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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嚴取締施放爆竹 還給居民安寧生活
    2014/01/08 17: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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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年關將至,爆竹煙火需求量大增,為避免不肖業者非法製造、囤積及販賣爆竹煙火,造成公共安全疑慮,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於春節期間加強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宗教廟會活動地點、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等處所加強查察外,更要求所屬各單位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本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定,針對違法者務必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並從嚴取締,以維護公共安全,給縣民一個安全、安寧的生活空間。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謝景旭指出: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場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1.石油煉製工廠。

    2.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3.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4.彈藥庫、火藥庫。

    5.可燃性氣體儲槽。

    6.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7.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裁罰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元罰鍰。

    另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亦規定:12歲以下兒童禁止施放與購買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ㄧ般爆竹煙火(飛行類、升空類之爆竹煙火行進方向為三度空間;摔炮類使用藥劑較為敏感,容易引爆,所以禁止兒童燃放),且在施放前三類以外之爆竹煙火時,應由父母陪同,並全程留意周遭環境安全,以避免不當燃放方式產生傷人與火災危害,違反此條規定,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元罰鍰。

    除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外,為強化管理本縣爆竹煙火施放管理事項,補充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不足,消防局針對本縣轄區特性訂定之「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更明訂下列場所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1.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場所及其基地。

    2.工業區。

    3.國有林班地。

    4.機場周邊一公里範圍內。

    5.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為維護公共安寧,桃園縣自治條例亦訂有施放管制時間之相關規範:下午十時後至隔日上午八時前禁止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違反上述自治條例之規定,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每逢春節期間,往往有民眾無視法令規定,恣意於夜間施放爆竹,擾人清夢,許多民眾不堪其擾,紛紛向縣政府投訴,且施放爆竹造成火災之案例時有所聞,因此,消防局建議民眾盡量減少施放爆竹或以爆竹音響代替,如有施放之必要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購買貼有合格認可標示之產品

    2.依產品標示之安全施放方式進行施放。

    3.施放地點應遠離住宅及人車之空曠處所。

    4.陽台避免堆放紙箱、報紙等易燃物品,以免飛入爆竹之火星引起火災。

    消防局表示即日起將嚴格取締違法爆竹,還給縣民一個安全、安靜舒適的生活空間,此外,非法製造、儲存、販賣及施放爆竹煙火除造成公共安全隱憂外,一旦發生災害後果常不堪設想,故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高額罰鍰,尤其非法製造案件,因製造過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等極不穩定,危險性高,如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更可處一千萬元罰鍰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發生之相關案例均顯示,爆竹煙火所衍生之事故除造成他人生命財產之損失外,亦造成違法者個人身體、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害,謝局長更進一步呼籲民眾:勿為了個人一己之私欲,貪圖小利最後反而必須面臨高額賠償金額及罰款,害人又害己,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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