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教師會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協商的同時,卻陸續傳出部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函規定所屬教師返校事宜,甚至進一步訂定無法律授權的「教師差勤管理要點」,舉其要者如下:
教育部於
教育部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
南投縣政府97年3月10日府人考字第09700508720號函頒「南投縣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雖然近年來各項教育法制日趨健全,教師權利義務亦逐漸明確化,但從前揭中央、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教師寒暑假返校之主張,不難發現,各級主管機關的威權心態卻未同步調整,大小教育行政官員的法治素養顯然也沒有與時俱進。
首先,寒暑假係教師法定假期,假期課輔非教師義務:即便在教師請假規則公布前,未兼行政職務之中小學教師在寒暑假期間亦不必到校,此不僅係行之有年之教師工作條件,亦是一般人對教師職業特性共有之認知,更何況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已然明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至此,寒暑假為教師法定假期已無爭論空間。
既然寒暑假係教師法定假期,則假期課輔即非教師義務,未擔任課輔工作之教師既然無須到校,當然也無須配合請假,否則教師之法定假期豈不形同具文?若依教育部之見,擔任假期課輔工作亦為教師義務,何以並非全體教師均於寒暑假擔任課輔工作?何以擔任課輔工作之教師得核時領取課輔鐘點費?事實上,即便在教師請假規則公布前,各中小學於寒暑假期間開辦學生課輔活動所需之師資,均採教師自願參加為原則,在教師請假規則公布後,各校更應廣為徵詢並尊重個別教師意願,俾使假期課輔順利進行,而非動輒將教師義務無限上綱,徒增校園紛擾。
其次,教師請假規則公布後,舊有行政命令即同步失效:在教師請假規則公布前,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教師差勤管理規定,即未曾取得法律授權,就算在教育法制未臻健全的當時,其適法性亦頗值得爭議。可以肯定的是,這些未取得法律授權之教師差勤規定,在教師請假規則於
最後,教師請假悉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主管機關無權另定「教師差勤管理要點」:就法的位階而言,「教師請假規則」為教師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教師差勤管理要點」則僅係無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所謂的「教師差勤管理要點」自教師請假規則生效後即同步廢止,殆無疑義。主管機關捨法規命令不用,卻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以為替代,已然違反教師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釋字第524號解釋文意旨,主管機關目無法紀、恣意妄為之行徑,必須給予嚴厲譴責。
無可諱言,主管機關違法濫權之政令之所以得以屢屢得逞,除了學校教育人員普遍欠缺基本法治素養外,多數教師不願挺身力爭法定權益更為關鍵,本案不僅挑戰主管機關依法行政的決心,更是展現教師集體力量的絕佳契機。(20080506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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