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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18 18:1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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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昨日收到公投公報,依俗緣很遺憾的要說出來,純就兩案比較,公投第5案比公投第6案差, 公投第6案給予執政者較大之權限,去爭取國際友人來支持台灣政府參與國際社會。 只是如眾所周知,台灣政府參與國際社會有中國作梗,台灣政府不可能繞过中國, 沒有與中國取得共識,台灣政府不可能成為聯合國之一員。 在政府機關之意見書部分更進一步可以看出,執政黨把公投當成操作選舉的假議題, 根本不是要做事,而是要表現執政黨好像是站在多數人民這一邊。 台灣選民的心中,早有執政黨還是假議題的定見,拒領公投票的經驗,給台灣人民帶來 「教訓執政黨」的實質成就感,最後白忙一場的可能還是執政黨。 01.檢視公投第1、2、3、4、5、6案,依俗緣看都沒有為人民謀取權利的感覺,而公投 從執政黨的障眼法演進到執政黨與在野黨的角力,這是把公投當成操作選舉的濫觴, 污辱了公投,污辱了台灣人民。 根據中選會的統計,(全國性選舉+公投)比(單純辦一次全國性選舉),選務多花4.5億元, 以全國兩千萬人民計算等於全國大大小小一個人負擔20元。 如果人民從(全國性選舉+公投)中,慢慢學會辨識魑魅魍魎,選對人執政的話, 較之動輒數千億的國家預算被浪費的使用,畢竟20元比(2000億元/2000萬=)1萬元來得少, 人民應該還可以容忍,這20元花的值得! 只是這樣一來,會讓很多本來會辨識魑魅魍魎的人,覺得浪費,4.5億元*4=18億元,4.5億元*6 =27億元,(辦個全國樂透抽獎不是更好嗎?)反正錢已經花了,依俗緣建議要投票的人, 公投票要領,至於要蓋同意不同意,隨意就好。 02.緣云:「一回生買,二回熟賣,三回殺斷頭。」依俗緣看到公投公報,學生說的那種(執政 強權定是非,人民一如小媳婦般,任著這個政府公公姦淫猥褻)的感覺,又不禁油然而生。 仔細思量,台灣的「民主法治」會走到今天這個地步,怪東、怪西、怪神明沒有庇佑都沒用, 只怪台灣人民不識魑魅魍魎,又不知「台灣人民自己就是皇上」。 台灣人民把總統選舉當作是在選皇帝!不知「選總統是在選宰相」。 總統候、當選人也自以為是在選、當皇帝!不知「自己只是宰相」。 總統自以為是皇上,可想而知[選、罷、創、復 + 監察院],權利當然要一把抓。 可這「民主法治」在世界上的民主先進國家,總統是宰相,總統也自知是宰相,人民才是皇上, 所以會有說謊下台、醜聞下台、貪污下台、、、等民主先進的表現。 依俗緣不揣簡陋,野人獻曝,謹奉公投立法三案於人民皇上跟前: 一.公投立法第一案(公投第7案) 為:「總統罷免或解職時,應由人民公投定有無罪?公投定有罪,檢查官須起訴, 法官須作有罪判決。公投定無罪,檢查官得起訴,法官得依法判決。」 立法本意:總統為國家領導人,自應負責帶領國家走上富強團結之路,若不然,把政府當為私器, 人民宜保有「監察院之最高審判官權」。(公投此案通過後,自然形成常例公投) 二.公投立法第二案(公投第8案) 為:「民選一級主管官,包括總統、縣、市、鄉、鎮長,犯貪污罪,處唯一死刑。」 立法本意:民選實為民主之最大利多,把最大利多做到斷頭,必須科以刑法之最重的處罰。 三.公投立法第三案(公投第9案) 為:「基於中華民國台灣已經達到世界大同的理想境地,刑法之死刑,不得以剝奪犯人生命 之執行方式為之,宜以無期徒刑暨另訂死刑犯執行法條為之。」 立法本意:犯人已然受公權力之拘束,公權力即不得殺人。 詳細說明請從做事>>>>>>本文 03.從眾行為?遵從大義? 大家來支持公投立法! 中間選民、藍民、綠民,請大家來當皇上!請大家來支持公投立法! 在這總統選舉的時候,總統候選人要求您賜給神聖一票的時候,提出要求! 對於公開發表承諾支持這三案的總統候選人, 大家就投他一票!人民皇上!你說好不好? 請大家告訴大家! 依俗緣部落格的文字全部放棄著作權,人民皇上可以隨意復製、貼上, 唯有依俗緣、緣云:「、、、。」部分,請完整引用。 人民皇上!你覺得如何? 對於承諾支持這三案的總統候選人,投他一票! 請回應寫我是,(中間選民、藍民、綠民),(支持!)(反對!) 例如:我是依俗緣,中間選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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