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RSS Feed Link 部落格聯播
您好:竭誠的歡迎您!

我是 GE028班機的機長。鑒於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故決心尋求法律途徑,藉司法公正判決,以還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沒有律師(限於財力)、沒有任何參考案例(無前例)、不因環伺在四周虎視眈眈之大鯨魚而膽怯與退縮。本於職業道德,憑藉著具體事證、相關規範,以堅定的信心,孤軍奮戰,要求國家賠償並二度勝訴(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小蝦米。

故今天;呈現在諸位眼前的具體事實是:你我及下述單位人員暨渠背後之親友,已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飛安事故:94.0719/完工日期:96.1207)

本案係飛行機師與民航局及飛安會,就肇致飛安事故之原因(肇因)問題,擺置於檯面上之唯一案例。就法院之判決書明文:“機師確遵滑行規定”及“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等十餘項缺失。該判決結果,除推翻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對相關機關濫用其“行政裁量權”者,不飭是當頭棒喝,是嚴重之警惕。就本案除成為日後“飛安”事件之判例外,就汰除“一言堂”陋習亦是重要成果之一,更重要的是:關係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的“飛安”,才真正的受到重視,不再是光鮮亮麗的口號與冠冕堂皇的文字而已(希望)。

作家欄位之圖檔係摘自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p.67,該形同自承場站設施錯誤之圖文說明,且就飛安會下述之認定:足以證明個人所述之各文,誠然有據。
一. 依駕駛員訪談紀錄,駕駛員目視該資訊指示牌,判斷自 E滑行道轉入 CC滑行道後,右邊第一個滑行道交叉口為 N1滑行道,顯示駕駛員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p.59)。及
二. 本會認為:圖2.3-4中1號指示牌若設置於距 N1滑行道中心線60公尺左右之位置(如圖2.3-4,由位置1移至位置2),則可能避免駕駛員誤將勤務道路當成 N1滑行道(p.67)。
三. 依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位置及方向指示牌之功能(圖檔第一塊牌示)為標示滑行道交叉處之路徑資訊,係交叉處前必須設置之指示牌;而目的地指示牌(第二塊牌示)之功能為表明前往機場內特定目的地,係當必要時才需設置(p.67)。

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資訊指示牌,正如同高速公路交流道(閘道)前未設置路標!故問題是:當滑行道交叉處(交流道與閘道)前之資訊指示牌(路標)設置位置錯誤時會是如何?

本部落格,個人相簿內的照片與其相關資料皆含文字解說,張張是事證,張張是心血。復就各撰文:其
----內容:絕非無的放矢。謹請參閱置於個人相簿內的具體事證。
----屬性:坦言之,或多或少涉及法條闡述,而稍許偏向專業,略具澀味。
----展望:您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是您卻不能不正視親友搭飛機這個事實。因而企盼您耐心看完,並企盼正義感的你,站在推動“飛安”的立場與觀點上,轉知親友有關一隻小蝦米為了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以堅定信心面對大鯨魚、孤軍奮戰除贏得國家賠償勝訴,並促使關係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的場站設施獲得改善的部落格。

飛安會“一言堂”這齣戲,因“隱匿”、“徇私”與“包庇”使當事人名譽、清白與信用(所屬公司之信譽與商譽)受到嚴重傷害,當這齣戲更危及你我搭機,企盼能確保吾等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時,基於職業道德我實無法昧於良知,選擇摸摸鼻子。因此,徇司法這條路,才能將關係你我身家性命的問題擺在檯面上,找到正確出路,否則“飛安”永遠只是個光鮮亮麗動聽的口號,一言堂的情景永遠存在。且飛安會選擇性調查,使被隱匿的問題永遠存在,飛安事故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終會有一天,因乘客名單內熟悉的名字而痛哭…,再多的鮮花與素果能喚回心愛的人?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事件之所以有是非對錯,乃因生活有了你我必須遵循的公約,規範所致。本飛安事故幸有「黑盒子」佐證,有民航局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飛安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等相關規範與規定,因此相關單位是否藉調查事故之便,逕行枉法、玩法與弄法情事乃一目瞭然。試想:是非不分的社會,會是什麼景象?下文為文章創作之精簡說明,更歡迎您前往文章創作區與個人相簿一探究竟,做更深入瞭解:謝謝!

=================================================================

------黑盒子(座艙語音記錄器、飛航資料記錄器)佐證下之事實:

本GE028案,在黑盒子佐證下清楚呈現:(法院認定)
(一) 機師確遵所屬公司SOP之相關規定
(二) GE028班機係持續保持在滑行道中心線上滑行
(三) 飛安會竟隱匿本班機係事故當夜滑行道上唯一的一架航機(證人證辭)

黑盒子佐證下,證明飛行機師確遵所屬公司之滑行規定,就執行個人職掌上,毫無任何失職情事。足證本GE028之機師係學有專長、負責盡職之優秀飛行機師。並證明飛安會隱匿 徇私 包庇之事實。

惟如此嚴謹之下,為何仍發生飛安事故?就民航局與飛安會面對規範與黑盒子佐證之事實,其因應措施為何?敬請參閱以下說明:


------諉過與卸責:

就身負“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重責大任的飛安會,及身負“場站助航設施規劃、建設事項”重責大任的民航局,面對GE028班機於民國94年7月19日,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時而滂沱大雨的夜晚,在台北松山機場新完工區域,因“指引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路徑指示)及“標示滑行道”之滑行道邊燈(路徑引導)設置位置錯誤,加上“標示滑行道”標線之反光材質…等,場站設施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致使GE028班機(完工後,第一架受令使用者)於該新完工區域發生飛安事故。

上述單位,除未就該嚴重並危及你我身家性命之錯誤立即尋求改善,反而隱匿錯誤、恣意曲解「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並引用來源不明之天氣資料,諉過與卸責!

首先就飛安會引用來源不明之天氣資料,竄改飛安事故及滑行測試之天氣資料!該會刻意降低飛安事故當夜之累積雨量,及蓄意提高滑行測試時累積雨量之目的意圖製造:「GE028飛安事故發生與場站設施及天候無關之假象,以達諉過飛行機師之目的。」


------飛安會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從事調查:

飛安會因意圖隱匿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故該會發布之「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其「飛航經過」(如文章前言)除未根據黑盒子紀錄撰寫外,且毫無機師因應周遭環境改變而停止滑行,提示、確認資訊指示牌、確認滑行道,與告知塔台有關本機動向及確認等,均可證於黑盒子之事實。

該舉實嚴重違反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飛航經過」需詳載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故本GE028案之「飛航經過」,其內容甚至不及任何歷案之1/2!


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之場站分組檢查表規定:“飛安會人員……按蒐集之場站設施資料撰寫「事實資料報告」”,印證民航局稱:“當事人指飛安會隱匿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之重要事證,因不具因果關係,方未列於「事實資料報告」”……之說辭,前後矛盾,亦適時凸顯飛安會隱匿當夜僅以目視即可發覺之錯誤,及違「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之實。


------「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足以推翻飛安事故調查報告!

GE028之飛安事故案,因民航局辦理行政院風險管理推動方案,而被舉為其「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該「機場安全」風險管理就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研析其未來發生事故之機率,及探討事故之結果,其結論如下:
風險機率:會發生數次飛安事故(若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不更改地點)
風險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受傷、…
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

就該結論,已足證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歸責飛行機師”(稱:駕駛員未依訓練手冊之滑行技術要求……)、“隱匿設施錯誤”(稱:松山機場CC滑行道東側往北方向之位置及方向指示牌設置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規定)之說,實已左右唯谷、進退失據。

就飛安會持“漠視飛安、官官相護”心態,稱︰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事,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遭法院駁斥與推翻]。坦言之,這是國內飛安(飛行安全)的重要警訊!

判決書認定(摘錄):“機師確遵滑行規定”及 “(一)「飛安會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二) 「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十) …等十餘項缺失。

竄改天氣資料已萬萬不可! 若逕以一手遮天,以“一言堂”方式拿確保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押注,更是萬萬、萬萬不可!
至此;飛安會已全然悖離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


------GE028案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是隱匿、徇私與包庇之集合體:

就肇致本飛安事故之“CC滑行道東側往北方向之位置及方向指示牌”等,場站設施設置位置,對照「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參照「黑盒子紀錄」後:
飛安會 GE028案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其竟是“徇私”、“隱匿”與“包庇”極“不公正”之集合體。

今天;若非當事人以堅定不移的信心、釐清事實及洗刷不白之冤的決心…勇於面對該飛安事故,則事故地區,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場站設施如:
(一)指示 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會移至 N1滑行道前? (共三塊資訊指示牌變更,含內容更改計正反六面)
(二)原資訊指示牌後方第一條交叉道路內之滑行道邊燈,會撤除?
(三)各交叉滑行道前之道面,會補繪設資訊標線?
(四)滑行道標線會因反光材質不符規定而重繪?

答案是:“不可能”!因上述違反「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所設置之錯誤設施,已被飛安會徹底隱匿了!

故,今天呈現於眼前的事實是:你我及上述單位人員暨渠親友,皆已是松山機場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重整建,飛安提昇後之實質受惠者。

換言之,上述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當夜僅以目視即可發現之缺失,且足以危及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之錯誤,卻遭飛安會在「事實資料報告」中隱匿了。事後在無法規避錯誤下,飛安會竟在後續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中辯稱:該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遭法院駁斥與推翻]


------黑盒子會說話,讓它告訴我們真相:

飛安事故,若非事證確鑿(經當事人自承或黑盒子解讀),飛安會與民航局豈能悖逆「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逕自共同在新聞媒體前,不負責任的發表:「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之不實論述與惡意指摘?

故黑盒子未經解讀之前,飛安會與民航局理應以“調查中”回應新聞媒體。惟就事後,仍不思自我檢討,復辯稱:「…媒體通常會報導此項事故,而導致當事人所稱之名譽損害發生…」!試問「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係媒體自行發明的?

人不可能凡事皆懂。如就歷案之飛安事件之班機受損情形,未經專業人員與精密儀器進行相關檢測,相關人員豈能任意以目測即下斷語?

飛安會既非黑盒子代理人,就讓它自己告訴我們事實真相吧! 就相關人員在報章、媒體鏡頭之前,與其侃侃而談飛安事故發生之情形:“如果飛機…,飛機可能會是…,幸好如何…。甚至論斷飛機結構性是否受損、機組人員會如何…。”之時,倒不如立即回顧發生情形,回過頭來探討導致該事故之原因,與就現況立即尋求改善之道,以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故,這才是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之調查目的。

就飛安事故預防,即如鏈條般“環環相扣”,彼此牢不可分,重視每一細小,狀似微不足道之處,由發掘問題、探討問題,進而解決問題。
諸多的飛安事故案例可知;任何微不足道之事,若抱持著輕忽與怠視之心態,日久之後,該細小環節之鬆脫將漸而影響關鍵處之環節,進而全盤鬆動,終肇致日後另一起更嚴重,及傷亡更慘重之飛安事故。


------嚴拒飛安會逕以“一言堂”方式,將企盼能確保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押注",行"徇私"與"官官相護"!

即使人員再優秀、再卓越,實驗器材再上乘、再先進,飛安事故調查經驗再豐富,相關飛安研討會邀請的對象再有名氣 …,惟徇私、不公正、避重就輕、是非不分及入人於罪心態下的調查結果,絕不是我們所期盼的飛安。

就今;若你我等千千萬萬隻極具正義感的小蝦米,瞭解“飛安”之重要,深知身家性命、財產安全與場站設施息息相關,及站在推動“飛安”的觀點,挺身而出(轉知相關親友這個部落格資訊)時,誰還敢在“飛安”上偷斤減兩,致而“威脅”你我生命、財產安全?誰還敢在光天化日下“悖逆”事實,違反有關規定與相關程序,任意侵犯,甚至剝奪我們應有的權益? 誰都不可以!

故我們嚴拒飛安會逕以“一言堂”方式,以你我搭機時,企盼能確保吾等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押注",行"徇私"與"官官相護"!

再次謝謝您的到訪!現在謹誠摯的邀請您從文章創作及個人相簿開始,讓他帶領您進入事關你我生命、財產安全的“飛安”領域裡。

文章數:38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朋友的建言: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09/10/13 16:38:35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朋友的建言:

大哥,這種事,誰記得,誰就比較痛苦....

忘了這件事吧!快點找工作才是上策

您也有一家老小吧,家中的經濟就靠您了

每天沈溺在這件事上面,對人生可是有不好的影響

向前看吧.....

....................................................

    直覺上,您是圈內(航空界且與本案有關)的朋友?就您善意的建言,個人非常感激!

我們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是;我們卻沒有權力禁止我們的親友去搭乘。因此;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企盼一個高度且值得信賴的飛安。”然而;今天所看到的飛安,卻是GE028飛安事件因飛安會“隱匿、徇私與包庇”而淪為選擇性調查,且調查報告結論被法院推翻的飛安!http://blog.udn.com/sirus/2907594

 

    須知;飛安會該一言堂式偏頗的調查心態、卸責與諉過的不當作為,致使被隱匿的問題永遠存在,因循怠惰下,使飛安事故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終會有一天,因乘客名單內熟悉的名字而痛哭…,成把的鮮花與滿桌素果可以喚回心愛的他()嗎?

因此,循求司法這條路,才能將關係你我身家性命的切身問題找到正確出路,否則“飛安”永遠只是個光鮮亮麗動聽的口號。

今天;呈現在我們眼前的事實是:你我及飛安會與民航局人員暨渠背後之親友,已因個人的努力而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96.1207完工/飛安事故94.0719),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

所以;你我明眼人就法院之判決:“機師確遵滑行規定”,及“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等十餘項缺失,皆知該判決結果等同於推翻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對該會裁量權”之濫用,不飭是當頭棒喝,更是嚴重之警惕。

98.1009飛安會仍妄稱:「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至此;國家司法機關的顏面與崇高地位,竟遭飛安會調查官如此踐踏與羞辱。法院,尚有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甚至大法官解釋;就飛安會上述急就章、無厘頭、渾然忘我的一言堂式辯解,連自己都無法說服自己下,如何讓社會大眾,更遑論歷經多年養成教育、嚴峻訓練、淘汰、…的司法人員認同!

該論述足顯飛安會,若非對法的概念不清(尚能原諒),即是對法的執行濫用(枉法玩法弄法無法姑息)

http://album.udn.com/sirus/146948

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

http://album.udn.com/sirus/212015

http://album.udn.com/sirus/153275

   

    因人謀不臧,八八水災重創南部之殷鑒不遠。國家與政府形象就因這般不盡職的人員而破壞殆盡。換言之;今天我若摸摸鼻子,孰人能承擔日後另起1020人,甚至上百人的傷亡,兩手一攤的飛安會?民航局?或再由勢單力薄的飛行機師概括承受?

http://blog.udn.com/sirus/2522420

http://blog.udn.com/sirus/2465975

http://blog.udn.com/sirus/2447556 

故今法院介入審查本案之違法性,實有其必要且於法有據。相關判例如(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上國字第11) (2)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02129)闡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裁量時,仍需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當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其違法性。」

反觀飛安會製作與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是“隱匿、徇私、包庇”之集合體!今調查報告被法院推翻,且各項事證俱在下,飛安會豈能不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26條重啟調查?或是繼續自我陶醉在98.1008之荒誕無稽之認知,顢頇至媒體爆料

http://blog.udn.com/sirus/3361861

http://blog.udn.com/sirus/3156155

    飛安會迄今在黑盒子(座艙語音紀錄)內容上挑不出我與副駕駛有任何缺點。當夜我與副駕駛若執行個人職掌上有任何缺失,飛安會豈會放棄這個大好施力點,而不大加韃伐?換言之;我與副駕駛如此嚴謹執行個人職掌下,卻仍發生了不應該發生的事故,該飛安事故與官司勝訴代表什麼意義?顯然

代表身負(1)“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重責大任的飛安會違反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知法犯法,藉調查之便濫用裁量權、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2)“場站助航設施規劃、建設事項”重責大任的航局違反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草率進行場站設施建設,工程完工竟不經過實機滑行測試,驗收; 

    由於飛安會等相關單位的顢頇、跋扈與狂妄,個人健康(因緊急剎車造成脊椎部位受傷)在事故之後的第二個月,在眾目睽睽之下產生了無法置信的變化。體重不僅失去了6000公克,8分鐘的路程,我40分鐘都無法走到!

別期望援手,凡事靠自己。唯有靠自己才能由那深及膝,寸步難行的泥沼中脫身。今天;正因我知道與記著該做什麼而堅持至最後一秒鐘,如今不僅官司勝訴,甚至;試想半年前,簡單如跑步與爬山的事,就我而言;比登天還難!可是今天;我又恢復如以往跑步與爬山且輕鬆自如。您能想像一個人想跑卻不能跑,甚至連行走都有困難,內心是多麼的痛苦! 

坦言之;若非自我努力(向前看),否則今天我無法復原的這麼好(醫生都相當詫異) 

    飛安會藉事故調查與裁量之便(錯以為無限上綱),逕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且直接危及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賭注”;假公正、專業、無私等冠冕堂皇之名,卻行“官官相護”之實(如法院判決書認定及各文章所述)

卸責與諉過的調查心態與思維下,竟將場站設施重大錯誤(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依據)稱: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該“隱匿、循私與包庇”膽大妄為行徑,真是荒誕無稽到了極點! 

正因為名譽、清白、信用不容他人侵犯(該計較的就必須計較)所以我採取了循司法解決這條路。也正因為如此,人生重新洗牌。

今天,我雖離開了最衷愛的藍天白雲飛行工作,但相對的,也受益良多,除對法律有更深一層認識,舉凡官司訴訟、資料搜集、狀紙撰寫…等從製作中學習…,尤其對“人性”二字的深刻體認與瞭解,是我最大的收穫之一

    個人限於財務能力所以無法聘請律師,但法庭上面對對方的三位律師,官司依然勝訴。今根據判決書認定所示:您能想像飛安會與民航局在維護與推動飛安上所扮演的角色竟然是如此的……。想想看遠東航空的今昔會是一朝一夕的結果?

您想說,沒有員工反應?

    這是民智已開的時代,官不必畏民,民也不必怕官。官司勝訴;相對的不就代表有關單位與人員的疏失?今天;飛安會嚴重違反該會訂頒「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視民航局根據ICAO Annex 14(國際民航組織附約十四)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視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機場工程」、…等規定如無物,罔顧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上述草菅人命之調查事故心態與行逕,實全然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法院豈能視若無睹,故判決書對該會之指正“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向您報告,這才是國內飛安之嚴重警訊http://album.udn.com/sirus/162280 

正因飛安會與民航局嚴重違背其專業、草菅人命對不起國家與人民之託付,否則今天怎會驚動總統府、行政院與監察院?

再次謝謝您的善意建言,祝安好!

精選創作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朋友的建言:
2009/10/13 16:38:35 |瀏覽 343 回應 3 推薦 25 引用 0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朋友的建言:大哥,這種事,誰記得,誰就比較痛苦....忘了這件事吧!快點找工作才是上策您也有一家老小吧,家中的經濟就靠您了每天沈溺在這件事上面,對人生可是有不好的影響向前看吧........
若非證人證辭,孰人能察覺飛安會竟隱匿GE028是滑行道上唯一之一架飛機
2009/09/29 15:28:56 |瀏覽 278 回應 3 推薦 9 引用 0
CAM1/2:正駕駛/副駕駛GC:塔台管制人員 UIA617:立榮航空 B-22806:復興航空=================================================...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飛安事故調查法第五條內容是什麼?
2009/09/11 11:42:54 |瀏覽 206 回應 0 推薦 9 引用 0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飛安事故調查法第五條內容與其目的是什麼?機場內,各滑行道交叉處前之資訊指示牌,正如同高速公路交流道(閘道)前設置之路標(如圖檔所示)!故;當滑行道交叉處(交流道與閘道)...
飛安會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撰寫「事實資料報告」事證
2009/07/22 12:34:54 |瀏覽 364 回應 0 推薦 12 引用 0
負飛安事故調查之單位“飛安會?,竟違反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撰寫「事實資料報告」之事證!根據飛安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第4-115頁/場站分組檢查表明文:飛安會調查人員自事...
飛安會竄改天氣資料之目的,係意圖製造…
2009/07/10 16:04:17 |瀏覽 354 回應 0 推薦 3 引用 0
飛安會蓄意竄改天氣資料,顯係意圖製造:「GE028飛安事故發生與場站設施及天候無關之假象,以達諉過飛行機師之目的。」身為飛安事故調查單位之飛安會與民航局?會?知下?事!一、機場??道標線反光材質應按「...

最新創作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七) … 走樣的核心價值與理念
2009/11/18 22:05:10 |瀏覽 91 回應 0 推薦 12 引用 0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七)…走樣的核心價值與理念。陸、……我們的核心價值「獨立公正 安全無價 追求卓越止 於至善」是全體同仁長久以來共同信守的理念。印證上述說法前,且讓我們回顧飛安會96年度...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六)----邀請人員是講授事故調查或隱匿與包庇技巧?
2009/10/28 09:29:12 |瀏覽 243 回應 0 推薦 32 引用 0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六)----邀請人員是講授事故調查或隱匿與包庇技巧? 伍、「…飛航事故之調查涉及高科技與專業技術,…歷年來 我們均邀請來自世界各國之失事調查機關或航空器製造 廠提...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朋友的建言:
2009/10/13 16:38:35 |瀏覽 343 回應 3 推薦 25 引用 0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朋友的建言:大哥,這種事,誰記得,誰就比較痛苦....忘了這件事吧!快點找工作才是上策您也有一家老小吧,家中的經濟就靠您了每天沈溺在這件事上面,對人生可是有不好的影響向前看吧........
若非證人證辭,孰人能察覺飛安會竟隱匿GE028是滑行道上唯一之一架飛機
2009/09/29 15:28:56 |瀏覽 278 回應 3 推薦 9 引用 0
CAM1/2:正駕駛/副駕駛GC:塔台管制人員 UIA617:立榮航空 B-22806:復興航空=================================================...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五)----提升我國飛航事故調查技術竟是竄改!
2009/09/18 06:43:46 |瀏覽 205 回應 0 推薦 13 引用 0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五)----提升我國飛航事故調查技術竟是竄改!肆、……與國科會(NSC)共同推動「提昇我國飛航事故調 查能量及改善飛航安全研究」計畫,選定4大重點飛安 研究議題,包...

最新影像 10 48
飛安會違反令頒規定逕行不實論述
設置位置錯誤與事故無直接關連!
飛安會還能繼續發表違心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