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英美
2015/06/1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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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國人對於獨立機關的職能與定位,如何確實發揮功能,以及如何對其進行監督,有過許多不同意見的討論。今年1月27號,由美國參議員藍保羅(Rand Paul)主導,32位以共和黨參議員為主的聯邦議員共同連署提出一項新法案,要求美國政府督責總署強化對聯邦儲備銀行的審計監督。此一名為「2015年聯邦儲備銀行透明法」的草案,旨在強化監察機關對中央銀行的透明度進行監督。弔詭的是,早在1970年代美國聯邦眾議院銀行委員會的民主黨議員,也曾擬定類似的立法,加強對聯邦儲備銀行的審計監督,但並未成功。
當時,聯邦儲備銀行曾經花了大功夫,動員各方力量對國會進行遊說,以期避免審計監督。最後,1978年國會通過的法案,排除下列項目不被監管:第一,有關美國政府、中央銀行與非私人財政機構對外國進行的交易;第二,聯邦儲備銀行對貨幣政策和開放市場運作所做的決策;第三,由聯邦開放市場委員會主辦的交易記錄。
英漢字典線上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其後,1995年聯邦開放市場委員會決議將過往17年的交易紀錄銷毀。這些交易紀錄包括對外國政府的借貸與貨幣供應之記錄,按照正常程序,都應依法送交國家檔案局保管,若干年後應解密並公布。而今卻被不願受到監督的官員全數銷毀了。這正是今年新法案被提交國會討論,要求加強監察力度與審計範疇的背景。
過去,許多民主國家容忍一些見不得人的祕密勾當,所謂政宜含詬,尤其是涉及對外交往,內部安全與國家戰略的事務。但近年來各國卻普遍推動善治,強調透明,參與,究責,共識,並強化施政績效。近30年來,監督政府運作的監察使機制紛紛成立,已有超過140國設置了全方位的人權監察使,以及專業性的資訊公開、兒童福祉、兩性平等、獄政和少數民族等專業監察機構。
美國則在2004年將原先的審計總署更名為政府督責總署,擴展其功能為全面性的監察與究責。據2011年的統計,該署有員工超過3000名,年度預算逾5.5億美元,透過它的監督與追蹤,美國聯邦政府節省了平均一年約500億美元的財務支出。
過去7年裡,監察院也積極透過審計與調查案件,不斷增進財務效益,一共為政府節省了新台幣303億元的公帑,另外增加政府稅收36億元,合計共達339億元。其中最大一宗節省的支出,是透過糾正台電公司,改善採購程序,修改與民間電廠之合約,每年約可節省購電支出15.4億元,合約存續期間總計可節省249億元。過去國人對於監察權的行線上英文造句網使,多將焦點放在彈劾與糾舉,卻忽略透過糾正權與財務審計所產生的具體績效。
另外,若透過陽光四法的積極監督,也可強化防貪肅貪作為,落實廉能政治,並整肅官箴,澄清吏治。但由於相關法制規範尚不完備,監察院與廉政機關間的協調合作還不充分,仍有待進一步落實。立法院亦可透過立法、修法和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予以強化。前述的美國先例值得參照。(作者為國立金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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