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人民的選、罷、創、復 + [監察院之最高審判官權] 瀏覽297|回應1|推薦27
2008/02/29 15:06:51
入聯、返聯公投,不如公投立法,入聯返聯沒有人會反對,反對的[國]一堆,才是現實問題。

請大家來支持公投立法!想想這三案會給台灣人民什麼權利呢?請版大和網友們大力張

貼,協助台灣人民爭取人民的選、罷、創、復 + [監察院之最高審判官權]

1.兩黨黨團應在立法院通過決議,讓公投與大選脫鉤。

2.改公投日期為520總統就、解職日。(公投第一案通過後,自然形成常例公投)

3.改公投第一案
為:[總統罷免或解職時,應由人民公投定有無罪?公投定有罪,檢查官須起訴,法官須作
有罪判決。公投定無罪,檢查官得起訴,法官得依法判決。]

立法本意:總統為國家領導人,自應負責帶領國家走上富強團結之路,若不然,把政府當
為私器,人民宜保有[監察院之最高審判官權]。

4.改公投第二案
為:[民選一級主管官,包括總統、縣、市、鄉、鎮長,犯貪污罪,處唯一死刑。]

立法本意:民選實為民主之最大利多,把最大利多做到斷頭,必須科以刑法之最重的處罰


5.20080520公投第三案
為:[基於中華民國台灣已經達到世界大同的理想境地,刑法之死刑,不得以剝奪犯人生命
之執行方式為之,宜以無期徒刑暨另訂死刑犯執行法條為之。]

立法本意:犯人已然受公權力之拘束,公權力即不得殺人。

字體有異樣時
,請參觀http://tw.myblog.yahoo.com/0zennenisshunkan-zentokuissunsaki
同為本人部落格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轉寄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erryminty&aid=1655322

 回應文章

展迎風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應加上民代
2008/03/07 20:08

我覺得你說的很有道理

可以另外加上民代

如立委等

好像國民黨立委為了阻擋

討不當黨產條例

不惜杯葛九十幾次

拖到另一期院會

然後祇得重新再來提案 又再杯葛

無視國家利益、人民的福祉

這也要在公投裡面 加上去

杯葛民生法案 重要法案者

飭奪公權終身

永遠不得再選任何民代、公職或幫人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