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謝景旭指出: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下列場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1.石油煉製工廠。
2.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3.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4.彈藥庫、火藥庫。
5.可燃性氣體儲槽。
6.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7.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裁罰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元罰鍰。
另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亦規定:12歲以下兒童禁止施放與購買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ㄧ般爆竹煙火(飛行類、升空類之爆竹煙火行進方向為三度空間;摔炮類使用藥劑較為敏感,容易引爆,所以禁止兒童燃放),且在施放前三類以外之爆竹煙火時,應由父母陪同,並全程留意周遭環境安全,以避免不當燃放方式產生傷人與火災危害,違反此條規定,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元罰鍰。
除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外,為強化管理本縣爆竹煙火施放管理事項,補充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不足,消防局針對本縣轄區特性訂定之「桃園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更明訂下列場所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1.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場所及其基地。
2.工業區。
3.國有林班地。
4.機場周邊一公里範圍內。
5.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為維護公共安寧,桃園縣自治條例亦訂有施放管制時間之相關規範:下午十時後至隔日上午八時前禁止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違反上述自治條例之規定,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每逢春節期間,往往有民眾無視法令規定,恣意於夜間施放爆竹,擾人清夢,許多民眾不堪其擾,紛紛向縣政府投訴,且施放爆竹造成火災之案例時有所聞,因此,消防局建議民眾盡量減少施放爆竹或以爆竹音響代替,如有施放之必要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購買貼有合格認可標示之產品
2.依產品標示之安全施放方式進行施放。
3.施放地點應遠離住宅及人車之空曠處所。
4.陽台避免堆放紙箱、報紙等易燃物品,以免飛入爆竹之火星引起火災。
消防局表示即日起將嚴格取締違法爆竹,還給縣民一個安全、安靜舒適的生活空間,此外,非法製造、儲存、販賣及施放爆竹煙火除造成公共安全隱憂外,一旦發生災害後果常不堪設想,故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高額罰鍰,尤其非法製造案件,因製造過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等極不穩定,危險性高,如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更可處一千萬元罰鍰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發生之相關案例均顯示,爆竹煙火所衍生之事故除造成他人生命財產之損失外,亦造成違法者個人身體、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害,謝局長更進一步呼籲民眾:勿為了個人一己之私欲,貪圖小利最後反而必須面臨高額賠償金額及罰款,害人又害己,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