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不應該是勞資利益的拉扯
從一開始就備受爭議的宜蘭縣教師團協,因換個教育處長就讓整個協商很順利進行,即將在九月底拍板定案。由於以協商保密為理由,協商所有條文迄今仍未完全公開,一些流傳出的協商內容受到各界質疑條款有自肥及黑箱作業之嫌。
宜蘭縣教師工會組成之後即積極要求與各校進行團體協商,但因與各校協商過程中有些校長(僱主),不願意對協商內容讓步,而讓協商破裂,逼得縣政府出面來主持協商。沒想到縣府一面倒的支持教師工會提出的內容,部分條文曝光後引起家長和各界反彈,教育處和縣府面對各界質疑有犧牲學生權利的抗議,不僅沒有站在家長這邊,卻一再聲明是合法沒有黑箱作業,更罕見的是教育處長在其臉書中自行公佈協商內容並站在教師工會立場反駁各界指控,實不知到底誰可以為我們的學童講話?
目前大家比較關注教師上班時數和寒暑假的問題,老實說,教師上班時數問題,早已行之多年,有相關法令來規範,實不必成為此次協商的重點,但何以教師工會要把此列為主要協商內容,並讓它成為檯面上的議題,乃在於藉此來突顯教師工會在符合勞資關係時,勞方必須要受到各種相關法令的保護。
所以,真正的問題在於教師的身份到底是什麼?才是整個問題關鍵,教師享有公保看似為公務人員,但卻沒有公務人員考績法來規範;教師是勞工嗎?卻是很奇怪的勞方卻可以去決定僱主(校長)是誰?或可言之,就目前有關教師的相關法令條文,有很多不一致性,讓教師無法用單一身分的條文來規範其權利和義務。
舉例而言,教師評鑑至今仍難以推動,教師完全沒有考績壓力,教好教壞一樣可以領年終,不似公務人員受考績法的規範有一定比例會被列為乙等或丙等,甚者有重大過失者可以解聘,可是在我的教育現場中卻無法對少數教學不力的教師予以有效考核,甚者不適任教師的解聘是難上加難。若將教師以勞工視之,一位不敬職的勞工在經過資方考核後,是可隨時解聘調職,但可以對教師如此嗎?
老實說,教師在台灣仍是一個很特殊職業別,目前相關法令對教師規範仍是權利多於義務,但隨著時代變遷必須要能夠有符應整體社會公平性的考量去修改相關法令,如之前教師納稅之修改就是符合社會正義的調整。
再以此次宜蘭縣教師工會團協的疑義來看其問題,校長算是教師的僱主,那身兼教師身分的校長又算什麼?另外,後來才參與協商的家長代表是算勞資那一方?而由各校協商轉為四十幾校集體協商,則協商代表如何產生?各校的差異性如何兼顧呢?
例如,交通導護問題,當協商內容要求必須要有交通號誌和交通警察才願意站導護時,若主管單位縣政府無法配合時,學童的安全誰來負責呢?
基本上,團協是以勞資關係的利益來看待,教育是否為單純的勞資關係,個人覺得教育主管機關應該審慎看待,否則未來的教育將會只是勞資雙方的利益拉扯,學生不再是教育主體,則就乾脆一點把所有關於教師的相關法令回歸到勞工身分就不再有權利和義務不清之處,但這絕非教育之幸!
本文發表次八月25日聯合報聯合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