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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要除外!」 請還給我應有的賠償
2008/11/21 18:12:28 瀏覽2051|回應0|推薦13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21()於市政總質詢時指出,舉凡台北市各類消費場所,不管是市場處經管的57處公有零售市場,還是像市政大樓這種供大眾集會、表演的場所,依規定都得投保公共意外險,不管是路過的民眾、消費的顧客還是在內工作的員工,都受到公共意外險的保障,但是,台北市就有一個地方,一名保全在電梯裡摔死了,卻無法獲得理賠,原因就出在該公共意外險的保單內,有了「除外規定」,那個地方就是市場處委託經營的花木市場,當初這份不合規定的保單內容,究竟是誰核准的,導致現在這位保安的家屬求助無門,無法獲得該有的賠償,相關單位難道不應該負起該有的賠償責任嘛!

 

黃珊珊議員進一步指出,台北市鄧姓婦人的先夫,生前擔任台北花木批發市場的警衛,但在去年2月值班時,因要開啟電梯電源,不慎墜落機坑身亡,受害家屬卻只能拿到職災死亡撫卹金,竟沒有半點保險理賠,原因就在於台北花木批發市場所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竟然有除外條款,員工、僱員及其家屬在花木市場內發生意外完全沒得賠。按「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56條,已明白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且明定最低的保險金額,就是要讓凡是在這些消費場所出入的人發生意外事故時,都可以獲得應有的保障,就連消費者在裡頭滑一跤,都可以據此理賠,那為什麼受僱人在裡頭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卻沒辦法獲得理賠?這到底市場處人員在核備公共意外責任顯有疏失,還是市場處也默認這種除外條款的存在是合法的?受害者家屬就得去承受這樣不平等對待嗎?

 

黃珊珊議員進一步指出,95年台北市政府與台北花木批發市場所簽訂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中第13條規定,「乙方並應依消防法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由乙方全額負擔,否則如有發生損害及賠償責任時,概由乙方負責。」,市場處雖規定業主要去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卻大意忽略該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內容,導致鄧姓婦人無法獲得該有的理賠。這麼直接影響人民權益的基本問題,市場處竟未善盡職責,清楚查閱這什麼所謂的除外條款!如今,因為市場處的先前不負責、花木市場的事後卸責,剝奪受害家屬的權利,請問這樣的賠償該由誰來負責?

 

黃珊珊議員表示,就在此事件發生後,市場處清查57處公有零售市場之公共意外險內容,全部都沒有除外規定,還且也表示將針對10處委託經營的批發市場及台北、站前地下街,重新檢視公共意外險保單有無排除條款,如果有排除條款,也將要求改善,不得有除外規定。那試問?花木市場這個案子的缺失,誰應該負責?

 

黃珊珊議員最後強烈呼籲郝市長,既然市場處也發現錯誤、承認錯誤,就應對於受害家屬專案處理,研擬如何彌補受害家屬的損失外,郝市長要全面清查市內應投保公共意外險的保單內容,看到底有多少家經營業主有簽所謂的除外責任,以徹底保障受僱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權益。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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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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