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施行三年,卻因「只限涉貪」規定,至今無人獲罪。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嫌包庇、假借職權等犯罪的公務員也適用,只要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又無合理解釋,最高可處五年徒刑。
上文↑《打擊貪官 財產來源不明可處5年》源自【20111109wed.聯合報a1頭版】
財產來源不明 擴大適用 財產增加、收入顯不相當 就要說明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程嘉文、楊湘鈞/台北報導】2011.11.09
立法院昨天修法通過擴大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範圍,涉嫌特定犯罪的公務員,有說明財產異常增加的義務。法務部表示,有關「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是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精神,放寬為「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新法已兼顧嚴密肅貪及人權保障。 法界人士指出,依據新法規定,如果再發生像是前總統陳水扁涉嫌貪汙案時,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身上穿戴的珠寶,不但要申報財產;如果被認為珠寶的價值與總統收入顯不相當,可要求當事人說明來源。 法務部指出,原先通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針對涉及貪汙罪、已列被告公務員,過去三年任何一年財產增加總額,超過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因條件限制太嚴苛,立法兩年多,沒有案件符合要件。此次修法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放寬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並略微提高刑罰,都是為展現政府肅貪的決心,達到讓公務員「不敢貪」的目的。 民進黨團幹事長蔡煌瑯表示支持本案修法,相信新規定上路後,對公務員會有較強的規範。國民黨立委邱毅舉例,像蘇嘉全被懷疑涉及犯罪,若檢方同時查出夫婦倆及未成年女兒所增加的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就算沒有涉及貪汙,檢方仍可要求交代財產來源、拒不說明或無法交代,即可起訴。 上文↑《財產增加、收入顯不相當 就要說明》源自【20111109wed.聯合報a3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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