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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 法院可強制介入
在地新聞其他 2007/04/06 00:49:24

更新日期:2007/04/05 05:09
記者: 劉鳳琴、高有智/台北報導



攸關卡奴「錢途」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昨日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開啟卡債債務者一線生機。

不過,根據司法院當初的立法意旨,草案中有關更生的規定,由於宣告個人破產,不僅代表個人在社會的信用完全倒閉,就算未來要復權,至少要面臨十年以上,在社會上毫無「信用」可言,因此能夠不用最好不用,以免無立足之地。

金管會本來希望該條例訂定日出條款,公布之後二年再施行。但立委認為卡奴問題嚴重,二年後施行緩不濟急,在強勢主導下,昨天審查通過的版本,規定新法公後立即施行,讓金管會及銀行至為不滿。

這項草案原來就是因應卡奴激增,有人因無法還債被逼得走投無路而自殺,甚或全家一起自殺,引發不少社會事件,司法院有鑒於此,決定在破產法修正案中增訂「消費者債務的清理」專章。但行政院認為有必要單獨立法,所以又將該專章獨立出來,並以會銜方式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若債務人不願履行清算義務,甚至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者是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產的可能,法院可以拘提或管收等強制手段介入。

為防制債務人利用清算迴避還款責任,反而過著奢華生活,新法也明定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生活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程度,限制債務人生活,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也不得離開其居地,法院得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

至於無財產可供清償的,獲准清算破產後,雖可免除債務,可是得付出代價,七年內有高達一百八十種行業無法從事,包括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公司總經理,幼稚園負責人、甚至連殯葬服務都不得經營,已許可者,也要廢止許可。

而且銀行對清算破產人的信用要註記十年,換言之十年內不能跟銀行打交道,不能貸款,也能辦信用卡、及開戶領用支票。

草案也引進了「阿B條款」,聲請個人清算破產的,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的通常程度,不能上餐廳吃大餐、搭計程車、買名牌,也不能出國,如有違背,將遭法院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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