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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15 01:55:23 瀏覽847|回應1|推薦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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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特別費一案,馬英九一直說制度殺人、不知者無罪?說自己「無犯意」。說自己清白。
一個哈佛法律博士這麼說,肯定是在撒謊、演戲騙人吧? 別扯了。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贓物有沒有罪?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和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有沒有罪? 在路上撿到錢據為己有有沒有罪? 不小心開車撞傷人有沒有罪? 炒菜不小心油鍋起火造成火災有沒有罪? 中南部來的人在台北捷運上吃韭菜盒子喝開喜烏龍茶有沒有罪?因為好奇按下緊急按鈕有沒有罪? 請看刑法第16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000001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有信心還清白 律師:馬主觀認定是私款 無犯意』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2/14 04:09 記者: 蕭旭岑/台北報導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遭檢方起訴,他的委任律師宋耀明表示,同意檢察官認定特別費屬公款的看法,但馬英九主觀上是認定為私款,全部財產申報,正足以反映馬英九認知為私款;同樣事實在心證上不同,造成兩種不同的結論,他有信心為馬英九爭取清白。 宋耀明表示,該案甚為單純,客觀事實也很容易查,他認為兩、三個月內就可以完成一審程序,不需要到半年,他有信心一審可以幫馬英九勝訴。據了解,馬英九很希望特別費案速審速結,他將完全配合法律程序,希望儘快爭取在三個月內就能還他清白。 宋耀明坦率強調,在客觀上,他承認特別費是公款,檢察官起訴書結論說是公款,「我不會有意見。」但今天大家探討的是刑事案件,當事人主觀認知為何非重要,馬英九使用特別費時,認知從來都認為是私款。至於為何馬英九在第一次接受檢方應訊時,表示特別費要用於公務、公益,如今卻改口說私款?宋耀明解釋,當時檢方動作展開,馬英九才調許多資料來看,從而形成對特別費的客觀認知;但過去八年馬在使用時,主觀上的確以私款看待,這就是兩者的差異。 宋耀明說,檢察官在起訴書花很多篇幅,介紹特別費在客觀上屬公款或私款,他接辦案子時也不知道特別費的屬性,經過這段時間偵查,「我可以跟大家說特別費是公款。」但整個案子的關鍵,是馬英九領取時的認知。 宋耀明指出,檢察官以「馬英九擔任公職多年,不能推諉不知」,這對主觀上產生認知截然不同的結論,就影響整個案子的結論。他反問,說馬英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到底詐了誰?所有的會計人員嗎?到底是馬英九騙了會計人員,還是整個制度隱瞞了馬英九? 宋耀明強調,檢察官說找不到任何法令支持馬的私款說,「老實說,我也找不到。」但主觀認知產生不是法令造成的,這是整個制度、施行,讓大多數首長產生錯誤認知;在法律上對於構成要件事實造成錯誤,不能說是有犯意的行為,檢察官應考量馬英九的主觀認知。 宋耀明說,馬英九按月把薪水帳戶款項撥到太太帳戶,其薪水扣掉稅捐是十五萬多,但匯到太太周美青是廿萬多,檢察官認為馬侵占,但他要以此証據反駁,證明馬在使用時,從頭到尾的確認知特別費為私款。他質疑,很多首長都認為是實質補貼,為何檢察官認為法務部的見解是獨創? 有媒體質疑馬英九在擔任法務部長,審計部就發函說這是公款,宋耀明說,如果法務部有函釋,或有更多公文,都是他們在偵查過程中,「上窮碧落下黃泉」找出來的,如果不是發生馬英九案,他相信沒人知道特別費是公款或私款;法律上若認知財產為自己所有,不會成立詐欺或侵占,也不會成立犯意或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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