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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胡會行前茶會 瀏覽838|回應5|推薦8
2008/05/24 16:34:39

        吳伯雄主席率團將於二十六日前往中國大陸訪問,馬總統和副總統蕭萬長、行政院長劉兆玄等人,24日上午在台北賓館以茶會款待吳伯雄及訪問團成員,除了吳伯雄出席外,訪問團成員國民黨副主席關中、林豐正,以及中評會主席團主席林澄枝、立法院副院長中常委曾永權、秘書長吳敦義、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副秘書長張榮恭等人參加。

    馬總統致詞時說,吳伯雄主席率領中央代表團到中國大陸訪問,為了促進兩岸關係而努力,他感到敬佩,本來希望以餐敘方式餞行,不過,吳伯雄主張以茶會就可以。

    馬總統強調,吳伯雄主席此行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國共兩黨從民國十幾年開始打打和和,有很長的時間都處於對抗狀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在2005年訪問中國大陸展開和平之旅,搭建國共論壇交流平台,吳伯雄這次是以執政黨主席身份往訪。

    總統說,台灣未來和中共官方的溝通管道是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除此之外,國民黨和共產黨在三年前建立的國共平台是第二管道,可以幫助輔助第一管道推動兩岸政策;對這樣的發展,他表示,歡迎與支持。

    他表示,今天舉行茶會希望此行圓滿,也希望為兩岸即將展開恢復協商的時機充分加以運用。

     馬總統說,他在就職演說中的提出的理念,希望吳伯雄主席親向胡錦濤主席當面說明,他現在採取的政策與未來的期待,相信兩岸人民渴望和平、繁榮與尊嚴,希望在九二共識基礎上雙方恢復協商、求同存異、擱置爭議、建立互信、共創雙贏,這些理念大家都相當一致,希望在這樣的基礎上恢復協商。

     總統說,有些問題是歷史留下來的,短期內沒有辦法解決,如果大家都停留在這些不容易解決的問題上作文章,兩岸關係永遠在原地打轉,甚至向後倒退。

     他表示,兩岸雙方的領導人要有遠見與宏觀,把一時之間無法解決的問題暫時擱置、容後處理,先把迫切能解決的先處理,這樣才有辦法讓兩岸關係一步一步的向前走。

     馬總統說,國民黨從1987年開放兩岸探親以來,路走得很穩健,有人認為七月開放直航與觀光是否太快,但他認為,這一步等八年,八年前就應該作了,實在不能說是快,而且這是大家都認為立刻要作的事情。

     總統表示,雙方民間針對直航與觀光的問題已經有多次協商,問題差不多有答案,吳伯雄可以為立刻登場的推動兩岸關係,加上最後的一把力量,讓這些問題順利完成。

     馬總統說,兩岸關係要走的路很長,不論是第一管道與第二管道都要全力以赴、相輔相成。

     他表示,兩岸關係不是政府施政的全部,但和很多部會都有密切關係,要慎重處理並積極推動,才能讓兩岸關係的發展符合全體人民的期待。

     馬總統說,他的施政是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台灣的主體性、民眾的利益永遠是他的優先考量。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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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uma100&aid=189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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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6 12:51 【有理想所以呼吸】 汶川震後十日,張釗維訪謝英俊──重建就是這代人對未來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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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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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 [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是台灣地區人民] 陳情分析
2008/05/27 00:32

抗議 [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是台灣地區人民] 陳情分析

1::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規定內.只有授權主管機關.在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並無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規定: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註明:我看過.並無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註明:我看過.也沒有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所以內政部無權去擴大規定.只有立法院有立法修法之權.)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2::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如果是經立法院休法通過並經總統公布.那才是大法規定的準則.我才會認了.不然目前的[內政部 令]是違反規定.

一::陳情
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內政部在沒有法源依據下.濫用[ 內政部 令 ]96年9月3日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
在上述大法內.並無此法律條文.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二::再陳情
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96年9月3日以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 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以上,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政策大變.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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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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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陸配十七大歧視(包括政策 .法律期是與行政壓迫)
2008/05/25 01:01
現行法令對陸配十七大歧視(包括政策 .法律期是與行政壓迫)

(1)另訂兩岸人民關係條挒,把大陸配偶排出在國籍法.移民法之外,外籍配偶五年可申請歸化在台定居,陸配卻要八年(團聚兩年.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可申請定居

(2)陸配在團聚兩年期間不得工作,取得依親居留後仍須符合法令規範(配偶65歲以上.中度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平均所得低於所得標準者.家報核發領有保護另者)

(3)居留數額限制(審議中/依親每年名額限制為11,090.長期7,220.定居5,360)申請定居時尚需繳付財力證明(新台幣410780以上一年存款證明)

(4)強制陸配按指紋與生物辨識(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10-1)(大法官解釋令字603號解釋,強制規範人民按捺指紋規定,違憲)

(5)限制陸配繼承財產額度上限新台幣200萬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7條)

(6)限制採認陸配學歷與職業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2條)

(7)限制陸配訴訟權利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8條)

(8)操弄敵視意識,預設立場.視陸配均為假結婚或可能犯罪來台

(9)由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聯合審查居留與定居申請案件,以政治干涉婚因(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33條)

(10)喪偶既終止婚姻關係若無婚生子女既強制遣返出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4條)

(11)面談無標準,一切居以面談官自由裁定.獨裁.沒人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

(12)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設籍滿十年,不得任公職或組織政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

(13)處理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3)

(14)對大陸地區人民觸犯不予許可事項,撤銷或廢除入境許可,可不附理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第72條)

(15)醜化兩岸婚姻污名陸配為大陸妹

(16)大陸配偶持工作證工作,其薪資需欲扣百分之十所得稅

(17)無時不用欺壓的行政手段打擊陸配,動輒強制遣返,測銷婚姻(婚姻本是基本人權,適用民法,假結婚,適用刑法,兩者法律依據不同,判決效力不同, 行政機關無權撤銷人民婚姻)

轉載自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085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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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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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2008/05/25 00:31

為了我大陸4歲女兒能夠來台問題.本來我要付出的代價要比其他人更多.所以我到處陳情.連總統信箱.副總統信箱.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移民署.陸委會.海基會.馬英九競選網站.謝x廷競選網站.婦女團體網站.各立法委員信箱.可上網登入立法院網站各立委的選民陳情案件和留言版..等等都有我的陳情留言.可是都是推給移民署回覆我的留言.制式的法規回覆.我是求助無門.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政府之反應.有如狗吠火車.

但抗爭2年來.96-09-05之前.等到民國102年我拿到身分證之後.我女兒也才8歲.是能來台定居全家團圓.這2年來情況情形是越來越糟.96-09-05後.變成4歲女兒永遠不能來台全家團圓.這可能是我付出不夠.所得到的報應!實在是對不起我女兒.實在是對不起我女兒!!

我老公去移民署(以前是入出境管理局)積極詢問.該如何申請大陸女兒來台事宜.境管局官員說:要辦收養大陸小孩之後才能申請該名小孩來台.但你老婆已在台生子.依規定.台灣老公已有子女者.不能再收養大陸小孩. 但官員安慰我們說:沒關係現在你們沒辦法申請大陸女兒來台團圓.只要忍一忍.等上8年時間等到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後.妳便可依妳自己身分申請大陸地區親生子女來台團圓(12歲以下.如超過12歲也不能來台).想一想只要8年後我們全家可全家團圓.

但是96-09-05變天了.希望落空了.被無情無血無目屎的政府打入十八罾地獄.政策大便.改成 :大陸配偶在台8年以上.可申請身分證.但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也就是說8年加5年=13歲.才可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請問8+5會等於12.誰能教我這道難題.所以說政府擺明就是政策大變.永遠不准我大陸地區親生子女來台.
這樣的政策您說我全家人會服嗎?妻離子散的結局.

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 現在又不准我台灣老公收養自己的女兒.該如何向4歲稚齡的女兒說明.妳不能跟媽媽回家.要聽外公外婆的話.有誰可以教教我該如何開口???

這個不守信用.說一套.做一套.無血無目屎.無情無人權無人道的政府.挖掘陷阱讓人民掉入後.政策卻大轉彎大便.專挑最無辜的小朋友下手.殺得我等12歲以下小朋友措手不及豪無幸福的未來. [人在做.天在看!]
 ~~民進黨政府因此而垮台~~

本來96-09-05之前規定.只要大陸配偶來台8年後取得身分證.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引述移民署法規:[大陸配偶來台8年後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但96-09-05之後.政府政策大便.卻改成 :大陸配偶在台8年以上.可申請身分證.但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也就是說8年加5年=13歲.才可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請問8+5會等於12.誰能教我這道難題.所以說政府擺明就是政策大變.永遠不准我大陸地區親生子女來台.這才是重點.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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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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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大陸配偶還在冰山裡(二)!
2008/05/25 00:27
 
破冰?大陸配偶還在冰山裡(二)!

文◎廖元豪


試想,當他們親身體驗這些不符民主法治、忽視人權的國家措施,同時在社會上又遭受就業、交易及生活歧視時,你要他們如何相信台灣是個把人當人看的民主國家?我曾收到一個大陸新移民女性的信,她來台多年,孩子也已上學。但她每當聽到「大陸妹」這個詞,就會感到台灣社會對她與她孩子的不尊重與敵視。這樣要人怎樣「融入」?一面維持歧視措施,同時批評大陸沒有民主、忽視人權,這種雙重標準是不是太偽善了些?
蕭萬長與江丙坤亟亟跟大陸方面談三通,卻從未關注這些早已「通」來台灣遭歧視的人民。如果兩岸的「破冰」未能刺激新政府整體檢討這種歧視大陸新移民的態度,那所謂開放交流,恐怕不過是政治高層與資本家共謀共生的橋樑而已,與市井小民、勞工,以及所有的社會底層人士都無關。對於許多被歧視多年的「大陸配偶」(其中許多人已經定居並取得身分證),冰山根本沒有「破」,他們將繼續心冷。

這套惡法源自國民黨執政時期,而在民進黨執政時期變本加厲。所以兩黨在這方面其實差不了多少-是因為他們暫時沒有選票?還是由於兩黨其實都分享了恐共、懼中的情節?另一方面,台灣政府不把他們當自己人,大陸也似乎當他們是「潑出去的水」而從未以「娘家」態度關切其在台處境。

相比起放言羞辱大陸新移民(以及娶他們的台灣老公)的謝長廷,馬英九在選戰時曾發表「新世紀人權宣言」,並承諾廢除財力證明保障新移民,表現出相對進步的態度。但當選至今,除了應付人事鬥爭與拜會大老闆外,他似乎還不曾就自由人權或社會平等認真發表什麼意見。是否能「馬上」拔除這些歧視,落實承諾,我們正拭目以待。

~~~~~~ 完 ~~~~~~

轉載《大眾時代》

如果不准大陸12歲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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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大陸配偶還在冰山裡!
2008/05/25 00:24
破冰?大陸配偶還在冰山裡(一)!

文◎廖元豪

「馬上」果然重開了兩岸交流的大門,台灣各界對於大陸的市場、大陸的資金、大陸的觀光客,寄予厚望。選前那種對大陸人極盡貶抑歧視的「談吐變吐痰」、「大陸妹搶咱的尪」修辭,至少在公共領域不復得見。然而,台灣社會主流對大陸人民或許不再「妖魔化」,但潛在的歧視、鄙夷依然不減。大陸人不再被當作入侵的「敵國人民」,不過依然被定位為「沒水準」的「次等人」。他們表面上受到歡迎,只因為可以提供「經濟利益」。在這種思維底下,輿論仍充斥著對大陸觀光客「素質低」的憂慮,而忘了台灣的環境不久前也曾被日本長住者嫌棄,台灣觀光客「衛生紙丟垃圾桶」的特殊習慣甚至讓「先進國家」感到噁心。政策上雖然會開放大陸觀光客前來,不過仍可能繼續維持著現行「嚴格看管、集體行動」等防人如防賊的措施,而不讓這些語言相通的觀光客充分享受寶島「自由行」。

更極端的,則是兩岸關係條例對「大陸配偶」家庭的態度了。從這個法律制定至今,無論那個政黨執政,對兩岸通婚的態度都是「勉強接受」(其實很不願開放,但是台灣人娶了老婆,又不敢不讓他們團聚。只好設法讓他們覺得娶大陸或外籍配偶很「麻煩」)。因此設計出一堆完全不符台灣自詡「民主法治人權」的篩選、騷擾、限制、排拒機制。這些法律措施,加上瀰漫於民間的社會歧視,讓數十萬落腳台灣的大陸新移民受到次等人民的待遇。

大陸人民與台灣人結婚,一律被推定是「假結婚真賣淫」而必須接受羞辱性的面談,方能團聚。來到台灣的前兩年,她若沒有生出「新台灣之子」,無論家境如何困難都不許工作,否則就可能遭到驅逐出境的命運(女人的工作權與居留權,要看妳的肚子是否爭氣,能不能生出小孩…到現在還有這麼父權的法律?!)。甚至,在含辛茹苦多年拿到身分證,成為憲法上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後,這個可以投票選總統的「新公民」卻依然不能擔任包括臨時人員在內的任何公職。

更可怕的是:這些措施的決定程序,全不符合法治國家最起碼的正當程序。無論是拒絕入境、遣返、收容、拒絕定居申請…所有的行政決定,事前沒有司法裁決或行政聽證,甚至無須「附理由」(所以,事後爭訟多半是白打官司…沒附理由法院怎麼審?)。陸委會與內政部修訂任何新的辦法,可以關門黑箱作業,連事前「公告草案」的意見徵詢程序都不須遵守。「靖廬」的強制收容,更是公然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法官裁決方得拘束人身自由」原則,僅憑行政決定就可以關人數月乃至數年!比吸毒勒戒者的地位還不如。要說這個領域「無法無天」,大概不算冤枉。

這些遠比「外籍配偶」更不利的措施,清楚地表達一個訊息:在台大陸人不但是次等台灣人,甚至是次等外國人!(這就是一些大陸配偶曾經在抗議的場合,表示他們支持「一邊一國」的原因-他們寧可當「外國人」、「外籍配偶」,而不要當什麼「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即便他們奉公守法地努力想做「台灣人」,憲法的守護者大法官,仍公然在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表示:只要他們來自大陸,就算拿到身分證,依然不懂自由民主,所以不配享受平等公民權!

試想,當他們親身體驗這些不符民主法治、忽視人權的國家措施,同時在社會上又遭受就業、交易及生活歧視時,你要他們如何相信台灣是個把人當人看的民主國家?我曾收到一個大陸新移民女性的信,她來台多年,孩子也已上學。但她每當聽到「大陸妹」這個詞,就會感到台灣社會對她與她孩子的不尊重與敵視。這樣要人怎樣「融入」?一面維持歧視措施,同時批評大陸沒有民主、忽視人權,這種雙重標準是不是太偽善了些?

~~~~~~待續~~~~~~

轉載《大眾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