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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暴!政院點名曾銘宗、張盛和負責 院版查核報告出爐送監院
2016/10/09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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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督導小組昨提出「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相關部會督管責任查核報告」並函送監察院,報告指出,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2年半任期及前財長張盛和4年任期內,為本案醞釀、惡化至接近爆發的主要期間,兩人應負責。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督導小組多次開會釐清相關事實,再經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等委員從部會職掌、業管法規及事件發展情況,並參照首長任期後,做成查核報告,由政院移送監察院追究相關首長責任。



徐國勇說,根據報告,本案究責的基準日期係從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檢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發現有嚴重缺失之2012年迄今,特別要檢視2013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其所督管之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未導正之情,此亦係為個別首長責任輕重及有無之論究基礎。

報告指出,曾銘宗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督管作為,落實缺失改善,銀行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錯失督導良機,導致兆豐再遭重罰,應負最主要責任。

張盛和主管公股股權管理,二度核派蔡友才擔任公股代表人,未能有效掌握督管嚴重失職之情,造成公股鉅額損失,故亦應負起重大責任。

陳裕璋則因任內雖有發生巴拿馬分行遭輕度裁罰,惟經金管會督管、兆豐回覆已瘋狂賣客團購網改善後隨即卸任,責任不算重大。

至於王儷玲、丁克華、許虞哲3首長,在本案中任期皆僅約4個月,王任期因介於本事件即將爆發尚未爆發階段,應負之責「尚未可稱重大」,而丁與許則甫上任即進入本案爆發期及善後期。

丁已於本案處理告一階段後請辭負責,許在事件爆發後亦迅即整頓董事會、啟動民事求償、補正法規缺失等善後作為,「故尚難課以派任及管理不當之責」。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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