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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1/21 08:48:23 瀏覽543|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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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不斷的工會法修法,選後仍將排入立院每週二、五的院會討論事項議程,例如,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 這樣的情勢預判,對過去一段時間積極進行工會法修法遊說的工會而言不免沮喪,未來工團如果要爭取符合期待的工會法修法版本,顯然必須提出更為明確有力、可操作的策略。 目前除前揭五個提案以外,部份工團也有各自的修法版本,接下來的挑戰是,屬性、主張互不相同的各工會是否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版本整合?尤為重要的是,工團修法版本究竟要如何排入國會修法進程?這顯然必須從認識國會立法程序開始,或許就從甫於 表面上,前揭公聽會確實是應各工會強力要求後方才辦理的,各工團對公聽會亦多有寄望,然而,回到國會立法程序,不得不指出,辦理公聽會雖是國會立法、修法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惟立院各委員會辦理公聽會之時間點,應該是在法案猶在委員會進行討論時,像這樣法案已經完成委員會審查排入院會二三讀程序後,方才煞有其事地舉辦公聽會,再多的公聽會充其量也只能是盍各言爾志的大拜拜而已,職是,若將工會法修法寄望於這樣行禮如儀的公聽會,反映的其實是勞工對國會立法程序的生疏。 實話說,眼前擺在工會面前可供選擇與操作的空間其實不多,工團如果還想爭取相對較佳的工會法修法版本,應儘速啟動以下具體作為: 首先,應先認清目前工會法所處之修法位置,並非停留在委員會審查階段,而是業已進入院會二三讀程序,各工團應聯合起來向朝野黨團爭取,針對爭議條文是否還有黨團協商的空間?或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要求朝野黨團讓工會法「重付審查」,讓本案有重新被討論的空間,否則,依立法程序,本案在本會期或下會期的院會召開時間內,皆有通過二三讀之可能。 接著,在爭取修法空間之後,各工團應儘速完成意見整合,理想上,我們固然樂見修法版本能按各工會意見修正通過,惟實務上,即便法案如願退回委員會重行審查,亦無可能完全依照工團意思通過,各工會應儘速整合,提出共同關切且非通過不可的條文。(20091223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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