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生活服務學習」時數【99學年度】
99學年度東吳大學愛校生活服務學習執行規則(990927)
第一條: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及本校愛校生活服務學習辦法,推動學生服務學習與關懷校園,共同營造友善校園,訂定本學年度執行規則。
第二條:實施對象:領取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及享「免費住宿」之學生。但如有下列情形者,得專案申請以替代方式進行服務。
(一)經學校核准為99或100學年度海外交換學生者。
(二)其他因素致使參與有實際困難者。
第三條:本學年度執行愛校生活服務學習期間:
(一)領取「弱勢學生助學金」者:100年3月1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
(二)享「免費住宿」者:100年3月1日起至100年7月3日止;100年9月1日起至101年1月。
第四條:凡參與愛校生活服務學習者,應參與100年2月20日「愛校生活服務學習說明會」及100年6月26日或100學年第一學期期末「愛校生活服務學習反思座談」,並依規定繳交服務日誌。
第五條:本學年度愛校生活服務學習執行時數限制:
(一) 凡領取「弱勢學生助學金」者每人服務20小時,由申請學生自行選擇於領取助學金當學期或次學年第一學期服務。
(二) 凡享「免費住宿」者,當學期應服務10小時,學期中候補進住者依進住時間比例計算。
第六條:本學年度愛校生活服務學習以「意見調查」、「文案宣導」、「環境維護」及「秩序協助」等方式,協助校園友善環境之相關政策推展為主。
第七條:本學年申請愛校生活服務學習項目時間,俟第一階段通過申領弱勢助學金資格後,自99年12月27日起至100年1月5日止申請。
第八條:本學年度愛校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項目與督導單位,詳如下表:
項目(督導單位)、服務內容
1、承商管理類(生活輔導組、衛生保健組)
1. 協助督檢校內承商營業及餐飲衛生情況
2. 協助定期實施服務滿意度意見調查
3. 校內外相關物品訪價與市場調查事宜
4. 其他相關行政協調聯繫事宜
2、專車秩序類(教官服務組)
1. 協助乘車滿意度意見調查及秩序宣導事宜
2. 協助專車乘車地點及路線實地勘查事宜
3. 協助督導發車時間、記錄乘車人數等事宜
4. 其他相關行政協調聯繫事宜
3、機車管理類(事務組、生活輔導組)
1. 協助機車停車環境、停放秩序及意見調查等事宜
2. 協助交通安全教育宣導事宜
3. 其他相關行政協調聯繫事宜
4、環境維護類(事務組、生活輔導組)
1. 協助校園各教室、場地環境清潔維護及意見調查等事宜
2. 協助大型活動前校園環境整理與規劃事宜
3. 協助校園清潔環境巡視,主動撿拾煙蒂垃圾,宣導禁煙與隨手撿垃圾事宜
4. 協助宣導電梯搭乘禮讓師長與行動不便者運動
5. 協助宣導使用環保餐具及垃圾分類事宜
6. 其他相關行政協調聯繫事宜
5、性別平等類(心理諮商中心)
1. 協助宣導及推廣各項校園性別平等活動事宜
2. 協助檢測校園建築物透視性影響性別安全事宜
3. 協助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意見調查事宜
4. 其他相關行政協調聯繫事宜
6、校園安全類(校安中心)
1. 協助巡視、通報校園空間內之各項安全相關事宜(如光線、死角、設備故障等)
2. 協助實施校園安全意見調查事宜
3. 其他相關行政協調聯繫事宜
7、宿舍家園類(學生住宿組)
1. 協助維護學生宿舍環境清潔
2. 協助宿舍相關活動宣導事宜
3. 協助宿舍有關意見調查事宜
4. 其他相關行政協調聯繫事宜
8、活動支援類(課外活動組)
1. 協助校內各大型活動(如校慶、畢業典禮)之舉辦與秩序引導事宜
2. 其他相關行政協調聯繫事宜
9、其他專案類(相關單位)
其他經專案核准之協助促進友善校園工作推展事宜
第九條:參與愛校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應接受督導單位之管理與考評,督導單位應於服務結束時填具考核表,送生活輔導組與學生住宿組以為下年度審查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第十條:凡無故不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者,將取消其「弱勢助學金」或「免費住宿」下一次申請之資格或權利,並依其未完成之時數,等比例計算追繳應退回之金額。
第十一條:參與愛校生活服務學習期間,若有任何執行疑問或對於督導單位之安排有任何意見,得隨時向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反映。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最新法令規定或相關解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