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資本主義是對或錯?
雖然資本主義常被誤用和濫用,但它仍是最能將社會導向自由的經濟制度,最能符合人類的本性,也最能與聖經緊緊配合。亞當‧史密斯的自由放任理念,促成十九世紀好幾位產業大亨的崛起,例如:洛克斐勒家族(Rockefellers)、范德比特家族(Vanderbilts)等,這幾位強勢資本家對美國的工業發展固然很有貢獻,但卻也犧牲了不少競爭對手,實在不值得過度稱許。
不過,自由交易的基礎的確有聖經依據。我們在舊約中可以發現,千禧年的時候,每一個人都要坐在自己的葡萄樹和自己的無花果樹下,自己的產業上(註:彌迦書四章四節)。我們將在那樣一個理想化的環境裏,擁有私人財產。
美國早期,在麻薩諸塞州殖民地,也曾經嘗試實行一種原始的社會主義生活。大家共同擁有土地,大家一起工作,然後收成按個人所需平均分配。這樣的試驗最後以悲慘收場。因為沒有足夠的工作誘因,結果人們開始挨餓死亡,直到土地被畫分開來,歸屬各個家庭,地方才開始繁榮發展。那是因為他們現在可以為自己的利益及進步工作,等賺了錢以後,再拿一些來濟助別人。
神給每個人一個健康的利己觀念。耶穌說:「你當愛人如己」(註:馬太福音十九章十九節),表示我們可以愛自己。很少人能夠完全無私的為了別人的益處,而將自己所有的奉獻出來。一個人可以愛別人,就像愛自己一樣,但是他卻不可能不愛自己,只愛別人。
相反的,共產主義要求個人為國家工作;每一個人都被國家控制;生產的財富都歸國家所有。不允許獲利存在,因為共產黨徒認為,獲利的動機仍是罪惡。
然而,獲利的動機絕非罪惡;反而是創造發明的動力。不錯,獲利的動機是為了利己,但是衍生出來的是科技、創意、及各方面的發展,使世界變成很美好的居住環境。獲利的動機的也激發了社會關懷的愛心,因為許多人在獲利之後才有能力濟弱扶傾、照料傷患、創設醫院、學校及慈善機構。 當然,對過度囂張的資本主義必須有所約束,否則資本家擁有過多金錢與權勢之後,容易利用這些優勢來壓迫別人。可是,政府仍需允許人民有創造自由、擁有私人財產的自由,以及發展天賦能力的自由。
聖經對累積過多財勢的問題,倒是提供了一個解決之道,也就是禧年(註:利未記二十五章八至十七節,二十七章十七至二十四節)按照舊約的律法,每五十年就要取消所有的債務,所有的奴僕都得自由,為經濟契約捆綁的也得釋放。所有的金錢都重新分配,財富各歸本家個人所積蓄的私人財產及土地,都可繼續保有,然而,積欠的債務一律解除撤消。
我認為,自由貿易比其他任和經濟體系更接近聖經上的模式,但是財富本身含有極大的精神危機就像共產唯物主義強制的烏托邦社會改革,不是出於神,資本主義的唯物觀也不是,這種物質主義只注重個人財富的累積,卻無視他人的困苦貧乏。
記住耶穌的話:「你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註:馬太福音六章二十四節,路加福音十六章十三節)。如果金錢變成你的神,你就不能侍奉耶穌基督。賺錢爭利並不等於敬虔的生活,一個人的生命也不單由豐富的家業組成(註:路加福音十二章十五節)。聖經中的財主被稱作「無知的人」,因為他不懂得歸向神(註:路加福音十二章二十節)。耶穌告訴一個年輕的官,要變賣他一切所有的,分給窮人(註:路加福音十八章十八至二十三節)。耶穌告訴他的門徒,駱駝穿過針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來得容易(註:馬太福音十九章二十節,馬可福音十章二十五節,路加福音十八章二十五節)。使徒保羅教導我們,貪愛金錢是萬惡的根源(註:提摩太前書六章十節)。使徒雅各宣稱,將有苦難臨到那些欺壓工人的財主身上(註:雅各書五章一至四節)。
總而言之,自由經濟與私人財產都是符合聖經原則的模式。但是,財富帶有極大的屬靈危機;任何唯物主義為基礎的體制,不管只是一部份或全面的主張,都不能算是基督徒的信念。
九 基督徒在什麼時候可以反對政府?
當政府否絕人民享受自由敬拜和順服神的權利時,它就失去了神所託付的權柄。此時基督徒有理由違背這個政府的領導。
湯姆士‧傑佛遜認為人民有權力推翻暴政。當一種府走上暴政之路,推翻這個腐化的政府,便是人民的權利甚至是責任。我們(美國)的祖先最初也因為外國國會不公平的課稅而反抗。他們覺得,被課稅卻無選舉權就是暴政。基督徒被要求盡可能擁護他的政府。耶穌不曾召喚人民反抗羅馬政權,即使它百般的壓迫苦待以色列。然而另一方面,門徒也拒絕聽從命令,仍然奉耶穌的名宣教、訓誡百姓(註:使徒行傳五章二十七至二十九節)。每當人民政府禁止我們去行神所命令的事,或命令我們去行神所禁止的事,我們就有堅定的立場可以違背其命令並且推翻它。
許多年前,有一群人曾接受測試,看他們能夠忍受多少權威命令,而毫不質疑。他們做在一面玻璃後面,面前有一組一組的操縱裝置,而玻璃的另一面,則有一個人被綁在一架施行電擊的機器上面。另有一人身穿白外套,負責這群人對受刑人施加刑罰。這位權威人士不斷的告訴他們繼續加強電流,直到受刑人顯得無法招架,已到崩潰或垂死狀態。雖然受刑人的每個反應應都傳達著極端痛苦的訊息,他們仍然接受命令,不停的傷害他,只為了服從上級下達命令。只有少數人拒絕服從繼續加害他人的命令。其他人則完全照指示行事。
我們所應該反抗的,就是對政府的這種盲從態度。不管多麼困難,或是要花上多少代價,對於我們認為壓迫或不道德的事,我們都必須保有說「不!」的權利。
一○ 不可以判死刑嗎?
很不幸的,極刑是對重大罪行的必要刑罰。
在古代的以色列沒有監獄。依據規定,小偷必須賠償他所偷或所破壞的四或五倍(註:出埃及記二十二章一節)。當眾鞭打也是對罪犯的處罰。
古時候的以色列人,認為殺人流血會褻瀆土地,必須再流殺人者的血,才能使他恢復。
這些罪孽深重難改的人,行為不合宜,致史以色列悖逆神或破壞社會綱紀的人,都只有一個選擇,就是極刑(註:利未記二十章)。藉著極刑,社會沒有犯罪,土地也被潔淨。
十誡中有「不可殺人」(註: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三節)。公正的執行刑罰並不算殺人,因此不受十誡的禁止。事實上,包括十誡的類似法律,針對特別的罪行,也都有處極刑的明確款目。
假如能迅速確實的施行極刑,勢將有效的打擊犯罪。如果常常執行不力或拖延時效,則也難以發揮任何功效。不過,要是這些向社會跳釁的人,以及這些經常掠奪無辜的人,都能警覺到死刑將是他們所作所為的懲罰,我們將可以預見犯罪率有戲劇性的大幅滑落。
今天,我們把罪犯關在監獄裡,期望犯罪者悔悟自己的過錯,而予以監禁。其實,這些地方乃是罪犯的繁殖滋生地。甚至在最好的監獄裡,也有百分之八十五的受刑人會再次回籠服刑。
社會必須為這些罪行、以及所受的痛苦付上代價,因而每年花一筆錢將犯人關到監獄裡,這筆錢相當於就讀一所長春藤聯盟的大學所需的學費。聖經上的處理方式就聰明多了。犯罪較輕者,必須回到他肇禍的地方,對受害人做必要的賠償。而不改惡習慣犯,則用極行將他從社會中永久剪除。要是沒有這兩種處理方法,則當時的社會必像今天一樣,倍受罪惡的擾亂與危害。
——派特●羅伯森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