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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詐欺取財案,台灣高等法院大逆轉改判無罪。認為李慶安本人無告知具雙重國籍的義務,而是中選會、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應負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因此,罪在任職單位失職而非李慶安之罪。但是,判決至今已有數月,未見有任何單位對失職人員之處置,二則皆讓百姓難以信服。
此例判決是否鼓勵公職人員或民代可以隱瞞不法事實,只要任職單位共同隱瞞不舉發就沒事?
不問藍綠建議立法,對公職人員及民代在就職之前,應本人簽具無雙重國籍及無隱瞞不合事實,若有違反者須自負刑責,並繳回任職期間所領之薪資及願承擔加倍詐欺之刑責。任職單位未實質審查而被人舉發屬實,單位所長及失職人員也應負失職責任懲處。
今立法院國民黨籍佔四分之三以上是完全執政,責無旁貸應立即立法,否則,選民會認為國民黨放縱違法者,糟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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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做法:不得罪店家,卻傷害消費者健康!為自己推罪,錯不在我;...............................................................................................衛生署規定,業者三日內自行送檢,取得合格檢驗報告者再上架。請問?市面上上架貨品,政府為何不主動取樣檢查,而讓業者自行送檢?請問?業者自行送檢,業者會拿已添加塑化劑之貨品送檢嗎?當然不會。業者當然會拿另一批再製造的,不添加塑化劑之貨品送檢,當然合格,未驗出。當然,一個合格,一個卻是不合格,兩個報告180度不一樣,是理所當然的。下架的,政府不監督銷毀,再上架的,能完全保證是新品嗎?絕對不含塑化劑嗎?若再上架的貨品仍然混有舊品含有塑化劑,政府是否是幫凶,是否與不法業者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