購買啤酒與未滿十八歲少年共同於KTV飲用,且席間成年人曾邀約少年飲酒,即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供應』。」參照。
註四:此稱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號解釋參照)。
註五:同註二。
註六: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2月13日95年度簡字第00676號判決:「(一)系爭「放輕鬆,隨性做」限制級影片,是否為有關猥褻、色情之錄影帶?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2 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業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 號解釋在案,準此,只要具備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縱內容涉及性事,甚至引起一般人之反感,仍非猥褻、色情物品。查:1.系爭『放輕鬆,隨性做』雖被分級為限制級影片,但卻係1999金馬國際影展的參展影片,且榮獲1998年奧斯汀同志電影節觀眾票選最佳影片,有影評人聞天祥影評在卷可按,其非一般歸納之色情片,而具備一定之藝術性價值,應可認定。2.臺北市市政府民政局2001及2002同志公民運動出版的『認識同志手冊』中將本片列為推薦給父母、輔導老師及尋求認同的同志的推薦影片,有該手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勘察系爭錄影帶,認為其內容雖涉及性事,但係以輕鬆、逗趣的喜劇手法,深入探討同志社群的多元樣貌與價值觀,應不致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或厭惡感,可以認定其具有一定之教育價值;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 號解釋意旨,本件原告提供予業主何姓少年觀覽之系爭『放輕鬆,隨性做』錄影帶,若在專業輔導個案上具有教育性、藝術性,即非該當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4 項所規範之『猥褻、色情』之錄影帶,毋庸贅言。」可資參照。另有關前開判決之評析,則可參陳宜倩著,放輕鬆!只是性嘛!,刊於台灣法學雜誌,2007.8月號第97期,第219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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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七琴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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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 小帥哥
2008/07/09 08:35

我鼓勵你也這樣去玩一玩

可是,  一定要拍影片

傳上來跟大家分享就是...

小帥哥∼向生命鬥士學習(tomy41) 於 2008-07-10 08:23 回覆:

七琴在法國說滴話 偶也素要遵命滴啦!影片膠卷太貴了 就用照片分享了啦!


寒荻:埋首文案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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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2008/07/09 00:04

支持大俠您也這樣去賣冰淇淋,

在酷熱的淡水碼頭應該會業蹟長紅喔。

提出您滴勇氣吧!


● 我將從人生這場大夢裡,笑瞇瞇的醒來。●
小帥哥∼向生命鬥士學習(tomy41) 於 2008-07-10 08:10 回覆:

媽媽說滴沒錯…網路上壞倫不分男女

不夠…寒荻素沒錯啦…叫偶企淡水碼頭賣冰淇淋不素買熱狗 不算素壞倫啦!


meow~我愛中華民國生日快樂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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ㄘㄟ
2008/07/08 22:52

真不素偶愛吐嘈泥這鍋大倫啦

泥幹瞎米脫褲子放屁蛤???

貼一拖拉庫出版品有關法令參考

鬼才要看勒

參考啥??? ~~ 偶滴標準就素:規訂啥不能看,咱就專挑這鍋違禁品看!!!

看到瞎看到脫窗看到腦中風

偶都歡喜快樂

怎樣??!! 泥要殺了偶ㄇㄟ??!!

小帥哥∼向生命鬥士學習(tomy41) 於 2008-07-08 23:44 回覆:

偶從實招了啦!那麼多滴文字偶也素給它迷有看…只素貼一貼有交待啦!

妳說滴一點都不錯…越限滴東西越多滴倫看 從偶小時候聽夠亞當、夏娃滴故事到現在…沒錯啦!那都還是鬼在看啦!


meow~我愛中華民國生日快樂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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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郎自大
2008/07/08 16:07

依喵看 .... 南北海浴不會有太大的差別待遇

ㄚ不夠勒 ... 泥若素粉不幸被”嫌棄”冰淇淋不夠大跎

而被處以視覺虐待之罪名,喵喵一定建議他們若要把你關在陸地上

一定要光溜溜和鵝群在一起

若要把你泡在水族箱裡嘛 .....

我會建議再放一條電鰻進去陪你!英雄惜英雄啊!


小帥哥∼向生命鬥士學習(tomy41) 於 2008-07-08 22:49 回覆:

阿喵一出手就跟倚天劍一樣滴鋒利無比 偶嚇滴不知手腳放那兒

連史記.西南夷列傳裡的夜郎都給搬出來了 偶…偶…偶 

偶還素自己包包款好躲到角落裡自己企就口以了啦!


jessy 小棧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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ㄣㄣㄣ...
2008/07/08 14:02

不要吧?

我真替你有些擔心ㄟ∼


小帥哥∼向生命鬥士學習(tomy41) 於 2008-07-08 23:37 回覆:
老頑童沒玩滴…就不素頑童了!

.原采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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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真是老不正經!
2008/07/08 13:01

倫家未滿十八歲,不敢打開限制級。

推薦文章成習慣,閉起眼睛來點擊。


小帥哥∼向生命鬥士學習(tomy41) 於 2008-07-08 23:39 回覆:

未滿十八歲…是怎麼溜進來的?翻牆還是挖地洞? 

原采大姊果然不滿十八歲…好佩服您!


恰恰 : 新小說第二集發表了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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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太遠了
2008/07/08 08:24

不能給你送便當

小帥哥∼向生命鬥士學習(tomy41) 於 2008-07-08 08:48 回覆:
有心偶就給它粉滿意了啦,住滴遠不重要啦!
那鍋便當就當精神上滴一種撫慰吧…老師不素有教夠偶棉
秀色可餐或望梅止渴←請問恰恰一姊可不可以用這個成語?

Nan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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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企玩計鍋...
2008/07/08 00:41

如果偶也這樣企玩一玩

不知道會有什麼下場?


偶跟泥保證偶一定費號召一票聯網泥的粉絲,給泥送便當企滴~
♥兒女的網店 EZ 精品♥
小帥哥∼向生命鬥士學習(tomy41) 於 2008-07-08 08:43 回覆:
為什麼要送便當…???泥滴意思玩計鍋費進監所嗎……
監所滴不素都有四菜一湯了…(有在新聞裡看到,進去出來好像還會更營養一點)
這個不素公開有蓋子滴…不算素公開……應該不費抓去關吧?不知道要去問誰
上次在長庚大學操場溜鳥滴小朋友,好像素記過結案滴…。
不夠…泥送便當來 偶感謝泥啦…偶想監所應該素沒有宵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