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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證無罪?聯合報竟然寫出這種「社論」?
2008/09/05 08:35:35 瀏覽8852|回應5|推薦15

自證無罪?聯合報竟然寫出這種「社論」? 

看看今天 2008/09/05 聯合報的社論(註一)?看來聯合報想脫離「藍媒」名聲恐怕非常困難。 

這篇社論竟然說「自證無罪」是公民權利?因此民進黨應該督促扁家利用這個「公民權利」簽署查帳授權書?這種言論也可以成為聯合報的「一社之論」,可見聯合報的獨裁思想到了什麼地步?「自證無罪」是什麼意思?也就是如果被人「懷疑有罪」,就必須千方百計的自我證明無罪,如果不能證明,則確定有罪?這個「自證無罪」的背後代表著多少的集權獨裁與白色恐怖?如果「自證無罪」是公民權利,那麼大家可否可以因為懷疑聯合報社論作者涉嫌「通匪」,因此要求扁家公佈帳戶,以揪出台獨支持者向中共邀功?因此聯合報社論作者必須以「自證無罪」的公民權利來自清其是否「叛國」?「自證無罪」是哪門子的公民權利?這種搞法叫做「無限上綱」,搞起來只會沒完沒了製造社會更多對立而已! 

聯合報社論作者一定無法了解,「無罪推定」才是所有人民應該共同悍衛的「公民權利」;在司法極易被掌權者操弄的台灣,只要掌握公權力的檢警因個人細故想「公報私仇」,或是因為不同意識形態就企圖置對方於死地,如果沒有「無罪推定」保護,任何人都可能身陷絕境求助無門。更何況,就在台灣還算有一點點「無罪推定」的司法環境下,每年身陷冤獄之人一樣車載斗量,在司法環境如此惡劣的情況下,身為輿論代表之媒體,竟然推廣這種戕害人權的思維,實在令人對台灣民主感到無助與無奈。 

或許聯合報社論作者認為如果阿扁自認清白,為何不能將帳戶攤在陽光下供檢方查驗?姑且不論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當事人本來就沒有這種義務,更何況,檢方如真要徹查扁家帳戶,一樣可以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後要求扁家簽署授權,因此,是誰在浪費司法資源?為何檢方不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原因很簡單,就是檢方搞了半天查無實證,所以連搜索票都申請不下來;如此,難道就因為檢方與聯合報社論作者的「懷疑」,阿扁就必須「自證無罪」? 

其次,如果真要入人於罪,則就算阿扁帳戶中匯款來源真是支持者之捐輸,但檢方會不會因為掌握這些資料後,反過來對匯款者威脅利誘,甚至以什麼「污點證人」來迫使這些捐款者,在強大壓力下為求平安無事而出面誣指這些匯款有對價關係?這樣的做法與封建時代「不招就大刑伺候」有何兩樣?在台灣誣陷栽贓根本就是家常便飯,在人民對司法信心如此低落的情況下,誰願意在極可能「入人於罪」的司法檢調面前,赤裸脫光任其為所欲為?更何況,檢方還有申請搜索票的「權力」,為何聯合報社論作者,不「督促」檢方申請搜索票,以免浪費司法資源,卻反過來以法西斯的想法要求沒有公權力的平民扁家,放棄其自我保護的正當權利?更不用說要求民進黨「督促」阿扁放棄無罪推定的基本人權?難道聯合報社論作者認為「民進黨」應該改為「獨退黨 - 獨裁退步黨」?還是乾脆解散加入本來就獨裁退步的國民黨? 

而聯合報社論作者最離譜的,就是說阿扁既然能夠開記者會「自證無罪」,為何不能簽署查帳授權來「自證無罪」?這樣混亂的邏輯居然能成為「一社之論」,聯合報水準之江河日下可見一般。為何聯合報社論作者把對大眾的說明,與對檢方的自我保護當成同一回事?難道現在許多媒體在檢方仍然查無實證的情況下,對阿扁「未審先判」,已經指稱阿扁為貪污洗錢的情況下,阿扁還不能出來「自證無罪」?另一方面,檢方卻仍未將阿扁定罪,既然如此,阿扁又為何必須「自證無罪」?為何阿扁不能以「無罪推定」的基本人權自我保護? 

正是因為許多媒體「已經定罪」,所以阿扁才開記者會來「自證無罪」;此點,與檢方「仍未定罪」,阿扁合法主張無罪推定,因此不簽署查帳授權何干?聯合報社論作者是因為對法律無知?還是故意將兩件不同的事牽拖在一起以混淆大眾? 

在此呼籲聯合報,身為媒體就應該宣揚正確的民主與法治,因為這正是言論自由的根源;否則因為意識形態或仇恨,就先「媒體公審」,或者誤導民眾,最後讓掌權者取得「懷疑」的權力,如果哪天政黨再輪替,會不會連聯合報本身都必須行使「自證無罪」的「公民權利」? 

相關文章 

泛藍的共產黨頭腦  http://blog.udn.com/ntlutw/2177604 

(註一): 民進黨應促陳家簽署查帳授權書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4504336.shtml

            

http://www.nownews.com/2008/09/14/142-2331014.htm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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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絲柏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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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超越藍綠
2008/09/06 22:03

必須我國在立法上有財產來源不明罪,而且採回溯,在法律上,陳水扁才有舉証自己財產來源之義務。那時候,違反此義務,不是貪污罪,只是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然而占國會多數的國民黨卻不敢如此立法。因為國民黨的高官及民意代表,比民進黨有錢的多的是。恐怕邱毅要首先反對。

在立法上採回溯,不是不可以,只是這是少數的例外。在法學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是司法原則,不是立法原則。

泛藍把陳水扁當人質,還會慢慢拖,還會慢慢玩,綠營只要想營救陳水扁,就必須一直付贖款,綠營只有放棄這個不肖子,陳水扁才會被當一個正常人犯,而有被告的基本人權。的確,藍營只要繼續沒有出息,還會繼續把陳水扁當總統。台灣何時才能是非超越藍綠呢?



女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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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証無罪?那門子法律?
2008/09/06 02:22

法庭上檢方所指控的罪嫌其疑點利益皆歸屬於被告、換言之、法官必須依法在充足証据下才能判被告有罪、而非檢方逼被告去簽署授權文件來自証無罪。

法律與道徳是两回事、陳家有權拒簽、此舉也不代表是犯罪。叧外檢方要先搜証才能通緝人、而非先通緝人再要對方配合搜証去入人罪、台灣施行的到底是司法還是私法。



JC鮮師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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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了我的重點
2008/09/05 21:33

重點不在於道德與否,

而在於權利與義務,

被告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當然也有自證己罪的權利,

只要法律沒有禁止,人就可以享有該項權利,

但除非法有明文規定,被告沒有自證己罪之義務,

頂多是社會要求的責任,或政治上要求的責任,

這是責任,而非法律上之義務。

貴文邏輯上大體沒有錯誤,

聯合報的這篇文章也在論理過程中,欠缺法律邏輯上的一貫,

只是因為涉及法律議題,

所以又多嘴一次,

把個人認為的邏輯細節再釐清一下,

尚請見諒,

雖然偶有聽到不滿你的文章,

但你的文章大多論點精準,擲地有聲,所以我又來爬格子一下

(法律的邏輯就是這樣,容易讓人轉到頭暈)

陸念慈(ntlutw) 於 2008-09-05 21:39 回覆:
您太客氣了, 拋磚引玉, 就是藉 JC 的專業將問題說明得更清楚 !

JC鮮師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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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
2008/09/05 19:57

比較嚴謹的講法,應該是自證無罪當然是公民權利,

但不是義務,頂多可以用道德上的責任

陸念慈(ntlutw) 於 2008-09-05 21:13 回覆:

1. 道德並非公民權利

2. 每個人的道德都不同, 道德根本就是非常主觀的東西, 要怎麼來定道德 ? 講道德不如講封建不是更好 ?

3. 連孔子都因為看錯弟子將湯中的樹葉拿掉, 懷疑他偷喝湯 ! 戴著有色眼鏡如何論道德 ?


bill1712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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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才是原則
2008/09/05 09:04

沒錯,可以把扁家整個罵翻、查翻、抄翻,但重點就在於檢方要調查、蒐證。

即便有廉政公署的香港,有只有在特定法條上採用非無罪推定的財產所得貪污治罪。

為了一個阿扁,連好不容易爭取來的「無罪推定」原則,都可以放棄,那報社經營到裁員也沒什麼奇怪的,這種報紙誰要看?我看國民黨期刊不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