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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13 12:1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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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可恨的選舉(一)公投 立委選舉結束了,本該趨於平靜。但看清了這次的公投案後,不得不令人生氣! 由於上次無聊軍購公投(本來就應軍購,幹嘛還要公投,居心不良,不是公投綁大選,是什麼?)的經驗,一開始就對這次的公投懷著懷疑的態度!所以不清楚/也不想搞清楚這次公投的內容究竟是什麼?只知道是什麼入聯、返聯、追黨產、反貪腐的無聊公投,反正拒領公投票就是了!免得中了<惡人的計謀>! 廢話少說,言歸正傳: 一、這次的公投案居然是第3案及第4案,請問第1案、第2案在哪裡? 二、第3案(應該是民暴黨所提):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產還給全民: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 請問這樣的法律(條例)是不是應該屬於普通法而非特別法,也就是任何政黨都應適用,包括民暴黨(以及任何政黨)在內,怎能僅限於中國國民黨?否則將來如有政黨發生不當取得財產情事,是否必須再制定法律(或條例)? 三、第4案(應該是國X黨所提):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國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不當所得? 本案是大家所熟悉的反貪腐案,雖然指的是誰大家心知肚明,但本案適用未來所有的國家領導人,不若前案指明的是衝著中國國民黨而來。(本案內容上沒有什麼問題) 四、為什麼制定這兩條法律要進行公投?制定其他法律不做公投?這種選擇性的公投不是居心不良是什麼?(註:第4案應該是衝著第3案而來) 五、不制定這兩條法律就沒有其他有關法律可以處理這樣的案子嗎? 六、依據公民投票通知單,公民投票種類:v全國性公民投票(與立委的選舉有兩個v不同-區域立委及不分區(政黨票)立委)。公投票通知只有一個v,是不是如果要領公投票,只能兩張都領,不能只領一張?此顯然違反人民投票的自由!(但我沒去領,所以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只領一張。而根據選舉結果,好像又可以只領一張公投票。) 唉!這樣的公投真是可惡/可恨/無聊/浪費公帑至極!好在選舉結束了,只有26%的公民投公投票(根據二種投票結果:立委978萬餘票,公投有450萬餘票,顯示領立委票的有過半數的人不領公投票)。不論大家對拒領公投票的動機為何?拒領公投票的人總算再次給搞這樣公投的政客好好的教訓一番!希望政客能變成政治家,好好做下一次的公投案!提一些真正與民眾福祉有關的議題,不要再耍心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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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