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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9 15:06: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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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聯、返聯公投,不如公投立法,入聯返聯沒有人會反對,反對的[國]一堆,才是現實問題。 請大家來支持公投立法!想想這三案會給台灣人民什麼權利呢?請版大和網友們大力張 貼,協助台灣人民爭取人民的選、罷、創、復 + [監察院之最高審判官權] 1.兩黨黨團應在立法院通過決議,讓公投與大選脫鉤。 2.改公投日期為520總統就、解職日。(公投第一案通過後,自然形成常例公投) 3.改公投第一案 為:[總統罷免或解職時,應由人民公投定有無罪?公投定有罪,檢查官須起訴,法官須作 有罪判決。公投定無罪,檢查官得起訴,法官得依法判決。] 立法本意:總統為國家領導人,自應負責帶領國家走上富強團結之路,若不然,把政府當 為私器,人民宜保有[監察院之最高審判官權]。 4.改公投第二案 為:[民選一級主管官,包括總統、縣、市、鄉、鎮長,犯貪污罪,處唯一死刑。] 立法本意:民選實為民主之最大利多,把最大利多做到斷頭,必須科以刑法之最重的處罰 。 5.20080520公投第三案 為:[基於中華民國台灣已經達到世界大同的理想境地,刑法之死刑,不得以剝奪犯人生命 之執行方式為之,宜以無期徒刑暨另訂死刑犯執行法條為之。] 立法本意:犯人已然受公權力之拘束,公權力即不得殺人。 字體有異樣時,請參觀http://tw.myblog.yahoo.com/0zennenisshunkan-zentokuissunsaki 同為本人部落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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