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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時] 人氣超夯的妙而舒金緻柔點透氣 NB40片箱購(40片X6包)共240片
2016/05/10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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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主筆室】

在日本、韓國、泰國、菲律賓等亞洲各國之後,我國於97年7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這在我國司法制度上是項創舉,原因是法官欠缺智慧財產法的專業,嚴重影響我國知識經濟的升級。在此之前,法院只有家事、勞工等專業法庭,從沒有專業獨立法院之例。其次,智慧財產法院同時有第一審及第二審級,這也是全國僅有。更重要的是,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與一般法官不同,是永遠不輪調,終生以智慧財產法院為家。

當初在多位產業界大老積極奔走下、以培養專業智慧財產法官為最高指導原則的智慧財產法院,運作至今不到8年,卻已經弊端重重,阻礙我國智慧財產產業發展。實務界主張廢止智慧財產法院的不滿情緒正在醞釀,司法院及立法院應該立即檢討改進。

智慧財產法院被賦予認定專利無效的權限,並因此配有自智慧財產局借調的技術審查官。然而技術審查官回頭審查東家授與專利是否無效,原本就有違禁反言的法律基本原則,更何況智慧財產法院憑13位技術審查官判定專業範圍更廣的四百位專利審查官審查的結果,也不符專業分工的要求。據統計,99年11月至103年4月間,高達70%的涉訟發明專利被智慧財產法院認定無效。發明專利被智慧財產法院認定無效的比率過高,會影響到企業申請專利的意願。鑑諸近年發明申請專利的數量由智慧財產法院設立時的5萬2千件減少為2014年的4萬6千件,減少幅度超過10%,可得到印證!

據聞某國在台商會在前兩人氣年委託某專業單位分析台灣專利訴訟現況後,直接發函給其國籍企業,建議在台灣可以不用申請專利,因為訴訟時被認定為無效率高,直接在台灣使用那些發明即可,現省如果事後遇到專利侵權訴訟,只要抗辯專利無效及先使用就可以脫身。

仔細觀察智慧財產法院認定發明專利無效的最主要理由是否定其進步性,但是要否定進步性應該先界定「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然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多半僅以「系爭發明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因而有撤銷原因」一筆帶過,與德國或美國每個判決都先界定「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相差甚遠,對於我國產業技術的進步毫無助益。

損害賠償議題也是大問題,最為權利人詬病的是損害賠償金額太低。以一件涉及網路搜尋引擎主導業者不當銷售他人著名商標作為關鍵字的案件為例,原告進行數年的訴訟,最後勝訴,卻僅得到6萬多元的損害賠償,而且這還是法官首度動用3倍賠償規定的結果。試問以後還有誰會就此類案件提起訴訟?網路搜尋引擎主導業者何以會改善其不當作為?

又,智慧財產法院與社會脫節,已經到了不知該令人生氣還是好笑的地步。以100年民專訴字第125號判決以及102年民專訴字第119號判決為例,原告國外母公司敗訴原因竟然是原告專屬授權給其在台灣子公司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金約定是零元,因此認定原告並無損害。

凡是稍有跨國大企業常識的人都知道,該企業往往會設立公司負責全球智慧財產管理,再將專利授權給各國子公司使用,授權契約的權利金約定當然是零元,否則若要有權利金約定,就會有付款及課稅事宜。智慧財產法院竟然認定因為原告的授權契約權利金是零元,所以在台灣即便有人有侵害專利權,也沒有損害可言。嗚呼哀哉!更不可思議的是,這兩個訴訟進行21個月及39個月,法院竟然沒有行使闡明權,讓原告在台子公司參加訴訟或改當原告,原被告一直在專利有效性、是否落侵權進行攻防,最後卻被法官突襲。

最後,我們要嚴正呼籲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該定期輪調,日本及德國智慧財產專業法官莫不如此,以避免「過度專業」的傲慢與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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