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2:24 法利賽人對耶穌說:“看哪,他們在安息日為什麼做不可做的事呢?”
法利賽人說。自從基督在加利利公開傳道以來,這是祂遭遇文士和法利賽人反對的第四個記錄(見6,16,18節;見路6:6注釋)。
不可作的事。只要不在安息日,門徒們的這種行為在一週中的任何一天,無疑都是不成問題的,因為舊約律法特別規定了饑餓的人在路過時,可以吃田地裡的果子或穀物(見申23:24,25注釋)。
基督在這裡贊成祂門徒們所做的,以及祂自己在安息日醫病的行為,常常被現代作家們誤解,作為祂本人並不遵守關於守安息日的舊約律法和規定,也不教導祂門徒們遵守的證據。有些人還斷言,基督對這些問題採取的立場,應該被解釋為祂拒絕遵守第四條誡命。
而事實上,耶穌自己是堅持摩西律法和十誡在各方面的要求的,並且教導祂的跟從者們也要同樣堅守。祂多次確認了道德律法的永恆約束性(見太5:17,18;約15:10;等等),並且也承認摩西儀文律法的有效性,因為那時適用於猶太人(見太23:3注釋)。當然,耶穌就是一個猶太人。
但是基督在地上的傳道,自始至終都與猶太領袖們在人造律法和傳統方面相衝突(見可7:2,3,8注釋)。基督同時代的許多人,顯然已經把遵守這些人為的要求,看得甚至比遵守摩西律法和十誡對虔誠更必要,基督對此採取的是堅決反對的立場(見可2:19注釋)。
對這些要求,哪怕是進行最粗略的檢查,都會發現其中許多顯然是荒謬的,然而法利賽人卻嚴厲地教導說:藉著嚴格地遵守所有這些規條才能得救。一個虔誠的猶太人力求在生活中不斷地避免儀文上的不潔,而他所做的努力,完全徒勞無益,因為人在不經意間,就會違背這些儀文潔淨規條中的細微之處。這種靠行為稱義的制度,與因信稱義有致命的衝突。
《米士拿》列出了39種安息日禁止勞作的基本或主要的類型(Shabbath 7. 2,《他勒目》之宋西諾版,第348,349頁)。其中前11種是導致生產食糧或預備食糧的步驟:播種,耕作,收割,捆紮,打穀,揚場,挑選(把不適合作食物的與適合作食物的進行分類),碾磨,過篩,揉捏,以及烘烤。
接下來的12種適用於準備衣服的類似步驟,從剪羊毛到實際地縫紉衣服。再後是7個步驟,有關用作食物的鹿肉或用作皮革的鹿皮的準備事項。其餘列出的項目與寫作、建築、點火熄火、以及物品從一處到另一處的運輸有關。
這些一般性規定被進一步詳細地解釋了。在這些主要的規定之外,還有數不清的關於遵守安息日的其它規定。可能最為人熟知的,就是所謂的“安息日的路程”了,距離為2,000肘──略少於2/3英里。
在安息日照固定在牆上的鏡子,也被算為違反安息日(Shabbath149a,宋西諾版之《他勒目》,第759頁),甚至連點亮一支蠟燭也算違反安息日。然而同樣的規定,卻允許在安息日將雞蛋賣給外邦人,並且允許外邦人被雇來點蠟燭或點火。
吐痰在地上被算為違法的,唯恐小草的一個葉片因此被澆灌。在安息日帶手帕是不可的,除非將它的一頭縫在衣服上—在這種情況下,它在學術上就不再是一塊手帕而是衣服的一部分了。
關於一個人在安息日可以走的路程,類似的規定也可以避開它的限制,就是在所要走的路上,沿途在適當的間隔藏好一部分食物。於是在學術上,藏食物的地方就可以被認為是物主的另一個“家”了。因而從每一個這樣的食物貯藏所,都可以再走一個安息日的路程,到另一個類似的食物貯藏所。這只不過是在基督的時代,曾被放在虔誠的猶太人身上的“難擔的重擔”(太23:4)中的幾個而已。
藉著這種“蠓蟲就濾出來駱駝倒吞下去“的事,法利賽人不斷地利用人造律法的字句,破壞上帝律法的精義。安息日起初原是給人類的一個機會,要人通過學習其創造主所造的事物來認識祂,並反映祂的愛和良善,反而卻變成了一個提醒,使人想起法利賽人和文士們自私專斷的品格。通過將上帝描畫為一個暴君,就有效地誤表了祂的品格。
大自然表明了上帝的智慧、能力和慈愛,安息日起初被設立,就是要使人注意這些的,免得人類變得那麼專注於自己的活動,以致忘記了那造祂並不斷地為祂的幸福和安寧運用神能的一位。
安息日的目的一旦了然於胸,現代有些基督徒在決定安息日做什麼合適不合適的問題時,就容易解決了。凡是使我們更接近上帝,幫助我們更好的明白祂對我們的旨意和對待我們的方法,並使我們更有效地在我們的生活中及促進他人的幸福和康樂中與祂合作的事—都是真正遵守安息日(見賽58:13;可2:27,28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