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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團擬修匯兌法源 瀏覽173|回應2|推薦7
2008/04/09 15:36:09

馬英九即將上任,競選時兩岸政見部分,開出開放陸客、直航和匯兌等支票,國民黨立院黨團積極配合,林益世表示,其中只剩人民幣兌換部分需要修法,有關陸客來台觀光和周末包機都已經有相關法源,而匯兌部分,國民黨內部將先對此理出一個版本,期待能和民進黨有共識。

開放陸客來台觀光、直航以及人民幣匯兌是馬英九在競選時開出有關兩岸政見的三大支票,眼看馬英九即將就職,林益世指出,攸關陸客來台和直航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已完成修法,現在只剩匯兌部分,「因為受限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兩方要有協定才可以做,所以這個部分要修法,現在修法我們有兩個版本,一個是李紀珠版本、一個是盧秀燕版本,都會趕快交付委員會審查,再跟民進黨來做個協商。」

  由於修法時程可能趕不上馬英九所訂的時間表,在完成修法前,計畫先修行政命令,將人民幣兌換由現行的只限金馬地區,開放成台澎金馬都可兌換,並放寬至兩萬元人民幣的上限。至於直航和陸客來台,則必須和對岸協商,林益世表示,可能經由智庫或國共論壇平台,黨內現在還沒有確定要經由哪一個管道。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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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師傲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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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優質法案鼓掌!
2008/04/10 09:12

林益世委員,加油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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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 [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是台灣地區人民] 陳情分析
2008/04/09 23:18
 
 
 

1::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規定內.只有授權主管機關.在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並無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規定: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註明:我看過.並無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註明:我看過.也沒有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所以內政部無權去擴大規定.只有立法院有立法修法之權.)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2::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之規定.如果是經立法院休法通過並經總統公布.那才是大法規定的準則.我才會認了.不然目前的[內政部 令]是違反規定.

一::陳情
在兩岸人民往來關係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為主要大法.
內政部在沒有法源依據下.濫用[ 內政部 令 ]96年9月3日
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
在上述大法內.並無此法律條文.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

二::再陳情
如果不准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96年9月3日以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3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 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以上,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政策大變.故[內政部 令]違法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