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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13 12:33: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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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公司改名變成台灣郵政股份公司,即便違法,事情不大。這跟其他幾家國營事業改名的問題是一樣的:中油改成台灣中油、中船改成台船。其實,台灣電力公司從來沒有是「中華電力公司」,大家也沒啥感覺吧?至於為什麼台灣電力公司業務範圍做到福建省的金門、馬祖,大家也沒意見吧?台糖也不會變成「中糖」。至於台灣菸酒公賣公司賣的「台灣啤酒」,也從來沒人想過要改成「中華啤酒」。 另一個有趣的地方則是早已民營化的中鋼,民進黨也沒辦法要它改成台灣鋼鐵:「台鋼」了! 中華郵政的名字改不改沒差,但關鍵是郵票上面的字樣是否由「中華民國郵票」便成「台灣共和國郵票」或簡化為「台灣郵票」。這一點我到現在還不清楚。 不過聯合報則是有這麼一則新聞:『郵票更名 馬英九:2008如執政一定改回來』。 既無能又無聊的民進黨對上也是一樣無聊又無能的馬英九,可真的是絕配。但這絕配卻苦了台灣人民。 現在國民黨要問的應該是:世界各國會不會接受郵票上改印成「台灣郵票」呢?或者是若真的郵票上改印台灣郵票後,胡小掏會不會要求中國和邦交國拒收貼了台灣郵票的郵件呢? ************************ 郵政法 總統令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共13條 第一條 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三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之說帖 一、從歷史沿革而言 前清首任臺灣巡撫劉銘傳在加強對臺防務與建設、銳意改革中,將舊式鋪遞改為新式郵政,於1888年2月21日張貼一張臺灣郵政總局的告示,開辦臺灣郵政。依當時郵政新制,成立"臺灣郵政總局"於臺北府城,直轄於巡撫,發行二種郵票,即一為臺灣郵票:備公務免費使用;二為 郵政商票:供民間交寄郵件現售使用。當時設有臺北、臺南兩文報局為總站,總站以下每站設站書,開辦之郵政機構具有出售郵票、收寄、封發及投遞郵件功能的現代化郵政機構,開啟臺灣通信的新頁,是臺灣郵政的設立已有120年歷史,其較前清郵政官局的正式奉准創設於1896年3月20日由海關開辦郵政的時間足足早8年,更比郵政脫離海關,由郵傳部設立郵政總局主持,還早23年,故中華郵政公司回復臺灣之名,始符歷史內涵。 二、從私法領域而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國營事業,其組織型態非行政機關,屬私法人之「公司」,經董事會同意後即可向主管機關辨理變更名稱登記。過去金融機構因合併而變更公司名稱之例,均循此模式處理;例如中央信託局已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但中央信託局條例仍未修正或廢止。 三、從公司經營而言 93年9月10日本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曾議及本公司可能更名,請經理部門及早作準備,並於93年10月完成"因應公司名稱更易專案研究報告"後提報董事會。其中應審酌之事項已有充分研擬,亦作配合準備因應。另公司變更名稱應依法辦理,且須經主管機關核定,若因此而影響公司營運、增加費損或於年終審定決算時,將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之規定,視為政策性因素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絕對不會影響任何員工應有之待遇。 ********************* 中華郵政更名臺灣郵政顧客權益維持不變 本公司於96年2月9日奉准更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涉及顧客權益保障及各界質疑事項,說明如次: 一、所有郵政儲戶的現有儲金簿、存單、劃撥儲金支票、金融卡及保單等,均可維持繼續有效使用,不必立即更換,視個案於需要時更換即可。 二、我國與其他各國之郵政合作,均係遵守萬國郵政公約為依據,均與各國郵政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本公司目前與全球119個國家或地區郵政訂有國際快捷郵件業務往來,其雙邊合作契約屬永久有效契約,合作默契良好,其雙邊契約,經辦理換文手續,即由臺灣郵政公司概括承受,繼續有效。 三、郵戳、郵筒及已發行之郵票部分,均可繼續有效使用。 四、中華郵政對國內、外投資部分,僅需辦理更名手續即可,權益概括由本公司承受。 五、各項庫存單據(含儲金簿、存單、劃撥儲金支票及保單等)將加蓋臺灣郵政公司戳記,繼續使用。未來將視庫存數量及新版採購進度逐次更新使用。 六、郵局局屋招牌及郵用車輛上若有「中華郵政」之字樣,均將逐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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