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內政部以2016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
10513008223號令規定,自2014年3月12日
以後申辦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
量登記時,應檢附明確區分全部共有及一
部分共有範圍之專共用圖說,地政機關將
依建管單位備查之專共用圖說作為登記依
據,假若該圖說並未區分為一部共有及全
部共有時,地政機關僅能就全部公設編列
為一個建號。
(八)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內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258條-287條,最重要的是第 273 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 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 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