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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06 07:08:18 瀏覽5676|回應24|推薦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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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沒有人有權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 ? 答案是「沒有」。這是普世價值。 贊成廢除死刑的人說,就是因為沒有,所以應該廢除死刑。國家與法律不能帶頭做不良的示範,否則無異於向社會大眾宣告,必要的時候,是可以剝奪生命的。這與生命不可被剝奪的普世價值相悖,國家不能帶頭做這種事。 許多法界人士都十分推崇的一個傳奇律師,美國的丹諾,於一九二四年接下了一個非常著名的案子 :兩個出身富裕的大學生,一個十七歲,一個十八歲,一起決定要做一件「天衣無縫的案子」。他們租了一輛車,在學童放學的路上,隨便選了一個孩子,邀他上車一起去兜兜風。這倒楣的學童上車不到十分鐘,車輛尚在芝加哥鬧街穿行之時,就被十八歲的孩子用鑿子在頭上刺了一刀,流血過多而死。學童被脫衣棄屍在一條鐵道下的溝渠。之後這兩個男孩還趁屍體尚未被發現,試圖向男童家屬勒贖。一切罪證確鑿。依據當時當地的法律,這兩個男孩,可以被判死刑。 丹諾後來在他的自傳裡,說他認為這兩個孩子都不具備犯罪的本性,而且極力稱道他所見到的,這兩人的優點。一個是善良且樂於助人,一個是才智過人、常讀好書且和藹仁慈。這樣的兩個人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事 ? 丹諾引用了王爾德的句子來解釋:「沒有人能預知生命的後果,因為,他盲目的靈魂可能會迷失。」 當這兩個孩子被問到為什麼要犯下這樣的案子,一個說:「為了科學的目的,任何行為都是有理的。」另一個說:「為了科學研究的動機,拿人當實驗並不算錯呀 ! 就不過像用別針刺穿一個甲蟲而已。」 丹諾主張認罪,然後用兩個論點來為他們辯護,一是他們精神耗弱,一是整個社會對這個案子的發生有責任。丹諾說,芝加哥大學裡,有一千本尼采的書,如果這個孩子有罪,則這個大學應先獲罪,研究尼采的學者、出版尼采的出版商應先獲罪。他將一個人做出荒誕的事,歸責於社會,歸責於其所見所聞,比方說讀了尼采的超人論。 最後兩個孩子判了無期徒刑。丹諾繼續保持他沒有客戶被判死刑的紀錄。 國內目前有幾個案子,兇手在承認殺人,罪證確鑿,並判處死刑之後,由於不斷上訴,加上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努力奔走之下,至今仍未執行死刑。 其中一個,兇手為了財務糾紛,在明知安親班中有兒童的情形下,向安親班內投擲汽油彈,燒死了一個大人,兩個小孩。 其中一個,富家子弟,開車將追求不成的女子撞昏,置於後車廂,載至荒蔽處,殘殺一百七十餘刀致死。 如果丹諾尚在,恐怕仍不免說,這是在精神耗弱的情形下犯的案子,而且,社會有責任。 殺人,是何等極端的事,並不是任何心態正常的人在心態正常的情形下所會犯下的,所以只要是殺人,並不難解釋成精神耗弱。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
也不能排除有些人也許真的會因為精神耗弱而「無意間」致人於死。這些情形,我並不認為應該被判處死刑。但是因為這世上永遠會存在蓄意殺害他人的可能性,因此我主張死刑不可廢。 我的主張,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實現普世價值應有的一致性。未能一致,何稱普世 ? 就像在籃球場上打籃球,裁判必須執行籃球規則,球員五犯離場。不能夠對其中一隊執行五犯離場,另一隊則三犯離場。這樣的規則,失去一致性,所以不公平。 是的,人的生命不應被他人橫加剝奪,這是普世價值。國家亦不能違反這個原則,但這僅是對於絕大多數同意這項原則,尊重這種價值的人而言。一個人如果認同這個價值,則他不會做出蓄意殺害人命的事情。如果他蓄意殺人,則顯然他並不認同大家所公認的普世價值,他的價值觀必然是:「在某種情形下,殺人是可以的。」那麼,對其處以死刑,只是在其所認同的價值觀之下懲罰他,於理並無不妥,也非枉然的報復。他的價值觀,透過殺人的舉動,已經宣示。而國家與法律理當透過死刑的執行,進行相對的宣示:「既然你並不認同人命不可為他人所奪,因此你奪人性命,吾等亦以你所認同的價值觀對你施懲。不願意受此懲者,請遵守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 我一直強調「蓄意」二字,因為非蓄意而致人於死者,其意不在殺人,不在我的討論範圍之內。 那就一定有人會想和我討論「是否蓄意」的分辨。 前面提到丹諾那個案子,那兩個孩子殺人了後,棄屍之前將死者衣物脫去,為的是令其身份不易被查出。兩人交還所租之車前,還將車子仔細清洗過。這都是為了不被逮捕。換句話說,他們在犯案時,都知道所做所為是「錯」的,所以要避人耳目。換句話說,他們是在有是非觀念的情形下,仍然決定去做一件錯的事,那麼,這叫做精神耗弱嗎 ? 向安親班縱火的兇手,將裝滿汽油、已點燃的塑膠袋投向坐滿兒童安親班後,隨即逃亡十八天後被捕。知道要立刻逃亡,顯然明知所做的事是「錯」的,換句話說,他也是在有是非觀念的情形下,仍然決定去做一件錯的事。這叫做精神耗弱嗎 ? 求愛不成而殺人的富家子,還知道要將人載到無人之處再行殺害,顯然還是在明知其所為法理不容的情形下,仍然去做。 這幾個案子,兇手都不是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最起碼他們都知道所做的事情不對,知道做了之後要逃。他們可以選擇不做,但他們都選擇了做。我個人無法認同這跟精神耗弱有什麼關係。我只看到一些明知故犯後又想逃避責任的懦夫。 那麼,社會對他們的所做所為,有責任嗎 ? 還記不記得陳進興 ? 他被抓到之後,有一位女士跟他長談過後,做出一個令人同情的結論:因為他從小沒有得到父母親的照顧,都是由祖母帶大的,而祖母無法滿足他種種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所以他才變成後來這個樣子。 由祖母帶大的孩子何其多,每個都變成這個樣子嗎 ? 在芝加哥大學圖書館裡讀過尼采的人何其多,每個人都去殺人了嗎 ? 與人有財務糾紛的人何其多,每個人都去殺人了嗎 ? 求愛不成的男男女女何其多,每個人都去殺人了嗎 ? 如果不是,那就表示由祖母帶大、讀過尼采、與人有財務糾紛、求愛不成等等前提,都不必然導向殺人的結論,那就表示在這些前提與殺人的結論之間,仍存在許多選項,可以不必殺人。而蓄意殺人者之所以可惡,也正是因為,他可以不殺人,但他選擇殺人。 是的,很多國家的統計資料都已經一再證實,死刑的執行不能減少犯罪率。但是,在我的看法裡,死刑存在的理由,並不是為了減少犯罪率,而是普世價值必須一致的宣示。讓死者的家屬知道,並不是他們的親人就活該倒楣被殺,而殺人者的生命可以因為社會上一些學者對普世價值的扭曲認知而得到保護。 是的,我是公然在這裡,說那些主張廢除死刑的學者、宗教人士等,他們對普世價值的認知,是扭曲的。甚至,我要說,是偽善的。對一個以具體行動表示不認同生命權應受保障,公然毀壞普世價值的人,他們還要去保護他的生命權,這是一種是非不明的行為。也等於公然的告訴其他企圖要毀壞普世價值的人:「去殺吧,這個不可殺人的普世價值,是你是有權享受的,但你所要殺的人並沒有這個權利,所以你就放心殺吧。」這是對被害人的人權與尊嚴莫大的歧視與作踐。 我在電視上看到一位曾經輔導過很多死刑犯的更生團契牧師說,他輔導過的多數死刑犯,其實本性都不差,而且後來都有表示悔意,這個社會應該再給他們一次機會,他主張要有一個「第四審」的機制,由一些社會賢達來決定,一個三審定讞的死刑犯應不應該執行死刑。如果他現在看到這篇文章,我想對他說,放你的狗屁。 關在牢裡,與所有的誘惑隔絕,要表現出悔意,要表現出行為良好,那是何等容易。你應該多看看他們發狠的樣子。你應該多看看被他們殺害的人陳屍的照片。你應該多看看社會新聞,強暴犯因為有悔意加上行為表現良好提前假釋,旋即又犯下強暴案件而被逮補的事,光是這兩個月就發生了兩件。你憑什麼因為一個人在牢裡的表現就認為他有資格得到機會 ? 為了得到活下去的機會而表示悔意,誰不會 ? 你還真好騙。 什麼叫社會賢達來決定 ? 社會賢達又有誰有權定義 ? 法官受國家託付,領國家俸祿,對法律案件審理、判決,是職責所在。對於已經定讞的案子,社會賢達有什麼立場來決定 ? 我也可以同意有第四審,只要是交給被害人家屬決定。 這些學者,包括瞿海源、包括廢死聯盟的召集人王志光,還有牧師黃明鎮,你們家裡有人被殺死過嗎 ? 如果有,我舉雙腳雙手贊成將殺害你家人的兇手第四審的權力交給你。 必須重申一次,以免有些人看文章總是粗枝大葉。我並不是主張凡殺人者都判死刑。但是我主張死刑應存而不可廢。如此,對於一些惡意、故意、蓄意殺人的人,才有一個與其罪行相符的刑罰。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公平。為了普世價值的一致性。為了宣示無人有權橫奪他人的性命。為了肯定被害人的生命亦有不被剝奪的權利。 這是我對死刑存廢的看法。
相關網站:
致 中華民國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法務部簽署鍾德樹死刑執行令之該案被害人家屬聲明: 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bluesa&f_ART_ID=584182
逝去的蝶~張雅玲紀念網站: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http://www.deathpenalty.org.tw/read.php?id=119&clas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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