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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
2009/04/04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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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93年6 月8 日函釋:「有關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
一、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並涉及違規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者,應並依違反醫療法、藥事法規定處理。
二、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宣傳內容如未經科學研究證實或假借未曾發表之研究報告,而為產品代言、背書或影射,其具醫療、健康之療效或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之虞者,應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醫師應依醫師法第25 條 第5 款業務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
三、未涉及藉其醫事專業身份,為一般性產品( 不包括煙、酒) 代言、宣傳者,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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