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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郵票:「中華民國郵票」變成 「台灣共和國郵票」? 瀏覽115|回應0|推薦4
2007/02/13 12:33:07

中華郵政股份公司改名變成台灣郵政股份公司,即便違法,事情不大。這跟其他幾家國營事業改名的問題是一樣的:中油改成台灣中油、中船改成台船。其實,台灣電力公司從來沒有是「中華電力公司」,大家也沒啥感覺吧?至於為什麼台灣電力公司業務範圍做到福建省的金門、馬祖,大家也沒意見吧?台糖也不會變成「中糖」。至於台灣菸酒公賣公司賣的「台灣啤酒」,也從來沒人想過要改成「中華啤酒」。

另一個有趣的地方則是早已民營化的中鋼,民進黨也沒辦法要它改成台灣鋼鐵:「台鋼」了!

中華郵政的名字改不改沒差,但關鍵是郵票上面的字樣是否由「中華民國郵票」便成「台灣共和國郵票」或簡化為「台灣郵票」。這一點我到現在還不清楚。

不過聯合報則是有這麼一則新聞:『郵票更名 馬英九:2008如執政一定改回來』。

既無能又無聊的民進黨對上也是一樣無聊又無能的馬英九,可真的是絕配。但這絕配卻苦了台灣人民。

現在國民黨要問的應該是:世界各國會不會接受郵票上改印成「台灣郵票」呢?或者是若真的郵票上改印台灣郵票後,胡小掏會不會要求中國和邦交國拒收貼了台灣郵票的郵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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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總統令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80號

13條

第一條 為健全郵政發展,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三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郵局:指中華郵政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 處所。
二、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三、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四、郵政資產: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
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六、郵票:指中華郵政公司發行,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七、特製郵簡:指以整張紙加以適當摺疊粘貼,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可由寄件人作為通信之用,免另加封套者。
八、郵政認知證:指中華郵政公司發售,用以證明持證本人之證件。
九、國際回信郵票券:指萬國郵政公約各會員國間相互約定,發售及兌換回信郵票之一種有價證券。
十、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第五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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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之說帖

一、從歷史沿革而言

前清首任臺灣巡撫劉銘傳在加強對臺防務與建設、銳意改革中,將舊式鋪遞改為新式郵政,於1888221日張貼一張臺灣郵政總局的告示,開辦臺灣郵政。依當時郵政新制,成立"臺灣郵政總局"於臺北府城,直轄於巡撫,發行二種郵票,即一為臺灣郵票:備公務免費使用;二為 郵政商票:供民間交寄郵件現售使用。當時設有臺北、臺南兩文報局為總站,總站以下每站設站書,開辦之郵政機構具有出售郵票、收寄、封發及投遞郵件功能的現代化郵政機構,開啟臺灣通信的新頁,是臺灣郵政的設立已有120年歷史,其較前清郵政官局的正式奉准創設於1896320日由海關開辦郵政的時間足足早8年,更比郵政脫離海關,由郵傳部設立郵政總局主持,還早23年,故中華郵政公司回復臺灣之名,始符歷史內涵。

二、從私法領域而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國營事業,其組織型態非行政機關,屬私法人之「公司」,經董事會同意後即可向主管機關辨理變更名稱登記。過去金融機構因合併而變更公司名稱之例,均循此模式處理;例如中央信託局已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但中央信託局條例仍未修正或廢止。

三、從公司經營而言

93910日本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11次會議曾議及本公司可能更名,請經理部門及早作準備,並於9310月完成"因應公司名稱更易專案研究報告"後提報董事會。其中應審酌之事項已有充分研擬,亦作配合準備因應。另公司變更名稱應依法辦理,且須經主管機關核定,若因此而影響公司營運、增加費損或於年終審定決算時,將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之規定,視為政策性因素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絕對不會影響任何員工應有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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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更名臺灣郵政顧客權益維持不變

本公司於9629日奉准更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涉及顧客權益保障及各界質疑事項,說明如次:

一、所有郵政儲戶的現有儲金簿、存單、劃撥儲金支票、金融卡及保單等,均可維持繼續有效使用,不必立即更換,視個案於需要時更換即可。

二、我國與其他各國之郵政合作,均係遵守萬國郵政公約為依據,均與各國郵政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本公司目前與全球119個國家或地區郵政訂有國際快捷郵件業務往來,其雙邊合作契約屬永久有效契約,合作默契良好,其雙邊契約,經辦理換文手續,即由臺灣郵政公司概括承受,繼續有效。

三、郵戳、郵筒及已發行之郵票部分,均可繼續有效使用。

四、中華郵政對國內、外投資部分,僅需辦理更名手續即可,權益概括由本公司承受。

五、各項庫存單據(含儲金簿、存單、劃撥儲金支票及保單等)將加蓋臺灣郵政公司戳記,繼續使用。未來將視庫存數量及新版採購進度逐次更新使用。

六、郵局局屋招牌及郵用車輛上若有「中華郵政」之字樣,均將逐步更換。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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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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