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
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100學年度全國各校將依以上「新制」規劃服務學習時數,中國文化大學98學年度服務時數為20小時,99學年度調整後各級服務時數為77、60、50、40、30小時,該校已於100年9月7日修正相關辦法,服務時數為40小時。
99.11.3 第164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9.7 第166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第(五)項:「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關生活服務學習得視學生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三條 為使受獎助學生達公民素養教育訓練之目的,並有效達成此項補助之教育初衷,獲領弱勢助學金之學生該學年度應從事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為原則,惟獲領弱勢助學金之研究所、大四畢業學生及前一學年度已完成生活服務時數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或班級前30%者,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得減免10 小時。
第四條 工作管理流程如下:
1. 課外活動組每學年度受理學生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並由學生以書面切結履行服務學習。
2. 課外活動組於彙整申請學生人數後提報教育部審核。
3. 經教育部審核通過弱勢補助者,始得獲領弱勢補助及履行服務學習義務。
4. 課外活動組造冊送總務處,並通知學生前往領取服務學習單。
5. 受補助之弱勢學生,選擇擬履行志願服務之單位順位後,由總務處核配。
6. 總務處核配時數至各單位,並媒合學生前往履行服務學習時數。
7. 學生依時至各單位服務,最遲應於次年度9月底前做完(應屆畢業生應完成時數以辦理離校程序),並請各單位在確認服務完成後,在服務學習單上蓋章驗證。
8. 受補助學生申請下一次弱勢學生助學金時,至課外組查驗完成服務學習認證資格,始得申請補助。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