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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GE028班機的機長。鑒於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故決心尋求法律途徑,藉司法公正判決,以還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沒有律師(限於財力)、沒有任何參考案例(無前例)、不因環伺在四周虎視眈眈之大鯨魚而膽怯與退縮。本於職業道德,憑藉著具體事證、相關規範,以堅定的信心,孤軍奮戰,要求國家賠償並二度勝訴(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小蝦米。 故今天;呈現在諸位眼前的具體事實是:你我及下述單位人員暨渠背後之親友,已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飛安事故:94.0719/完工日期:96.1207) 本案係飛行機師與民航局及飛安會,就肇致飛安事故之原因(肇因)問題,擺置於檯面上之唯一案例。就法院之判決書明文:“機師確遵滑行規定”及“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等十餘項缺失。該判決結果,除推翻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對相關機關濫用其“行政裁量權”者,不飭是當頭棒喝,是嚴重之警惕。就本案除成為日後“飛安”事件之判例外,就汰除“一言堂”陋習亦是重要成果之一,更重要的是:關係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的“飛安”,才真正的受到重視,不再是光鮮亮麗的口號與冠冕堂皇的文字而已(希望)。 作家欄位之圖檔係摘自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p.67,該形同自承場站設施錯誤之圖文說明,且就飛安會下述之認定:足以證明個人所述之各文,誠然有據。 一. 依駕駛員訪談紀錄,駕駛員目視該資訊指示牌,判斷自 E滑行道轉入 CC滑行道後,右邊第一個滑行道交叉口為 N1滑行道,顯示駕駛員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p.59)。及 二. 本會認為:圖2.3-4中1號指示牌若設置於距 N1滑行道中心線60公尺左右之位置(如圖2.3-4,由位置1移至位置2),則可能避免駕駛員誤將勤務道路當成 N1滑行道(p.67)。 三. 依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位置及方向指示牌之功能(圖檔第一塊牌示)為標示滑行道交叉處之路徑資訊,係交叉處前必須設置之指示牌;而目的地指示牌(第二塊牌示)之功能為表明前往機場內特定目的地,係當必要時才需設置(p.67)。 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資訊指示牌,正如同高速公路交流道(閘道)前未設置路標!故問題是:當滑行道交叉處(交流道與閘道)前之資訊指示牌(路標)設置位置錯誤時會是如何? 本部落格,個人相簿內的照片與其相關資料皆含文字解說,張張是事證,張張是心血。復就各撰文:其 ----內容:絕非無的放矢。謹請參閱置於個人相簿內的具體事證。 ----屬性:坦言之,或多或少涉及法條闡述,而稍許偏向專業,略具澀味。 ----展望:您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是您卻不能不正視親友搭飛機這個事實。因而企盼您耐心看完,並企盼正義感的你,站在推動“飛安”的立場與觀點上,轉知親友有關一隻小蝦米為了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以堅定信心面對大鯨魚、孤軍奮戰除贏得國家賠償勝訴,並促使關係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的場站設施獲得改善的部落格。 飛安會“一言堂”這齣戲,因“隱匿”、“徇私”與“包庇”使當事人名譽、清白與信用(所屬公司之信譽與商譽)受到嚴重傷害,當這齣戲更危及你我搭機,企盼能確保吾等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時,基於職業道德我實無法昧於良知,選擇摸摸鼻子。因此,徇司法這條路,才能將關係你我身家性命的問題擺在檯面上,找到正確出路,否則“飛安”永遠只是個光鮮亮麗動聽的口號,一言堂的情景永遠存在。且飛安會選擇性調查,使被隱匿的問題永遠存在,飛安事故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終會有一天,因乘客名單內熟悉的名字而痛哭…,再多的鮮花與素果能喚回心愛的人?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事件之所以有是非對錯,乃因生活有了你我必須遵循的公約,規範所致。本飛安事故幸有「黑盒子」佐證,有民航局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飛安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等相關規範與規定,因此相關單位是否藉調查事故之便,逕行枉法、玩法與弄法情事乃一目瞭然。試想:是非不分的社會,會是什麼景象?下文為文章創作之精簡說明,更歡迎您前往文章創作區與個人相簿一探究竟,做更深入瞭解:謝謝! ================================================================= ------黑盒子(座艙語音記錄器、飛航資料記錄器)佐證下之事實: 本GE028案,在黑盒子佐證下清楚呈現:(法院認定) (一) 機師確遵所屬公司SOP之相關規定 (二) GE028班機係持續保持在滑行道中心線上滑行 (三) 飛安會竟隱匿本班機係事故當夜滑行道上唯一的一架航機(證人證辭) 黑盒子佐證下,證明飛行機師確遵所屬公司之滑行規定,就執行個人職掌上,毫無任何失職情事。足證本GE028之機師係學有專長、負責盡職之優秀飛行機師。並證明飛安會隱匿 徇私 包庇之事實。 惟如此嚴謹之下,為何仍發生飛安事故?就民航局與飛安會面對規範與黑盒子佐證之事實,其因應措施為何?敬請參閱以下說明: ------諉過與卸責: 就身負“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重責大任的飛安會,及身負“場站助航設施規劃、建設事項”重責大任的民航局,面對GE028班機於民國94年7月19日,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時而滂沱大雨的夜晚,在台北松山機場新完工區域,因“指引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路徑指示)及“標示滑行道”之滑行道邊燈(路徑引導)設置位置錯誤,加上“標示滑行道”標線之反光材質…等,場站設施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致使GE028班機(完工後,第一架受令使用者)於該新完工區域發生飛安事故。 上述單位,除未就該嚴重並危及你我身家性命之錯誤立即尋求改善,反而隱匿錯誤、恣意曲解「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並引用來源不明之天氣資料,諉過與卸責! 首先就飛安會引用來源不明之天氣資料,竄改飛安事故及滑行測試之天氣資料!該會刻意降低飛安事故當夜之累積雨量,及蓄意提高滑行測試時累積雨量之目的意圖製造:「GE028飛安事故發生與場站設施及天候無關之假象,以達諉過飛行機師之目的。」 ------飛安會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從事調查: 飛安會因意圖隱匿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故該會發布之「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其「飛航經過」(如文章前言)除未根據黑盒子紀錄撰寫外,且毫無機師因應周遭環境改變而停止滑行,提示、確認資訊指示牌、確認滑行道,與告知塔台有關本機動向及確認等,均可證於黑盒子之事實。 該舉實嚴重違反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飛航經過」需詳載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故本GE028案之「飛航經過」,其內容甚至不及任何歷案之1/2! 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之場站分組檢查表規定:“飛安會人員……按蒐集之場站設施資料撰寫「事實資料報告」”,印證民航局稱:“當事人指飛安會隱匿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之重要事證,因不具因果關係,方未列於「事實資料報告」”……之說辭,前後矛盾,亦適時凸顯飛安會隱匿當夜僅以目視即可發覺之錯誤,及違「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之實。 ------「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足以推翻飛安事故調查報告! GE028之飛安事故案,因民航局辦理行政院風險管理推動方案,而被舉為其「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該「機場安全」風險管理就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研析其未來發生事故之機率,及探討事故之結果,其結論如下: 風險機率:會發生數次飛安事故(若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不更改地點) 風險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受傷、… 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 就該結論,已足證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歸責飛行機師”(稱:駕駛員未依訓練手冊之滑行技術要求……)、“隱匿設施錯誤”(稱:松山機場CC滑行道東側往北方向之位置及方向指示牌設置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規定)之說,實已左右唯谷、進退失據。 就飛安會持“漠視飛安、官官相護”心態,稱︰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事,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遭法院駁斥與推翻]。坦言之,這是國內飛安(飛行安全)的重要警訊! 判決書認定(摘錄):“機師確遵滑行規定”及 “(一)「飛安會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二) 「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十) …等十餘項缺失。 竄改天氣資料已萬萬不可! 若逕以一手遮天,以“一言堂”方式拿確保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押注,更是萬萬、萬萬不可! 至此;飛安會已全然悖離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 ------GE028案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是隱匿、徇私與包庇之集合體: 就肇致本飛安事故之“CC滑行道東側往北方向之位置及方向指示牌”等,場站設施設置位置,對照「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參照「黑盒子紀錄」後: 飛安會 GE028案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其竟是“徇私”、“隱匿”與“包庇”極“不公正”之集合體。 今天;若非當事人以堅定不移的信心、釐清事實及洗刷不白之冤的決心…勇於面對該飛安事故,則事故地區,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場站設施如: (一)指示 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會移至 N1滑行道前? (共三塊資訊指示牌變更,含內容更改計正反六面) (二)原資訊指示牌後方第一條交叉道路內之滑行道邊燈,會撤除? (三)各交叉滑行道前之道面,會補繪設資訊標線? (四)滑行道標線會因反光材質不符規定而重繪? 答案是:“不可能”!因上述違反「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所設置之錯誤設施,已被飛安會徹底隱匿了! 故,今天呈現於眼前的事實是:你我及上述單位人員暨渠親友,皆已是松山機場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重整建,飛安提昇後之實質受惠者。 換言之,上述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當夜僅以目視即可發現之缺失,且足以危及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之錯誤,卻遭飛安會在「事實資料報告」中隱匿了。事後在無法規避錯誤下,飛安會竟在後續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中辯稱:該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遭法院駁斥與推翻] ------黑盒子會說話,讓它告訴我們真相: 飛安事故,若非事證確鑿(經當事人自承或黑盒子解讀),飛安會與民航局豈能悖逆「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逕自共同在新聞媒體前,不負責任的發表:「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之不實論述與惡意指摘? 故黑盒子未經解讀之前,飛安會與民航局理應以“調查中”回應新聞媒體。惟就事後,仍不思自我檢討,復辯稱:「…媒體通常會報導此項事故,而導致當事人所稱之名譽損害發生…」!試問「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係媒體自行發明的? 人不可能凡事皆懂。如就歷案之飛安事件之班機受損情形,未經專業人員與精密儀器進行相關檢測,相關人員豈能任意以目測即下斷語? 飛安會既非黑盒子代理人,就讓它自己告訴我們事實真相吧! 就相關人員在報章、媒體鏡頭之前,與其侃侃而談飛安事故發生之情形:“如果飛機…,飛機可能會是…,幸好如何…。甚至論斷飛機結構性是否受損、機組人員會如何…。”之時,倒不如立即回顧發生情形,回過頭來探討導致該事故之原因,與就現況立即尋求改善之道,以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故,這才是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之調查目的。 就飛安事故預防,即如鏈條般“環環相扣”,彼此牢不可分,重視每一細小,狀似微不足道之處,由發掘問題、探討問題,進而解決問題。 諸多的飛安事故案例可知;任何微不足道之事,若抱持著輕忽與怠視之心態,日久之後,該細小環節之鬆脫將漸而影響關鍵處之環節,進而全盤鬆動,終肇致日後另一起更嚴重,及傷亡更慘重之飛安事故。 ------嚴拒飛安會逕以“一言堂”方式,將企盼能確保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押注",行"徇私"與"官官相護"! 即使人員再優秀、再卓越,實驗器材再上乘、再先進,飛安事故調查經驗再豐富,相關飛安研討會邀請的對象再有名氣 …,惟徇私、不公正、避重就輕、是非不分及入人於罪心態下的調查結果,絕不是我們所期盼的飛安。 就今;若你我等千千萬萬隻極具正義感的小蝦米,瞭解“飛安”之重要,深知身家性命、財產安全與場站設施息息相關,及站在推動“飛安”的觀點,挺身而出(轉知相關親友這個部落格資訊)時,誰還敢在“飛安”上偷斤減兩,致而“威脅”你我生命、財產安全?誰還敢在光天化日下“悖逆”事實,違反有關規定與相關程序,任意侵犯,甚至剝奪我們應有的權益? 誰都不可以! 故我們嚴拒飛安會逕以“一言堂”方式,以你我搭機時,企盼能確保吾等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押注",行"徇私"與"官官相護"! 再次謝謝您的到訪!現在謹誠摯的邀請您從文章創作及個人相簿開始,讓他帶領您進入事關你我生命、財產安全的“飛安”領域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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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38 |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朋友的建言: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09/10/13 16:38:35 |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朋友的建言: 大哥,這種事,誰記得,誰就比較痛苦.... 忘了這件事吧!快點找工作才是上策 您也有一家老小吧,家中的經濟就靠您了 每天沈溺在這件事上面,對人生可是有不好的影響 向前看吧..... .................................................... 直覺上,您是圈內(航空界且與本案有關)的朋友?就您善意的建言,個人非常感激! 我們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是;我們卻沒有權力禁止我們的親友去搭乘。因此;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企盼一個高度且值得信賴的飛安。”然而;今天所看到的飛安,卻是GE028飛安事件因飛安會“隱匿、徇私與包庇”而淪為選擇性調查,且調查報告結論被法院推翻的飛安!http://blog.udn.com/sirus/2907594
須知;飛安會該一言堂式偏頗的調查心態、卸責與諉過的不當作為,致使被隱匿的問題永遠存在,因循怠惰下,使飛安事故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終會有一天,因乘客名單內熟悉的名字而痛哭…,成把的鮮花與滿桌素果可以喚回心愛的他(她)嗎? 因此,循求司法這條路,才能將關係你我身家性命的切身問題找到正確出路,否則“飛安”永遠只是個光鮮亮麗動聽的口號。 今天;呈現在我們眼前的事實是:你我及飛安會與民航局人員暨渠背後之親友,已因個人的努力而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96.1207完工/飛安事故94.0719),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 所以;你我明眼人就法院之判決:“機師確遵滑行規定”,及“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等十餘項缺失,皆知該判決結果等同於推翻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對該會“裁量權”之濫用,不飭是當頭棒喝,更是嚴重之警惕。 就98.1009飛安會仍妄稱:「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至此;國家司法機關的顏面與崇高地位,竟遭飛安會調查官如此踐踏與羞辱。法院,尚有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甚至大法官解釋;就飛安會上述急就章、無厘頭、渾然忘我的一言堂式辯解,連自己都無法說服自己之下,如何讓社會大眾,更遑論歷經多年養成教育、嚴峻訓練、淘汰、…的司法人員認同! 該論述足顯飛安會,若非對法的概念不清(尚能原諒),即是對法的執行濫用(枉法、玩法、弄法、則無法姑息)。 http://album.udn.com/sirus/146948 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 http://album.udn.com/sirus/212015 http://album.udn.com/sirus/153275
因人謀不臧,八八水災重創南部之殷鑒不遠。國家與政府形象就因這般不盡職的人員而破壞殆盡。換言之;今天我若摸摸鼻子,孰人能承擔日後另起10、20人,甚至上百人的傷亡,兩手一攤的飛安會?民航局?或再由勢單力薄的飛行機師概括承受? http://blog.udn.com/sirus/2522420 http://blog.udn.com/sirus/2465975 http://blog.udn.com/sirus/2447556 故今法院介入審查本案之違法性,實有其必要且於法有據。相關判例如(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 (2)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02129號);闡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裁量時,仍需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當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其違法性。」 反觀飛安會製作與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是“隱匿、徇私、包庇”之集合體!今調查報告被法院推翻,且各項事證俱在下,飛安會豈能不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26條重啟調查?或是繼續自我陶醉在98.1008之荒誕無稽之認知,顢頇至媒體爆料? http://blog.udn.com/sirus/3361861 http://blog.udn.com/sirus/3156155 飛安會迄今在黑盒子(座艙語音紀錄)內容上挑不出我與副駕駛有任何缺點。當夜我與副駕駛若執行個人職掌上有任何缺失,飛安會豈會放棄這個大好施力點,而不大加韃伐?換言之;我與副駕駛如此嚴謹執行個人職掌下,卻仍發生了不應該發生的事故,該飛安事故與官司勝訴代表什麼意義?顯然 代表身負(1)“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重責大任的飛安會違反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知法犯法,藉調查之便濫用裁量權、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2)“場站助航設施規劃、建設事項”重責大任的民航局違反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草率進行場站設施建設,工程完工竟不經過實機滑行測試,驗收; 由於飛安會等相關單位的顢頇、跋扈與狂妄,個人健康(因緊急剎車造成脊椎部位受傷)在事故之後的第二個月,在眾目睽睽之下產生了無法置信的變化。體重不僅失去了6000公克,8分鐘的路程,我40分鐘都無法走到! 別期望援手,凡事靠自己。唯有靠自己才能由那深及膝,寸步難行的泥沼中脫身。今天;正因我知道與記著該做什麼而堅持至最後一秒鐘,如今不僅官司勝訴,甚至;試想半年前,簡單如跑步與爬山的事,就我而言;比登天還難!可是今天;我又恢復如以往跑步與爬山且輕鬆自如。您能想像一個人想跑卻不能跑,甚至連行走都有困難,內心是多麼的痛苦! 坦言之;若非自我努力(向前看),否則今天我無法復原的這麼好(醫生都相當詫異)。 飛安會藉事故調查與裁量之便(錯以為無限上綱),逕將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且直接危及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賭注”;假公正、專業、無私等冠冕堂皇之名,卻行“官官相護”之實(如法院判決書認定及各文章所述)。 卸責與諉過的調查心態與思維下,竟將場站設施重大錯誤(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依據)稱: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該“隱匿、循私與包庇”膽大妄為行徑,真是荒誕無稽到了極點! 正因為名譽、清白、信用不容他人侵犯(該計較的就必須計較),所以我採取了循司法解決這條路。也正因為如此,人生重新洗牌。 今天,我雖離開了最衷愛的藍天白雲飛行工作,但相對的,也受益良多,除對法律有更深一層認識,舉凡官司訴訟、資料搜集、狀紙撰寫…等從製作中學習…,尤其對“人性”二字的深刻體認與瞭解,是我最大的收穫之一。 個人限於財務能力所以無法聘請律師,但法庭上面對對方的三位律師,官司依然勝訴。今根據判決書認定所示:您能想像飛安會與民航局在“維護與推動”飛安上所扮演的角色,竟然是如此的……。想想看遠東航空的今昔會是一朝一夕的結果? 您想說,沒有員工反應? 這是民智已開的時代,官不必畏民,民也不必怕官。官司勝訴;相對的不就代表有關單位與人員的疏失?今天;飛安會嚴重違反該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視民航局根據ICAO Annex 14(國際民航組織附約十四)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視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機場工程」、…等規定如無物,罔顧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上述草菅人命之調查事故心態與行逕,實全然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法院豈能視若無睹,故判決書對該會之指正“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向您報告,這才是國內飛安之嚴重警訊。http://album.udn.com/sirus/162280 正因飛安會與民航局嚴重違背其專業、草菅人命對不起國家與人民之託付,否則今天怎會驚動總統府、行政院與監察院? 再次謝謝您的善意建言,祝安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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