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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不道歉的周玉寇可以說[事情告一段落了?]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10/04/21 01:31:50

直接用我寫給某主持人的傳真,有點亂就是了.

X先生,您好

今看您在節目上有談到黑人的問題,我以為這是[令人遺憾]的話題,因為寧願我是[鄉愿]的,而不是周玉寇口中的黑人.

我鄉愿的是,這一個事件出自壹周刊,被拿到政論(談話)性節目被政治評論員等批判,我想當壹周刊報導的是其中一人時,可能會說他[胡扯],但是從這篇報導來說,有人真的去分析過其中的問題嗎?

雖然我不是很懂,但是我除了試圖去分析他每一筆金額外,很想說的是:

台灣真的就一定要[揚惡抑善]嗎?(這是我寫傳真給您的重點)

這些藝人願意發揮影響力,願意出來號召某個正向的理念時,是否可以先不要從[惡]的角度來批判?

如黃光芹說,這一件大概是140,如果量大,可能可以更低,但是他有比較過材質嗎?

我是沒有買,但是我覺得如果公開的這樣說,等於是說黑人也虛報了成本.

[想當然爾]的討論,我想並不公平.

當然這不是有責怪X先生之意,但是不知道X先生有沒先主動和黑人了解呢?

我寧願相信黑人是[想做公益],但是大意忽略了一些細節.

但是是否能從支持和協助的角度來幫助這些想做公益的人呢?我想或許就像X先生有時提到的一些超跑選手,想做但是沒錢,今天如果黑人想要做公益,成立一個基金會做公益,我想他的能力上會有所不足的.但用自己的公司來做,就是這次問題的所在,因為這對我們認為的[義賣]或許不同,通常我們會認為[買東西的錢就是捐出去的錢],但是就算是在公益團體都還可以[保留]一些,不是嗎?更何況這是一個[執行單位]的差異.

我想不論是黑人對於這些法律和會計方面的欠缺,又或是小S等面臨到諸位的質疑時,[第一時間]很難講清楚和表達.

大家只看到:580,只捐100,確實也忘了他其他的管銷與稅的問題.

黑人的公司不是[公益團體](基金會, 法人好像可以免稅),所以如果黑人賣580,扣掉成本180,那他這筆生意的利潤是400,當然他可以以他公司的管銷支出讓利潤變少,但是這些[可以核銷的],有些不就也是因為要做這些所產生?他自己[熱血公司](好像是),假設有雇員工,租辦公室等等,這些可能部份是由這個義賣的[利潤]所支出,但同樣的,如果他還有其他的自己產品在銷售,同樣會產生利潤,這都是在[應稅]的範圍內.所以他保留這項[生意]的所得稅與營業稅(103),應該沒有不妥.否則等到繳稅時,頭就大了.

周玉寇或其他人可能都認為他有[利益衝突],不該是由他的公司來販售,但是黑人的模式又是和我們一般認知由公益團體來[義賣]的形態不同.

如果說,今天某基金會可能賣580元的T,扣掉180,其他的[應該是不用繳稅],他可以全部捐給受贈單位,還有合法的[管銷]可以保留.但是他們本身還是可以有有其他的義賣或是勸募等可以做為收入,甚至有固定的公司[基於抵稅]的考量會有所捐助, 但是黑人並非公益團體,所以他無法開立收據讓捐助者[抵稅].

第五條 (勸募團體)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第十七條 (活動支出支應範圍)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而其中的[公益保留款197],或許這是可以受質疑的地方,但這也可以用[大水庫]理論來看,他除了固定捐出的100元外,是否還會有其他捐款或活動?這些當然也可以說,黑人或是參與的藝人[只有]出力, 錢都是[T]的人出的,試問[哪一個公益團體不是如此?] 除了原有設立的基金以外, 可以靠外界的捐助, 除非黑人要成立基金會, 可以開立收據,接受捐款,否則如果其他的公益支出, 錢從哪裡來?重點是這個有沒進到他私人口袋?是否會和他說的[這個活動希望持續下去],這部份的[保留],同樣是有稅的問題,當然他有把稅先扣下來.

或許有些人會說,你要做公益就要拿錢出來,真的是這樣嗎?

這些藝人,甚至公眾人物,有多少會願意花心力在這上面?

但我比較想說的是,有必要變成某些人眼中[斂財的人]嗎?這[利潤]實際有多少?

若是以黑人賣了一兩萬件(去年),捐了一千多萬,[稅金]確實可能就產生了一百多萬.(營所稅是25%)

而依黑人可以[抵稅]的金額有多少?是周玉寇讓我不太能接受的講法.

後面有我查到的所得稅法資料,真的能抵很多稅嗎?我想藝人包括唐先生可能也都有許多[節稅]的方式,為何要選這一個[最笨]的方式?

所得稅第十七條:

列舉扣除額: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我想更不要把其他網友的支持又說成是[粉絲]的偏頗,至少我不可能也不是小S和黑人的粉絲.

只是覺得台灣是否要[一無所有].倘若真的黑人有[詐騙]行為,也希望真的是以法律給予制裁,而非是如周玉寇說的[吐出來],我想這樣的說法,無疑是給黑人[定罪],誰是[仲裁者]?誰可以要誰[怎麼做]?

違法就依法.

但是我想這個事件會引申的就是:誰還會有心推動公益與參與公益?

寫的有點雜,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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