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的方便, 加開了一道受騙之門~
2007/06/04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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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的方便, 加開了一道受騙之門~
http://www2.9go.to:81/forum/showthread.php?p=284888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7041008355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7041008355
有時看到這些消息會對這社會很灰心,
以前有一個專門公布惡狼的網站(架在國外), 因為在國內公開他人資料是犯法的.(除非經過本人同意, 有那個笨蛋會自己同意把個人資料讓別人公開??)
基本上法律是保障壞人的..
一、轉寄我與她的糾紛與本人姓名信箱至其他人信箱,屬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人名譽之事,如非屬刑法第310第3項及第311條之免責情形,
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二、如係散播他人姓名或者資料,則可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4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
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
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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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路過2008/01/08 21:44- 3樓. 黛綺絲2007/06/15 12:11
- 2樓.2007/06/14 15:13注意
所以說不上網打電腦就不會犯罪了,請拔掉你的電源線.響應環保..
- 1樓. コ-ン~2007/06/04 12:45規定
規定怎麼那麼多 ㄚ 不小心觸法 不就慘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