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環境新聞報導品質欠佳是誰的錯?
2009/06/07 20:43:36 瀏覽2497|回應2|推薦10

環保記者是環境保護的尖兵,其精神值得大家鼓勵。但是若環保記者僅有環保之心與衝勁,卻無記者之專業與謹慎,其報導往往就荒誕不經,反而有負面影響。記者雖不必然是自然科學或工程背景出身,但即便如此也該對於環保政策、法令規範、環保體系、環保工作有點概念。若其本身對於環保法令規範不瞭解,僅憑個人的好惡,其對於採訪事件中相關人士的言論選擇就可以構成其報導的立場與內容。不夠專業和謹慎的記者,對於這些言論不善加思量篩選,就會如同以下這則報導一樣令人搖頭。這真的是令人擔心,環保記者因為不夠專業,使得一般民眾對於環保事務的瞭解受到誤導或對環保記者立場與專業產生質疑,而對環保團體或環保記者產生不信任,是否反而成為環境保護的絆腳石?

以這則報導為例,是報導一次內政部區域委員會議上,針對民間業者申請新竹縣橫山鄉設置廢棄物掩埋場的會議審查過程。記者針對居民提出的爭議做了大篇幅的紀錄,也對於業者的說法作了小篇幅的呈現。但從這篇報導中可以看出來,記者立場當然是很鮮明的。我個人認為,這沒有錯。環保記者就該有環保立場。但是,必須在專業上夠水準,才能夠凸顯問題的爭議。

以本案為例,業者是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請設置。雖然民眾認為他們在過程中溝通不力、懷疑業者製作不實報告,但經過九次行政訴訟,都判決民眾敗訴。因此,實質上雖然民眾不歡迎業者設立掩埋場,但依法而論,業者並沒有疏失,對於環境的影響也經過各種委員會審查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因此,最多只能呈現出民眾的不滿,或者更進一步指責政府政策的不當或法令的缺失。但本報導卻只想凸顯本場設置「不法」或「不當」,不僅無法凸顯問題根源,也令人看出記者的專業不足與角度選擇錯誤。

下文中的雙括號內的『問題』是我針對這篇報導的檢討與建議。

掩埋台灣山水的墳場

更新時間: 2009-05-24 22:48:50

記者 / 作者:胡慕情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30828

『問題一、標題的掩埋「廠」應為掩埋「場」。』

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一縣市一焚化爐的政策正是一例。

『問題二、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的錯誤為何?是廢棄物不應該用焚化方式處理,而應該全用掩埋處理或海拋處理?還是錯在全台灣焚化爐數量太多?還是各縣市不應該各自設立,而應聯合設立更大型的焚化爐?還是焚化爐都應該是公辦公營,而不應該像是現在有公辦公營但委託民間代操作、也有 BOT 和 BOO 的營運方式?一縣市一焚化爐的錯誤與本報導的主題橫山鄉的 BOO 掩埋場有何可以對照或引證的地方?』

有焚化爐,就有污染性掩埋場,

『問題三、有焚化爐就一定必須有掩埋場,因為焚化的產生的底渣和飛灰以及衍生之飛灰固化物一定得有地方處置。目前國內焚化廠產生的底渣大多經過毒物溶出試驗 (TCLP) 檢測確認合乎標準後,可以提供給民間業者進行再利用成為營建材料。焚化廠的飛灰因為含有較高濃度的重金屬與戴奧辛因此必須經過安定化與固化處理後,再經 TCLP 試驗合格後,運送至掩埋場掩埋。因為飛灰固化物中所含的重金屬與戴奧辛濃度較高,且溶出潛能較高,因此作為營建材料再利用的風險過高,所以必須要在掩埋場中掩埋作為最終處置。國內飛灰固化物的掩埋,按規定必須要再掩埋場中有獨立的分區不可以和一般廢棄物混合掩埋,也必須有獨立的滲出水收集系統。因此有焚化爐,就一定得有掩埋場。但是若掩埋場工程做得好管理得好,掩埋場不必然是「污染性掩埋場」,國內尙在營運中的公營掩埋場有一百多場,不能都說是「污染性掩埋場」。反過來說,若沒有焚化爐就沒有污染性掩埋場嗎?即使是在過去沒有焚化爐的年代或者一些至今仍收受生垃圾的掩埋場,因為垃圾中多少含了我們使用過的用品,即使是殺蟲劑、乾電池、油漆、溶劑、清潔劑、金屬瓶罐容器等許多用品,也都含有有毒物質,只是因為這些物品是生活必需品,且所含有毒物質的濃度較事業廢棄物低、總量也較小,為了廢棄物管理上的效率與效益,因此就沒有把生活中的含有有毒物質的這些物品與其被丟棄成為的垃圾當作是有害事業廢棄物來管理。因此,在許多掩埋場中,都是有這些有毒物質的,乾電池、蓄電池、溶劑、清潔劑、殺蟲劑。換言之,即使沒有焚化爐,一樣有「污染性掩埋場」。』

「我們抗爭了 6 年」,反橫山掩埋場自救會難過透露,「我們被縣府和地方頭人聯合出賣!」這場抗爭尚未止息,橫山鄉民每周固定聚會討論進度,堅持捍衛家鄉的好山好水。

新竹縣橫山鄉以礦產、伐木聞名,後來礦產沒落,但當地農業區及客家文化傳統保存良好,是在地居民的樂土。環保署自 1991 年推動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垃圾處理政策,各縣市開始興建與掩埋場;但焚化爐燃燒垃圾產生世紀之毒戴奧辛,使得反焚化爐運動在各地掀起波瀾。

『問題四、各縣市的掩埋場不是在 1991 年環保署推動「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垃圾處理政策之後才開始興建。在推動廢棄物焚化之前,台灣地區的廢棄物早就以掩埋為主,就廢棄物管理來說,各鄉鎮市自己負責生活垃圾,自己興建自己的垃圾掩埋場。比這更早的年代,沒有掩埋場的設置規範,那時候的垃圾由各鄉鎮市的清潔隊往山谷、河邊、海邊傾倒,因此有台北市的內湖垃圾山、有高屏溪沿岸的垃圾堆,這些年來也都由政府一一陸續清除。』

環保署原規劃 21 座公設大型垃圾焚化廠,但因「縣(市)政府未能適時提供建廠用地、協調溝通民意、排除民眾抗爭,致使建廠工作受阻,影響年度預算執行至鉅」的理由,環署制定了 BOO / BOT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規劃 15 座大型垃圾焚化廠,加速推動垃圾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掩埋場也適用。

『問題五、本案掩埋場並非適用「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正確的是「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 ( 含垃圾焚化灰渣 ) 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制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 ( 含垃圾焚化灰渣 ) 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配合各縣市垃圾中間處理 ( 焚化 ) 設施之陸續完成,由中央補助地方政府以「建設–營運–轉移」 (BOT) 或「建設–營運–擁有」 (BOO) 方式興建灰渣最終處置場,掩埋垃圾焚化灰渣,並擴大容量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冀能同時處理垃圾焚化灰渣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問題。

焚化廠政策的修正,不是因為用地問題。是因為台灣民眾資源回收做得好、人口增加率降低,使垃圾量遠低於各焚化廠規劃時的預測。因此若真的一縣市一焚化廠,到時候會沒有垃圾可以燒。』

偏鄉聚落成建廠首選

在政府所謂「考量大多數人利益」情況下,焚化爐與掩埋場,通常被設置在人煙稀少的聚落; 91 年,新竹縣政府與偉盟公司以 BOO 的方式,在橫山鄉沙坑、福興二村設置 25 公頃大型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毒灰渣掩埋場,「但我們被蒙在鼓裡,只有縣長、鄉長、議員、村長、代表知道。」

『問題六、「偏鄉聚落成建廠首選」。不然,難道是要以地狹人稠的地方設立掩埋場?即使掩埋場的設置已經有適當的污染防治措施,但就環境風險與成本而言,人口稠密的地區都比偏鄉聚落高。請問一般民眾和環保人士會認為在人口稠密的都會區內或城鎮設立廢棄物掩埋場他們會認為比較「環保」,比較「安全」,或比較對得起自己良心(因為不去讓偏鄉聚落的居民承擔風險)而樂見其成、大力歡迎嗎?』

反橫山掩埋場自救會成員羅秀珠說,直到 93 年 6 月,當地居民才知道自家附近要蓋掩埋場,「這很不公平!福興鄉原本就已經有一個垃圾掩埋場,把人家不要的東西丟來污染我們的環境,這樣對嗎?」幸好 92 年內政部審查開發案,對相關變更內容,要求廠商進行環評差異分析,完成備查後才能做都市計畫區域審查,居民的抗爭戰線得以延長。

『問題七、「福興鄉」是彰化縣福興鄉嗎?是福興村吧?是記者記錯了還是民眾說錯了?橫山鄉原本有公營掩埋場,掩埋自家垃圾,但幾年前就已經填滿封場了。』

然而,環境差異分析後來仍強力通過。羅秀珠說,橫山掩埋場將設置在福興、沙坑兩村附近的一個大凹地,包商偉盟公司找來許多專家學者背書,但審查完全不公開。多年來,當地居民不斷要求列席溝通,卻只能透過主動去鄉公所洽詢得知。

因為居民強勢,新竹縣環保局在最後一次審查時連鄉公所都沒通知;即便環委強調偉盟公司必須跟居民溝通,再將溝通事項送至大會做成決議,羅秀珠說,偉盟什麼也沒做就直接送大會,案子就過了。

『問題八、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查、掩埋場設置許可審查、內政部區委審查,都是由政府辦理或由政府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的審查,有法定的程序,有法定的審查委員,其報告書與結果都可以依法取得。由於法令規範中並未准許居民列席,因此居民未能列席是依法如此。相關評估與審查程序中,依法必須進行說明會與意見調查者,開發單位必須依法執行,若有違失應依法提出異議與訴願。』

建案倉促送審 居民莫宰羊

居民相當憤怒。因為偉盟公司在環評書中造假,「在灰渣掩埋場規畫圖中,根本沒有標示附近有沙坑、大肚、福興 3 個村 5 百多戶住家,明顯偽造文書!」居民多年來提出行政訴訟,「但 9 成都失敗」。羅秀珠難過地說,新竹縣府和業者對居民不友善,「我們去縣府、環署都不知道抗爭多少次了,但都沒用!」

『問題九、「偉盟公司在環評書中造假」、「在灰渣掩埋場規畫圖中,根本沒有標示附近有沙坑、大肚、福興 3 個村 5 百多戶住家,明顯偽造文書!」但是居民又自己說打了九次行政訴訟都輸,除非九次法官都受賄賂或都是笨蛋,否則怎麼會都看不出來「造假」和「偽造文書」呢?』

新竹縣南河沙阬環境文化永續促進協會負責人溫慶球說,縣長鄭永金曾於選前提出灰渣場配合焚化爐停建的競選承諾公文,選上之後,又在 95 年 1 月 27 日與環保署開會決議:「為推動新竹縣、市朝長期區域合作模式處理,由新竹市提供焚化容量,新竹縣提供灰渣衛生掩埋場容量。務請新竹縣環境保護局積極辦理灰渣掩埋場之設置工作。」

『問題十、 BOO 掩埋場係為縣府與廠商簽訂之正式合約。任何行政官員,包括是新竹縣長都無片面解約之權,片面解約則依法必須賠償廠商損失。新竹縣公營掩埋場幾乎都以飽和,焚化廠又因為環保署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喊停檢討後停止興建,必須仰賴其他縣市焚化,但基於縣市合作又必須有籌碼和其他縣市談條件。因為大多數其他縣市焚化廠「願意」焚化外縣市的垃圾以賺取盈餘,但是焚化後的灰渣與飛灰固化物卻無能力處理,以目前狀況為例,新竹縣垃圾外運至台中縣后里焚化廠焚化,但台中縣絕對不願意讓所有該廠焚化產生的灰渣與飛灰固化物進入本縣掩埋場掩埋。因為,掩埋場覓地興建極為困難,沒有縣市願意讓歷經萬難興現的掩埋場很快填滿的。』

羅秀珠說,居民得知後不能接受,尤其是村中長輩,覺得縣長怎麼反反覆覆?但氣憤無用,行政程序不斷動作,橫山掩埋場的戰爭,繼續在內政部區委會中展開。

上周,橫山鄉居民動員 2 台遊覽車的民眾北上營建署陳情,她們身穿紅色背心,強調有必死決心,反對到底。新竹縣新埔愛鄉協進會理事長陳金進表示,開發區位於雪山山脈附近,是全台降雨量最高之處;毒灰渣掩埋場址是極陡的山坡,雖偉盟公司強調已鋪設 6 層不透水布,陳金進擔心,一旦暴雨,人工設施無法阻止廢水滲出。

『問題十一、新竹縣橫山鄉距離雪山山脈應該有點兒遠了吧!更絕對不是全台灣雨量最高的地方。居民這樣說,記者也就這樣寫?』

偉盟公司進一步說明,為撫平居民疑慮,也要設專管把廢水排至鳳山溪。

但陳金進說,鳳山溪下游有居民的飲用水取水口,當地自來水接管率不普及,支流霄裡溪又被位於桃園的光電產業污染,毒水加乘,居民根本承受不起。

『問題十二、掩埋場滲出水經過污水處理廠處裡之後是「毒水」?那麼全台灣各縣市的掩埋場中的污水處理廠、工業區與科學園區的污水處理廠、各縣市鄉鎮的污水處理廠、各社區的污水處理廠都是排毒水?那麼以橫山鄉來說,沒有衛生下水道、沒有污水處理廠,家家戶戶居民所排的水事實上也都是「污水」,就水質來說,恐怕會比上述污水處理廠的放流水超過相關法定標準更多吧!』

專家背書不造成污染

偉盟公司聘請的顧問交大土木工程學系副教授單信瑜認為,此掩埋場呈凹狀,「本身就可阻擋滲水」,加上掩埋場不位於邊坡,不會有太大問題。單信瑜強調自己是掩埋場專家,「這個掩埋場不是收生垃圾,不收有害廢棄物;就算有,也很少」。

『問題十三、本場僅收受飛灰固化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只有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才可以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記者是弄錯了吧!』

單信瑜表示,灰渣確實含有戴奧辛,但廠商會先將灰渣固化,做完檢測後再掩埋;加上戴奧辛較易與土壤結合,若戴奧辛滲出,會吸附在場址下的黏土層,加上廠商放置不透水布跟皂土毯,「絕對不會有污染」。至於廢水排放前也會經過 RO 逆滲透處理,他覺得居民「不專業而操心過多。」

『問題十四、各焚化廠的飛灰固化物在清運前都會定期進行 TCLP 檢測,不合格者不得出廠。換言之, TCLP 超過標準的飛灰固化物依法不可能進入掩埋場。不只是本場如此,各縣市的公營掩埋場亦然。』

區委會委員李錫堤表示,從偉盟提供的資料來看,當地有一條逆斷層通過,有斷層泥,上盤會有破碎帶,非常透水,廢水一定會流進地下水。

『問題十五、掩埋場都有阻水層,阻止滲出水滲漏。斷層若通過本場掩埋區,環境影響評估和設立許可絕對不可能通過審查。既然斷層沒有通過掩埋區,掩埋場又有阻水層,為何廢水「一定」會流進地下水?又與「斷層」、「斷層泥」、「上盤破碎帶」何干?』

自來水變毒水 縣民共享

羅秀珠進一步痛批 RO 系統不可行,「那是在處理自來水的,但這是廢水耶!」居民氣憤地說,這條溪水行經橫山鄉沙坑村簡易自來水廠、大平地簡易自來水廠、關西渡船頭自來水廠、新埔寶石大橋自來水廠,「因為縣府騙人,橫山、關西、新埔、竹北的人將共同享用毒水!」

『問題十六、同問題十二。掩埋場滲出水經過污水處理廠處裡之後是「毒水」?這條溪流經的地方都沒有衛生下水道,家家戶戶居民所排的水事實上也都是「污水」、「毒水」吧!』

溫慶球說,自來水公司明明已規劃鳳山溪做為「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自來水法規定,應禁設焚化爐;保護區雖未規劃完成,但一旦成立,屆時焚化爐等設施就算蓋了也要拆除,不解新竹縣府為何支持開發。

『問題十七、這個問題的事實依據應該要查證。「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劃設有其依據,本案的位置會被劃入保護區與否,目前根本沒有討論的事實基礎。』

橫山鄉長溫文結認為,縣焚化爐既然停建,灰渣掩埋場也該停建。「本區以農業為主,朝觀光休閒發展,掩埋場一開發,對居民有影響很大。」但新竹縣府表示,此案因為是 BOO 形式,「地是開發單位買的,縣府沒辦法。」

政府變相鼓勵圖利財團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直批這種說法有問題。謝和霖說,據廢清法精神,生活垃圾的處理,「是產生垃圾的大眾授權政府統一執行的共同責任」,垃圾是共有資源。當政府為逃避「鄰避效應」而起抗爭,進一步「鼓勵」財團以 BOO 方式推動開發 ─ 不但提供優惠貸款,更以垃圾保證量保障財團的「合理利潤」 ─ 其實已涉嫌圖利。

『問題十八、「圖利財團」這種說法,可以套用在任何一個公辦民營或 BOO 、 BOT 的案子上吧!各地方政府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圖利財團!停車收費委外開單:圖利財團!開放民間自辦私立中小學大學:圖利財團!公共汽車給民間經營:圖利財團!營養午餐招標給民間業者辦理:圖利財團!開放民間業者經營電信業務:圖利財團!開放民營電視台:圖利財團!中華民國很難找到沒有圖利財團的事務吧?』

羅秀珠透露,去年嘉義縣長涉嫌洩露底價讓業者得標,「業主就是偉盟」;去年中科管理局官員也涉嫌讓廠商得標,「那家廠商也是偉盟」;台灣高等法院甚至因此案判決環保局貪污二審有罪,「當初如何通過此案真的很有問題」。羅秀珠說,這些案底都讓居民無法相信偉盟公司提出的保證。

『問題十九、這些事情與本案掩埋場本身設置區位與設施規劃設計施工問題的關連性為何呢?』

由於疑點重重,加上偉盟提出的資料不清,區委員決議此案應審慎討論。當地居民認為,掩埋場址所在地因久未開發,已接近原始森林樣態,已組成「捐地百甲工作室」,希望政府對錯誤政策負責,買回土地,設立森林公園,捍衛土地。

以下為環保署對本則新聞報導的回應:

******************

環保署回應「掩埋場 台灣山水的墳場」乙文

更新時間: 2009-05-27 21:23:14

記者 / 作者:來函照登

文/何舜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長)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30915

貴報於 98 年 5 月 25 日第 4 版刊載「掩埋場台灣山水的墳場」乙文,本署對於部分內容進行回應。

政府鑒於國內不可燃事業廢棄物無處可去,於 90 年依據行政院 90 年 1 月 17 日核定「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之權責分工,協助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由本署負責統籌規劃、分工、協調與推動,其中不可再利用之不可燃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本署鼓勵縣市政府及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該報所載之新竹縣橫山掩埋場即是其中一處。

過去政府為民眾所詬病,一個開發案需要蓋上上百個圖章,證照需要耗上好幾年才能核下來,因此大型開發案採併行審查,業者同時將文件送給環保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進行審查,沒有需先送哪個單位審查。環保署負責環境影響評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山坡地水土保持審查,內政部營建署則負責區域計畫開發之審查,各有其權責及所依據之法令規章,目前新竹橫山案環境影響評估及山坡地水土保持均已審議完畢,區域計畫部分,現正由內政部進行審議。

外界認為新竹縣焚化爐停建,應同時停建最終處置場乙節,該計畫是以收受不可燃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以焚化灰渣做為營運保證量,而新竹縣焚化爐停建,雖沒有灰渣來源,可依其簽訂之合約進行調整,目前本署的廢棄物處理政策是以再利用為主,焚化、掩埋為輔,掩埋場除作為不可燃廢棄物暫存之處,也將作為天災產生之廢棄物暫存之所,仍有設置掩埋之必要性,也希望民眾能支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長)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轉寄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uperbird&aid=3021294
 引用者清單(1)  
2009/06/08 08:13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科技政策新聞報導欠公正及品質欠佳是誰的錯?

 回應文章

橫山居民
有關「環境新聞報導品質欠佳是誰的錯?」當地居民之回應
2009/06/15 12:18
有關「環境新聞報導品質欠佳是誰的錯?」當地居民之回應
一、作者寫到「但經過九次行政訴訟,都判決民眾敗訴。」--經查本案僅有四次判決,且二次正在上訴中,並未判決確定,作者犯了最嚴重錯誤就是未查證事實。
二、作者寫到「比這更早的年代,沒有掩埋場的設置規範」--請問是多少年前?查「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在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四九九七○六號即公告了,只是各鄉鎮市便宜行事未依法設置掩埋場,記的數年前不知哪個地檢署曾經為此,特對鄉鎮市長提起公訴在案,本案區位選擇也很多不符合該項規定,可是環保署有糾正嗎?縣政府有在管嗎?縣府說本案係經環評委員審查通過的案子,如此就可以合法化了嗎?
三、作者寫到「由於法令規範中並未准許居民列席,因此居民未能列席是依法如此」--按行政程序法第1條首揭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同法第23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亦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條之1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邀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應納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重點。第10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新竹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初審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居民或代表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列席初審會陳述意見。」第5點復規定:「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除經本府邀請列席者外,初審事項有關人員亦得於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通知本府。」,請問人民有無參與權?—內政部區委會審議亦未明文規定人民可到場參與,可是每次都通知自救會到場,難道他們都是笨蛋嗎?其實內政部才是真正尊重民主、真正的依法行政(至少形式上已作到),再反觀新竹縣之環保主管機關才是令人不恥,作者還加以附和?不知作者之心態為何?
四、「但是居民又自己說打了九次行政訴訟都輸,除非九次法官都受賄賂或都是笨蛋否則怎麼會都看不出來『造假』和『偽造文書』呢?」--有關本節,當地居民係表示目前行政法院訴訟案件之統計數,據統計人民約有九成都是敗訴的,僅有一成係勝訴的,所以行政法院被質疑係屬官方的法院,並非是人民的法院,非人民權利之保護者。至於本案是否有「造假」和「偽造文書」,觀諸內政部區委會審議,為何原已通過審查的案子目前又重新再審議?因為本案之土地開發計畫書確實有很多地方有爭議及不實之處,否則本案不致拖到現今尚未審查通過?難不成區委會的委員都受自救會的賄賂或都是笨蛋,否則怎麼會到現在都未通過審議呢?另業者在行政法院表示,廢水經處理後可符合飲用水標準,現在又不敢承諾,他在法院說謊,法院也相信他,請問法院有專業嗎?法院有查證嗎?
五、「BOO 掩埋場係為縣府與廠商簽訂之正式合約。任何行政官員,包括是新竹縣長都無片面解約之權」--作者說的一點都沒錯,身為縣長的鄭永金也明知道這一點,可是他仍對當地居民一再保證絕對不蓋掩埋場,連公文都發出來了,政府任何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此為行政法所明文規定的,他既然作不到就不要欺騙居民,就不要發那個公文,令人作噁。
六、「掩埋場滲出水經過污水處理廠處裡之後是『毒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僅為法令之最低排放標準,廢水仍含有有害健康之物質,長期累積就會造成過量造成污染,所以符合放流水標準仍會造成水源之污染,華映、友達案就是如此。
七、「掩埋場都有阻水層,阻止滲出水滲漏。斷層若通過本場掩埋區,環境影響評估和設立許可絕對不可能通過審查。既然斷層沒有通過掩埋區,掩埋場又有阻水層,為何廢水「一定」會流進地下水?」--業者在土地開發計畫書上表示「掩埋區復育後,將有一半面積可透水,可補注地下水,故可符合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透水面積規定」,多可怕!業者明白表示掩埋區面積有一半可透水,還可以補注地下水耶!到底是誰在說謊呢?

Chyng
我是報導原作者,以下為回應。
2009/06/10 20:06
http://gaea-choas.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1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